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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規,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調處土地、林權等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市、鎮、村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區規劃,統籌其他部門專項規劃的銜接。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林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承擔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承擔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批準的土地轉用、征收征用的相關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全市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指導海洋經濟發展。貫徹執行海洋發展等戰略,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域海島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并組織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全市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布。
(十三)負責編制并實施全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海島保護利用等規劃。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海岸線保護利用管理。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筑物設置。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四)負責組織實施林業建設總體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和管理全市林業建設相關工作。依法監管林業資產,指導林業產業發展。
(十五)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組織實施地方測量標志的設立和保護。
(十六)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執行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本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全市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
(十七)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各鎮街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規劃管理及批后管理和監察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黨中央、省委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強化對全市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及專項規劃的統籌管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市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