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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山市三鄉鎮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文號:三鄉府規字〔2024〕3號 ???????? 信息來源:中山市三鄉鎮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24-04-02 分享:

鏈接:【音頻、圖片、文字解讀】《中山市三鄉鎮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各村(社區),各部門、單位:

  現將《中山市三鄉鎮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徑向三鄉鎮教體文旅局反映。


中山市三鄉鎮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中山市三鄉鎮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入學管理,切實做好流動人員子女入學工作,根據《中山市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管理辦法》(中府〔2024〕24號),結合本鎮流動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申請條件和申請地

  第一條 申請人及其子女戶籍均不在中山市轄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積分入學。

  (一)申請人在中山市轄區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且積分入學網上報名時居住證簽注在有效期內。

  (二)申請人有效期內居住證登記地址為三鄉鎮的或申請人(申請人配偶)的房產證地址所在地為三鄉鎮的。

  (三)申請人的子女須符合中山市當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的適齡條件,且未曾入讀小學或初中。

  已在其他鎮街申請入學的,我鎮不再受理。每名申請積分入學兒童只能選擇一個鎮街作為申請地。申請人有多名子女同年申請入學的,只需申請一次積分。積分當年有效,且只限于義務教育起始年級新生入學。

  第二章  申請方式

  第二條 積分入學實行網上報名,一個家庭只能選擇父親、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其中一方作為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積分入學管理平臺進行報名,報名時須一次性提交所有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條 申請人按規定在積分入學管理平臺中填寫相關信息,提交身份證明、子女關系證明材料及其它相關項目的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明:申請人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入學兒童未辦有居民身份證的可提供戶口簿個人頁)。

  (二)有效期內居住證:《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

  (三)子女關系證明材料:戶口簿、出生證、結婚證或法律認可的親子鑒定等。父母雙亡或父母喪失監護權,隨其他法定監護人生活,需在本鎮申請積分入學的,須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護證明。若屬合法的收養子女,提供收養登記證。

  (四)其它相關項目的證明材料。

  第四條 積分入學報名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具體報名時間以當年公布為準。提交報名信息后,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申請人不能再對積分信息修改或補充。報名時間截止,不再受理積分入學申請。

  第三章  積分項目和計算方法

  第五條 積分項目由市級共性積分項目和三鄉鎮個性積分項目組成,總分值800分。其中,市級共性積分項目分值200分,三鄉鎮個性積分項目分值600分。市級共性項目積分和三鄉鎮個性項目積分之和為申請人的總積分值。

  第六條 市級共性積分項目包括“居住證”“住房公積金”等兩項,按《中山市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管理辦法》中《中山市中小學積分入學市級共性積分項目計分標準》(詳見附件1)計分。

  第七條 三鄉鎮個性積分項目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如下項目:社會保險、退役軍人、房產情況、文化程度、表彰獎勵、社會貢獻、特殊崗位、納稅情況。按《中山市中小學積分入學三鄉鎮個性積分項目計分標準》(詳見附件2)計分。

  第八條 所有項目計分截止時間為當年積分入學報名開始的上月月底。其中表彰獎勵、社會貢獻、納稅情況項目積分計分規定為近5年內的,“近5年”時間范圍為從積分受理當年往前5個周年加當年受理開始前1-2個月,如2024年3月開始積分受理,“近5年”即從2019年1月(含1月)至開始受理時上月月底(2024年2月),以此類推。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三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積分入學管理工作,鎮教育部門負責總體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統籌指導和檢查督促積分工作,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誰負責、誰審核、誰評分、誰解釋”的原則,認真做好積分項目審核、評分及解釋工作。

  第十條 三鄉鎮政務服務大廳設立積分入學管理服務窗口,負責政策咨詢、協助申請受理并向不具備上網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申請便利;鎮教育和體育事務中心負責資格初審、信息傳遞、積分匯總、積分公布、積分復核等工作。

  第十一條 鎮教育和體育事務中心應在收到申請人提交完整申請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其資格條件和材料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核。如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缺失的,退回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初步審核日期從收到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計算。初審通過的,視為申請人符合資格條件,同意受理申請,并在積分入學管理平臺注明初審通過。

  第十二條 鎮教育和體育事務中心通過積分入學管理平臺將受理信息轉遞至相關職能部門,各部門應當在網上報名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評分。其中人社分局負責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的核查評分;衛健分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獻血記錄及骨髓捐獻的核查評分;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負責退役軍人項目信息的核查評分;市自然資源局第四分局三鄉辦事點負責房產證、不動產權證、中山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表、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房地產持有情況的核查評分;教育和體育事務中心負責學歷證書的核查評分;宣傳辦、教育和體育事務中心等部門負責對獲獎證書、榮譽證書、表彰文件等證明材料的核查評分;宣傳辦、團委負責志愿服務時數的核查評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鎮內從事環衛工作人員證明材料的核查評分;城市建設和管理局負責對鎮內公交運輸工作人員(含就職市公交集團在本鎮從事公交運輸的)證明材料的核查評分;三鄉稅務分局負責納稅憑證的核查評分。(詳見《中山市中小學積分入學三鄉鎮個性積分項目計分標準》)。

  第十三條 鎮教育和體育事務中心在核查評分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積分匯總,并對積分準確性、合理性和完整性檢查,確保積分無誤。

  第五章  積分確認和排名公示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在積分查詢有效期內登錄積分入學管理平臺查詢個人積分情況,確認無誤后,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確認。如對積分有異議,可以提出積分復核申請。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確認的,視為對積分情況無異議。

  第十五條 鎮教育和體育事務中心應在收到積分復核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并將復核結論告知申請人。復核過程中,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接受變更或補充信息資料。復核工作結束后,確定申請人最終積分。

  第十六條 積分確認后,按積分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名。在總積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申請人市級共性積分項目合計得分、市級“居住證”項目得分、市級“住房公積金”項目得分,由高到低確定排名先后順序。如仍然無法確定排名順序時,則通過三鄉鎮個性項目,按照社會保險、退役軍人、房產情況、文化程度、表彰獎勵、社會貢獻、特殊崗位、納稅情況項目順序逐項由高到低確定排名先后順序。如排名依然并列,則按網上報名時間先后確定排名先后順序。

  第十七條 排名結果在積分入學管理平臺、三鄉鎮政府網站、“三鄉發布”微信公眾號公示10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內接到群眾反映的,經核查屬實后,按實際情況修訂積分結果和排名。

  第六章  入學管理

  第十八條 鎮教育部門根據積分指標數和積分排名確定積分入圍名單,統籌安排入讀學校。申請人憑積分入學通知在當年辦理入學手續享受積分入圍生待遇。不服從入學安排或未于當年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享受積分入圍生待遇。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申請人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如偽造或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一經發現,不予納入積分入學管理,已取得入學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條 積分入學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外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和本市戶籍人員子女不適用本實施細則。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教育優待政策的人員子女(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可按照相應的優待政策申請入學。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三鄉鎮人民政府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鎮教體文旅局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試行過程中視情況調整修訂。省和市對流動人員管理另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中山市中小學積分入學市級共性項目計分標準

               2.中山市中小學積分入學三鄉鎮個性積分項目計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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