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中山市西區街道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方案(2024年修訂)》及《中山市西區街道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標準(2024年修訂)》政策解讀
各部門、社區:
現將《中山市西區街道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方案(2024年修訂)》及《中山市西區街道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標準(2024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區街道辦事處
2024年8月10日
中山市西區街道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方案(2024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西區街道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在本街道范圍內開展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活動,適用本方案。
第三條 本方案所稱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由政府和社會依托社區,利用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各類養老服務機構等社區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專業化服務。
第四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家庭履職互補充;
(二)統籌規劃、部門協作、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相統一;
(三)以人為本、需求導向、專業服務、規范管理同促進;
(四)保障基本、適度普惠、公平公開、自愿選擇齊兼顧。
第五條 西區街道應當組織設立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負責整合各類資源,統籌、指導本轄區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點提供覆蓋本轄區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公共服務辦公室、財政分局、衛健分局、人社分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公共服務辦公室負責服務資助對象審核,服務機構采購招標,資金審核、撥付與結算,政策宣傳,人員培訓,投訴處理,監督檢查,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所需資金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財政分局負責統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金保障工作。
衛健分局負責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加快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進入社區和居民家庭,指導并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社區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詢、疾病預防、上門診療、護理等便捷醫療服務,推進醫療機構開通老年人預約就診綠色通道,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優先覆蓋老年人的工作機制,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人社分局負責落實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補貼政策。
第六條 各社區居委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調查、登記本轄區內老年人基本信息和養老服務需求,向本轄區內老年人宣傳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互助養老、志愿服務等活動,收集和反映老年人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第二章 養老服務設施
第七條 建設居家社區養老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養老服務設施):
(一)街道級養老服務設施。設立不少于1個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配備提供助餐、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文化娛樂、精神慰藉、日間托管、臨時托養、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以及服務人員實訓等服務的功能設施。
(二)社區級養老服務設施。各社區應當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整合利用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綜合文化中心、星光老年人之家、老年人活動中心等設施,設立不少于1個居家養老服務站,配備提供醫療保健、文化娛樂、精神慰藉、日間托管等服務的功能設施。
第八條 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應當按照市民政局建設標準統一設施名稱,配置設施設備,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中心一般不少于3名,站點一般不少于2名),確保中心(站)正常運作。
第九條 根據本區域實際建設社區養老綜合體、社區養老院、日間托管中心、長者飯堂(助餐點)、養老護理站等設施,配備提供單項或綜合為老服務的功能設施。
第十條 積極盤活其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閑置物業和場地設施,無償、低償提供給社會力量在轄區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和食品藥品安全等相應技術標準。其中,提供餐飲、醫療服務的,應當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第十二條 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設施和服務資源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或者運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專業化、多樣化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三條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因國家建設需要,經批準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建設或者置換。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四條 在本街道內居住的 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含港澳籍)為居家社區養老的服務對象。
第十五條 居家社區養老基本服務包括家務服務、助餐、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適老化改造、精神慰藉、文化娛樂、日間托管、臨時托養等服務項目。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老年人服務需求拓展臨終關懷、科技助老、金融助老等服務項目。
第十六條 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應當每周對外開放不少于6天(法定節假日除外),提供以下養老服務:
(一)為轄區內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文化娛樂、日間托管、臨時托養等服務;
(二)鏈接資源提供家務服務、助餐、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適老化改造等服務;
(三)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提供業務指導。
第十七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應當每周對外開放不少于5天(法定節假日除外),提供以下養老服務:
(一)為轄區內老年人提供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
(二)協助開展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調查;
(三)協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申請服務資助;
(四)為服務資助對象、農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每月1次定期巡訪,其中對高齡、失能、獨居以及子女長期不在身邊、缺乏親人陪伴老年人提供至少每周巡訪1次。
