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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西區困難家庭及優撫對象家庭住房改造補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區辦事處
2020年5月1日
中山市西區困難家庭及優撫對象家庭住房改造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穩步推進我區困難居民及優撫對象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改善困難居民及優撫對象家庭住房居住安全,根據《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市府辦關于印發《中山市困難家庭住房改造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19〕2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困難家庭及優撫對象家庭住房改造長效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困難家庭及優撫對象家庭住房改造補助,是指政府協助困難家庭及優撫對象家庭實施住房改造,并對政策范圍內改造面積所需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條 住房改造工作遵循下列原則:先急后緩,先易后難;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公開公正,政策透明;政府補助、社會幫扶。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區辦事處為困難家庭及優撫對象家庭住房改造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轄區內住房改造工作,牽頭區住建、社會事務、財政等部門,統籌推進住房改造工作。區住建局、區社會事務局負責本區范圍內困難家庭及優撫對象家庭住房改造工作。
第五條 區住建局負責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負責實施住房改造,做好房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第六條 區社會事務局負責受理住房改造申請;住房改造對象的身份認定審核;組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住房安全等級鑒定;制定區級財政補助資金部門預算,按預算批復辦理資金支付,并做好資金的監督管理等。
第七條 區住建局、區社會事務局、區財政分局等部門,各司其職,努力解決好住房改造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困難家庭及優撫對象家庭住房改造工作開通綠色通道,簡化手續,優先辦理。
第三章 補助對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困難家庭或優撫對象家庭可申請住房改造:
(一)身份認定。①困難家庭:經區社會事務局認定的本區戶籍低保、低收入家庭。②優撫對象家庭: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列明優撫對象條件的,并具有本區戶籍的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家庭。
家庭成員人數主要以戶籍為依據,如雖不在同一戶籍但實際生活在一起的直系親屬,可視作同一家庭成員。
(二)家庭住房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
1.家庭唯一住房經第三方專業機構鑒定為B級房屋或C、D級危房;
2.無房(有地,且持有國家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3.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第九條 經區社會事務局審批確認納入住房改造計劃的對象家庭,由確認納入改造計劃當日起至改造工程竣工期間,因家庭經濟狀況或人員情況發生變化而脫貧或增減員的,維持該家庭住房改造補助資格及補助面積標準不變。
第四章 改造方式
第十條 困難家庭及優撫對象家庭住房改造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實施不同的改造方式。具體方式如下:
(一)B級房屋。經鑒定屬于B級房屋,且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為對象家庭成員名下(或是唯一繼承人,下同)的,進行維修加固處理。
(二)C級危房。經鑒定屬于C級危房的,根據不同情況實施改造:
1.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為對象家庭成員名下,且符合規劃報建條件的,按要求申報拆舊重建;
2.無土地使用權證,或被“三規”管控等原因導致不能報建的,進行維修加固處理,解危排險。
(三)D級危房。經鑒定屬于D級危房的,按以下不同情況處理:
1.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為對象家庭成員名下,且符合規劃報建條件的,按要求申報拆舊重建;
2.無土地使用權證,或被“三規”管控等原因導致不能報建的,區住建局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優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方式轉移安置對象家庭,并通過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發動社會力量、慈善救濟等方式對對象家庭進行住房解困幫扶。
(四)無住房。對象家庭無房,但有土地,且土地使用權為對象家庭成員名下,符合規劃報建條件的,按要求申報建房。
(五)對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按以下不同情況處理:
1.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為對象家庭成員名下,且符合規劃報建條件的,按要求申報拆舊重建。
2.無土地使用權證,或被“三規”管控等原因導致不能報建的,區住建局應優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方式協助對象家庭解決住房難問題,并通過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發動社會力量、慈善救濟等方式對對象家庭進行住房解困幫扶。
第五章 資金來源
第十一條 區住房改造資金原則上由區財政解決。區財政每年安排住房改造資金,專項用于補助困難家庭及優撫對象家庭住房改造項目。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一定比例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
第六章 補助標準
第十二條 (一)困難家庭建房補助面積如下:
1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35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25平方米;
2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45平方米,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3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55平方米,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45平方米;
4人及以上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65平方米,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55平方米。
(二)優撫對象家庭建房補助面積如下:
1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35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35平方米;
2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45平方米,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4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55平方米,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55平方米;
4人及以上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65平方米,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65平方米。
第十三條 (一)重建房補助標準為2100元/㎡,其中市財政承擔840元/㎡,區財政承擔1260元/㎡。
