我局制定的《移動通信基站規劃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于2020年12月10日起實施。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支持我市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工作,加快推進我市5G網絡建設,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繼續深化若干規劃用地改革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552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印發〈關于加快推動5G網絡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工信信軟〔2020〕96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20〕3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指引》。
二、主要內容
《指引》共設五章19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原則及定義;第二章規劃管理,明確了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編制中落實基站設施的要求;第三章審批管理,明確了基站用地及規劃的審批管理要求;第四章監督管理,規定了自然資源分局的監督職責;第五章附則,規定了施行時間和有效期限。
(一)進一步明確基站規劃編制管理。
基站專項規劃編制階段應優先選擇公共資源開放范圍內的建筑物或設施作為基站選址,選址在特定區域的,應征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專項規劃應報市政府批準后,及時納入我市國土空間規劃;
詳細規劃階段應落實專項規劃基站設施用地布局,明確建設項目基站配建要求及基站景觀化要求。
(二)進一步簡化、規范審批管理。
明確基站列入規劃設計條件,作為新建項目方案設計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等環節的必要內容;
簡化5G 通訊塔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手續及提交資料;
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的前提下,規定建(構)筑物外部附屬裝設基站、存量基站原址改造和在道路原有紅線范圍內建設智慧燈桿系統三類情況,可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明確作為新建項目的附屬配套設施的基站無需單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明確其他需要獨立建設桿塔的(非附設式)移動通信基站項目的報建要求,以及占用林地的審批手續;
對于重點發展區域、重要道路交通沿線、重點地段、城市紫線范圍、軍事管理區等范圍內需要獨立建設桿塔的(非附設式)移動通信基站項目,要求進行技術審查。
(三)加強監督管理。明確加強移動通信基站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力度,若發現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應及時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