第十八條 為本方案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服務資助對象采購提供緊急呼援服務。
第十九條 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應當按照保障公益功能、提高利用效率的原則,由街道負責運營管理或者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運營。
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實行社會化運作,按照財政規定程序,采取購買服務、委托運營、承包經營等方式,擇優選取服務機構進駐運營,并在合同中與服務機構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數量、服務質量以及禁止事項等。
第二十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可以參照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的方式運營或由社區自主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接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運營的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合法運營;
(二)具有與其服務范圍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有專業技術教育背景或從業資格的服務人員;
(三)能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使用養老服務設施,認真落實消防、環保、衛生、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能有效管理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檔案和相關文件,真實完整記錄并及時更新服務對象信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五)建立防范服務風險制度,具備防范服務風險能力。
第二十二條 承接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運營的服務機構,按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政策扶持,執行政府制定的服務標準,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承接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運營的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并在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時間、形式、收費標準和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二十四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一)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和市民政局建立的信息化平臺向社會公布可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范圍及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二)承接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的服務機構制定的收費標準,按照協議約定向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五條 承接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運營的服務機構按現行政策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動產登記費等方面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享受居民價格政策。
第四章 服務評估
第二十六條 提供老年人養老服務評估,確定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享受相關補貼、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入住養老機構和醫養結合機構或者享受其他養老服務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評估標準進行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
第二十八條 評估人員應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有5年以上從事醫療護理、健康管理、養老服務、老年社會工作等實務經歷并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理解評估指標內容,掌握評估要求。每次評估應有2名評估人員同時在場,至少一人具有醫護專業背景。
第二十九條 評估可采取定點評估和上門評估,評估人員應在開展評估前與服務對象約定評估方式、評估地點、評估時間,說明評估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 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應在評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結論,并將評估結論告知服務對象。
第三十一條 服務對象對評估結論有異議時,可自收到評估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公共服務辦公室申請復核一次。公共服務辦公室經核實,安排復核評估,以復核評估結果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當為轄區內本方案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服務資助對象提供每年1次的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有效期為12個月。
評估報告有效期間,服務資助對象的能力和生活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當提供動態評估。
第三十三條 申請養老服務資助的對象,其評估費用(含動態評估)由財政全額負擔。公共服務辦公室可根據實際服務需求情況適當拓展評估對象范圍。
鼓勵服務資助對象以外的其他老年人,自愿參加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評估費用(含動態評估)由個人負擔。
第五章 服務資助
第三十四條 服務資助僅限于老年人按需購買養老服務(含入住養老機構),按照服務情況支付給服務提供方,不直接發放至資助對象。
第三十五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請服務資助:
(一)具有本街道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政府分散供養的特困老年人;
2.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高齡或失能老年人;
3.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中的孤寡老年人;
4.三級以上傷殘軍人中的老年人;
5.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中的孤寡老年人;
6.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相關部門證明,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失能老年人;
7.困難空巢失能老年人;
8.其他邊緣困難老年人。
(二)在本街道常住(半年以上)的港澳籍困難失能老年人。
同時符合兩項及以上資助條件的,按照較高的資助標準確定;養老服務與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或重度殘疾護理補貼,按照就高的原則,不重復享受。
第三十六條 街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困難老年人受助需求適時調整資助對象范圍。
第三十七條 街道可以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本轄區資助標準,但不得低于市民政局指導標準。街道確定的養老服務資助標準向市民政局備案后,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公共服務辦公室應在服務資助對象身份變化的次月對照資助標準調整資助額或終止資助。
第三十九條 街道可通過信息化平臺以電子服務券的形式發放服務資助。
第四十條 養老服務資助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資助條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應當向公共服務辦公室提出資助申請,并提交真實、有效、完備的資料和憑證。