(二)困難家庭維修加固房屋,市財政按每戶維修加固工程總費用的40%補助,其中B級房屋最高補助10000元/戶,C級危房最高補助30000元/戶;區財政按每戶維修加固工程總費用的60%補助,其中B級房屋最高補助15000元/戶,C級危房最高補助45000元/戶。
(三)優撫對象家庭維修加固房屋,市財政按每戶維修加固工程總費用的40%補助,最高補助封頂1萬元/戶;區財政按每戶維修加固工程總費用的60%補助,最高補助15000元/戶。
第七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四條 (一)困難家庭戶主向區社會事務局提交住房改造申請,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相關申請審批表;
2.《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原件及復印件;
3.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相關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所在經聯社出具的宅基地證明(均需原件、一式兩份);
5.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房屋權屬材料的,應一并提交原件及復印件。
(二)優撫對象家庭戶主向區社會事務局提交住房改造申請,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相關申請審批表;
2.退役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相關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所在經聯社出具的宅基地證明(均需原件、一式兩份);
5.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房屋權屬材料的,應一并提交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 區社會事務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社區開展入戶核查,對申請人居住的房屋是否長期自住、房屋危險情況、家庭基本情況、收入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其中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需協助核對優撫對象家庭申請材料并進行審核。
入戶調查時,調查組不少于3人,其中鎮區人員2名(至少1名為公務員或事業編制人員),社區兩委成員1名。
入戶核查須拍照存檔,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整體外觀及周邊環境、門牌特寫、內景分別拍攝不少于1張照片,并由調查人員填寫入戶調查表,經申請人確認后,調查人員和申請人分別在調查表上簽字。
第十六條 區社會事務局在開展對申請人家庭進行入戶核查期間,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應召開民主評議會議,會議由社區兩委成員、社區相關工作經辦人員、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居民小組的組長(生產隊隊長)參加。申請人所在社區未設居民小組的,由社區選定不少于3名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居民代表參會。所有參加評議人員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對評議爭議較大的對象家庭,區社會事務局須組織工作人員走訪核查。
第十七條 區社會事務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請人房屋進行安全等級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入戶調查情況及民主評議意見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住房改造條件進行審批。審批同意的,予以公示;審批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區社會事務局應將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住房情況、住房改造計劃等,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實施住房改造;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區社會事務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審批。對予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對不予批準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改造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住房改造工程實施主體必須為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承建商,由區住建局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或協助申請對象家庭自行聘請方式聘請施工單位。工程實施過程除區、社區兩級民政及區住建部門工作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外,還要通過委托第三方監理全程監控施工過程,確保工程質量符合相關房屋建筑規范要求,確保工程進度按合同要求穩步推進。鑒定費用、監理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第二十條 區社會事務局、區住建局要健全管理制度,實施臺賬管理、節點管控,及時查擺政策執行、資金保障、組織管理、工程質量等方面的問題。
第八章 資金撥付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一)重建房補助撥付程序:住房重建補助資金采用分兩期撥付的方式,第一期付款在新建房屋地基完成后,由申請人家庭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審批表、房屋鑒定報告、補助協議、施工企業或承建商銀行賬號、動工現場照片等),區住建局和區社會事務局審核同意后,經區財政分局復核后,由區社會事務局提出用款申請,按照既定程序審批后,將區級補助款劃給施工企業或承建商。第二期付款在住房重建完成并驗收合格后,申請人家庭提交相關材料(驗收表、監理單位竣工書面意見、竣工照片、補助協議、工程發票、施工企業或承建商銀行賬號等),經區住建局和區社會事務局審核同意后,報市民政局或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通過后由市級財政直接支付市級補助款到施工企業或承建商對公賬戶。
(二)住房修繕完成后并驗收合格后,申請人家庭提交相關資料(申請審批表、驗收表、補助協議、工程發票、動工前后對比照片、施工企業或承建商銀行賬號等)經區住建局和區社會事務局審核同意后,由區社會事務局提出用款申請,按照既定程序審批后,將區級補助款劃給施工企業或承建商。同時,區社會事務局協助申請人家庭提交相關資料至市民政局或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撥付市級補助款。
第二十二條 工程竣工并完成驗收備案后,區社會事務局按一戶一檔方式填報市級補助資金撥付申請表,分別由戶主、社區、區住建局、區社會事務局加具意見并簽章同意后,連同竣工驗收備案資料、工程發票、房屋改造前后對比圖片資料等提交市民政局或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資料齊備的,市民政局或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加具意見并簽章,于下一年度市財政預算資金下達后,一次性劃撥市級財政資金到各有關工程施工單位。
第二十三條 區社會事務局、區住建局應加強住房改造政策、住房改造對象家庭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結果的信息公開,及時調查處理群眾舉報,建立信息反饋機制,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依法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區社會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市府辦關于印發《中山市困難家庭住房改造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19〕23號)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相關辦法頒布之后至本辦法實施前,期間申請危房改造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西區低保、低收入及優撫對象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西辦規字〔201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