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更新局,各科室、分局、下屬單位:
為進一步支持我市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工作,加快推進我市5G網絡建設,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繼續深化若干規劃用地改革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552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印發〈關于加快推動5G網絡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工信信軟〔2020〕96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20〕31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移動通信基站規劃管理工作指引》,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12月10日
(聯系人:李賀,聯系電話:88268521)
移動通信基站規劃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我市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工作,加快推進我市5G網絡建設,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繼續深化若干規劃用地改革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552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印發〈關于加快推動5G網絡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工信信軟〔2020〕96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20〕3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移動通信基站的規劃管理,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移動通信基站是指安裝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無線收發信設備的通信站,如4G、5G基站。
第四條 移動通信基站的規劃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布局、資源共享、環境相適、集約建設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編制階段,移動通信基站選址應優先選擇《中山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規定》中公共資源開放范圍內的建筑物或設施,特別是我市公布的公共資源開放目錄內的建筑物或設施。若選址在以下區域的,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征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一)民用機場和直升機機場的跑到及飛機滑行區域、機場的導航臺(紅線范圍外500m之內)和定向臺(紅線范圍外700m之內)等,應征得有關民航主管部門同意。
(二)衛星地球站和城市收信區(紅線范圍外50m之內)、城市微波通道范圍內,應征得市工信主管部門同意。
(三)氣象部門的雷達站的工作區域(紅線范圍外500m之內),應征得市氣象主管部門同意。
(四)市級、省級和國家級三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及廣播電視塔的300米范圍內,應征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 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方案編制完成后,應按程序提交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并獲得市政府批準后,有關成果應及時納入我市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保障移動通信基站建設有序開展。
第七條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編制(修編)階段,應落實我市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確定的基站設施用地布局,并考慮各基礎電信企業共建共享需求,將基站及配套設施落實到具體地塊,明確建設項目基站配建要求及基站景觀化要求。有關控規方案應征求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八條在用地出讓時,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我市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將移動通信基站建設要求列入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九條 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單位應根據我市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全市移動通信基站建設計劃,可分區域集中辦理規劃報建手續。
第十條 移動通信基站站址應作為新建項目方案設計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等環節的必要內容,要求新建建筑與移動通信基站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一條 用地面積零星分散且單體用地面積小于400 平方米(不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的5G 通訊塔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直接向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分局申請辦理。建設單位無需提交用地預審選址申請報告、用地預審選址意見報告書等材料,只需提交5G 通訊塔基數量和用地面積匯總表、項目建設依據與有關圖件及相關說明。
第十二條 對于需要永久占用林地獨立建設桿塔的(非附設式)移動通信基站項目,應按照“建設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審核”指南辦理,建設過程中需要臨時占用林地開通施工便道的,應辦理“建設工程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手續,涉及林地上采伐林木的,應按照林地類型辦理相應的林木采伐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開展移動通信基站建設:
(一)對于在建(構)筑物外部附屬裝設移動通信基站及其配套設施的,存量移動通信基站原址改造的,以及在道路原有紅線范圍內建設智慧燈桿系統(應符合《智慧燈桿技術規范》(DBJ/T 15-164-2019)等相關標準)的,可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應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規范要求前提下,按照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專業規范要求進行建設,不得違反道路交通、城市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物業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設。
(二)對于作為新建項目的附屬配套設施的移動通信基站,應與項目主體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條件核實,同步提交與主體建筑相協調的基站建設方案圖,基站位置宜選在商業、公共建筑上或周邊區域,無需單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三)對于不屬于(一)、(二)規定范圍的,需要獨立建設桿塔的(非附設式)移動通信基站項目,規劃報建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市政類)”指南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核發”指南辦理。上述手續應采取“綠色通道”辦理。
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除按指南要求提交有關資料外,還應要求建設單位補充提供如下資料:
移動通信基站設置地點圖(帶1:500地形圖),需標明基站天線及配套機房(箱)位置,1份;
景觀化設計方案及彩色效果圖,1份。
第十四條對于以下范圍內需要獨立建設桿塔的(非附設式)移動通信基站項目,基站建設單位應先將基站報建資料分區域批量函報基站所在區域的自然資源分局,經自然資源分局技審會審議通過后的基站方可按程序辦理報建手續:
(一)重點發展區域:岐江新城、翠亨新區(京珠高速以西除外)、金鐘湖片區、岐江河沿岸。
(二)重要道路交通沿線:干線公路主干線、博愛路、中山路、孫文路、康華路、世紀大道、景觀路、起灣道、興中道、悅來南路、港口大道、富華道、城南路、港義路、祥興路。
(三)重點地段:中山站、中山北站、中山南站、中山西站等站點周邊800米范圍;城際軌道交通站點周邊500米范圍;高速公路出入口800米范圍;其他門戶地區(跨界主干道市內沿線800米)。
(四)城市紫線范圍。
(五)軍事管理區及市政府認定的其他重點區域或范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自然資源分局應當通過信用體系、信息化手段運用等多種措施,加強移動通信基站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力度,確保有關建設項目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
第十六條 對于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移動通信基站,各自然資源分局在監管過程中,若發現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應及時函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對于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移動通信基站,若市政府出于城市發展的需要或公共利益的考慮,要求遷移或拆除的,移動通信基站運營商應當按照市政府要求無條件、及時遷移或拆除原移動通信基站;同時,移動通信基站運營商應當以先建設后拆除為原則,以不降低原有通信服務水平和質量為標準,重新選址建設移動通信基站。上述遷移(拆除)及重建所需費用和損失由移動通信基站運營商承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九條 原中山市城鄉規劃局于2018年印發的《關于規范移動通信基站建設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