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西區促進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促進對外貿易)實施細則》的修訂說明和政策解讀
各有關部門、企業:
為推動西區企業對外貿易發展,增強西區經濟發展后勁,現將修訂后的《西區促進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促進對外貿易)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西區促進外貿穩增長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西辦規字〔2017〕6號)和《西區促進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西辦規字〔2018〕4號)中《西區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資助實施細則》、《西區企業參展補貼實施細則》廢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區辦事處
2019年11月29日
西區促進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促進對外貿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西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在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市前列,擬設立促進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促進對外貿易),用于支持企業參展、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等,現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經信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編制經費年度預算、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和評審、提出資金分配計劃。區財政分局負責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評價,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用于促進企業對外貿易的資金數額為不高于300萬元。
第二章 支持項目、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參展項目
(一)支持對象
在西區登記注冊且經營場所在西區的生產型企業參加境內外各類經貿科技展會發生的展位等費用給予補貼。
(二)境內參展支持標準
1.按企業參加境內各類經貿科技展會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其中展位費超過30萬元的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每個展位5萬元,展位費30萬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每個展位3萬元。
2.對展位特裝費用超過20萬元的給予30%補貼,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每個展位10萬元。
3.每家企業每年獲得境內參展補貼總金額不超過15萬元。
(三)境外參展支持標準
1.按企業參加境外各類經貿科技展會實際發生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其中展位費超過30萬元的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每個展位10萬元,展位費30萬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每個展位5萬元。
2.每家企業每年獲得境外參展補貼總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五條 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
(一)支持對象
1.在西區進行工商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
2.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向中國境內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并繳納保費及資信調查費。
(二)支持標準
1.保費資助:對小微企業專項和中型企業專項以外的投保企業(簡稱“一般企業”,以市商務局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事項資金分配公示名單為準),按其當年實際繳納的出口信用保險費(支付外匯的,分別按照當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給予30%的資助。
2.資信調查費資助:對向信保公司申請進行資信調查的企業,對企業實際繳納的資信調查費用給予50%的補貼(已獲得省、市專項資金100%資助的,不再納入資助范圍)。
3.申請信用保險資金的出口企業享受資助金額全年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4.每家出口企業所獲的省、市、區合計資助金額不超過企業實際保費支出。
第六條 進口創新平臺項目
(一)支持對象
在西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進口商品的展示交易、國際采購、物流配送、貿易服務、培訓教育為主要功能,以及依托進口商品集聚地建設的“國際采購—進口—銷售”一體化現代交易平臺企業(以下簡稱“進口創新平臺”)。進口創新平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支持期間進口額達1000萬美元(含)以上;
(2)為5家或以上在我市注冊的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公共服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①物流配送及倉儲功能。用于自建或引進第三方物流機構,建立功能完備的倉儲物流設施和配送體系,進一步提升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倉儲、運輸、配送、包裝及相關服務水平等;
②貿易服務功能。用于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品牌業務的推廣與宣傳,提供信息、顧問咨詢等;
③電子商務功能。用于維護、更新或建設先進的電子商務平臺、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及能實時發布最新供求資訊的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完善進口產品的線上發布、資訊管理、貿易服務、展示最新的產品動態等經營活動;
④展示交易功能。用于優化及擴大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展示展覽、專業洽談、交易方式等功能;
⑤商品檢測功能。與相關檢測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進口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測,有效保證商品質量;
⑥培訓教育功能。支持平臺對有關進口事項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我市進口項目相關領域的人才服務水平和人才儲備,促進我市進口可持續發展。
(二)支持標準
對申請扶持的進口創新平臺企業(以市商務局進口創新平臺資金分配公示名單為準),按照該企業所獲得的市級下撥資金不高于50%予以配套資金支持,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七條 區經信局依照《西區促進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西辦規字〔2018〕4號)及本實施細則在媒體上公布項目申報指南,申報單位應按照申報通知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未提交相關準確齊備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八條 區經信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時,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形式和內容審查。聘請第三方評審機構現場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及核定資助額后,在相關媒體和西區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申請單位應在公示期內向區經信局提出復核申請。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西區財政相關審批制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條 各資金申報單位須配合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須對資金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凡經審計和監督部門認定,資金申報和使用單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五年內取消區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區促進外貿穩增長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西辦規字〔2017〕6號)和《西區促進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西辦規字〔2018〕4號)中《西區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資助實施細則》、《西區企業參展補貼實施細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