(二)受理核實。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社區居委員會協助下調查核實。調查結果由社區兩委成員提出意見或建議,作為審核工作的重要參考。
(三)作出決定。核實通過的,公共服務辦公室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作出審批決定。資助申請審核不通過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對象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四)公示備案。符合資助條件的對象名單應及時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居務公開欄公示7天。公示結束后,公共服務辦公室要及時將符合資助條件的人員名單報送至市民政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申請對象或其他群眾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在審核結果出具后5個工作日內可向市民政局提出復核申請。市民政局應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
第四十二條 以電子服務券發放服務資助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應協助對象申請服務資助以及指導其使用電子服務券兌換所需服務。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三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經費由街道財政負擔。
第四十四條 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當在每年9月核實服務資助對象數量和補助經費使用情況上報市民政局,根據當年服務資助對象數量、資助標準等制定本下一年度資助經費預算。
第四十五條 經費撥付應當符合財政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當根據服務資助對象消費情況,按月與服務機構結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服務機構應當做好服務記錄,并按月向公共服務辦公室提供服務資助對象服務記錄、有效票據、詳細費用清單以及其他佐證材料。
第四十六條 補助經費應當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改變使用范圍,不得以慰問等形式向老年人發放現金或與經費資助范圍不相符合的實物。
第四十七條 服務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協議取消其承接資助服務資格,并追究其違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服務資助對象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等違法違規行為,取消其服務資助資格,并追回補助;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當加強資金監管,定期向社會公布補助經費管理和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七章 服務監管
第四十九條 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當使用信息化平臺加強對養老服務監管,提升整體服務水平和效率。
第五十條 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當定期開展調查評估:
(一)每季度抽取20%服務資助對象開展服務滿意度調查;
(二)每季度對轄區內的養老服務設施進行1次安全隱患檢查,重點檢查服務消防安全、食品藥品安全、服務安全等方面;
(三)每年對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站的場地管理、制度建設、服務數量、服務質量、服務成效等方面開展評估;
(四)街道綜合養老服務中心應當對所鏈接的服務機構進行服務質量跟蹤抽查,每月抽查不低于10%的資助對象,核實服務的真實性。抽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向公共服務辦公室反映。
第五十一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并強化服務意識。對服務態度惡劣、不按協議提供服務的,責成服務機構依據勞動合同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當督促存在問題的服務機構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合同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發現涉嫌違法的服務機構,公共服務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服務機構名義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方案所提及的家務服務、助餐、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項目定義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規范》(DB44/T 1518-2015),其中助餐服務的定義對應該標準飲食服務的定義。
日間托管是指為社區內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應、個人照顧、日間休息、保健康復、文體娛樂、臨時托管等日間綜合性照料的服務。臨時托養指在短期內為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24小時生活照料服務。
第五十四條 本方案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失能老年人指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標準評定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二)孤寡老年人指無配偶、無子女,或喪偶、無子女的老年人。
(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旁屬、殘疾軍人、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鄉“五老”人員、參戰涉核退役人員、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
(四)困難空巢失能老年人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①中度或重度或完全失能,②無子女或子女均不在本市工作生活或子女均殘疾無法照料,③個人收入不高于4倍低保標準,④每個子女年收入均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⑤老年人個人存款(含有價證券)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農村留守老年人指因子女離開農村戶籍地縣域范圍務工、學習、經商或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等6月以上,老年人自己留在戶籍地生活,身邊無贍(扶)養人或贍(扶)養人無贍養能力的農村戶籍老年人。
第五十五條 本方案所提及的服務機構是指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家務服務、助餐、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適老化改造、精神慰藉、文化娛樂、日間托管、臨時托養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機構;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評估機構是指具備評估資質,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定)的機構。
第五十六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因上級政策發生變化的,按照上級政策執行。機構改革職能變化的,由新機構承接原有職能。
第五十七條 本方案由西區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中山市西區街道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資助標準(2024年修訂)
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標準
注:
1.同時符合兩項及以上資助條件的,按照較高的資助標準確定。養老服務與重度殘疾護理補貼,按照就高的原則,不重復享受;養老服務與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按就高原則享受,標準相同時,按現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享受。
2.確定所屬資助對象類別后,資助標準范圍的確定以資助對象的《老年人能力評估報告》中的能力等級評定和評估機構的建議服務時數為依據。
3.被評定為完全失能等級的居家養老服務資助對象與重度失能等級對象享受同等資助待遇。
二、資助標準施行時間
本資助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