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南區街道辦事處關于印發南區街道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我街道規范性文件《中山市南區街道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是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粵府辦[2014]32號)第四點和《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鑒于《南區辦事處印發南區為貧困人員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南辦〔2018〕123號)期滿即終止(期滿時間為2023年10月31日),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8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街道的實際,為做好南區街道困難(特殊)群體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制定《中山市南區街道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一)《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82號);
(二)《關于主動為未參保困難群眾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通知》(中人社發〔2020〕99號);
(三)《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9〕105號)。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說明
《方案》的制定是由業務主管部門南區街道人社分局經過局務會議通過后,征求并聽取業務涉及部門南區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市財政局南區分局意見,認為制定出臺《中山市南區街道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是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同時經過廣泛聽取其他部門及群眾意見的情況下出臺本《方案》。
四、主要內容說明
《方案》分為參保對象與繳費標準、繳費方式、補助及補貼、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方式、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辦理流程共五點內容。具體如下表:
參保對象 | 1、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南區街道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
2、南區街道居住的港澳臺居民 |
繳費標準 | 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共九檔,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在一個自然度內,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標準) |
繳費方式 | 1、個人繳費 | 2、街道辦事處代繳 |
參保人成功登記當月由稅務分局從參保人銀行賬號發起扣費 | 由街道辦事處為南區街道經核實需代繳的特殊(困難)群體對象直接代繳 |
補助及補貼 | 1、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準由經聯(濟)社召開股民會議或股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2、財政補貼。 1.市財政承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的責任。 2.街道辦事處財政承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的責任。按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按每年600元、9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90元;按每年1200元、18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按每年3600元、48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50元。 | 街道辦事處按不低于180元/年標準代繳的特殊(困難)群體,街道辦事處給予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政府繳費補貼。如特殊(困難)群體選擇按每年180元以上標準繳費的,除按規定標準代繳部分,其他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繳費補貼參照個人繳費的財政補貼規定標準執行。根據南區街道的實際情況選定自2024年起為本區街道貧困人員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為每年240元/人。特殊(困難)群體等參照執行。 區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要求結合南區街道實際情況每個自然度內選定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檔次) |
辦理流程 | 參保人或代辦人(以下統稱“辦理人”)攜參保所需資料于每月24日前到南區行政服務中心人社窗口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變更手續。 | 由街道辦事處在每月底前,為南區街道經核實需代繳的特殊(困難)群體對象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申報和繳費手續,以及為每月退出的代繳對象辦理參保中止手續 |
五、部門法制機構審核意見
本《方案》草擬過程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區分局多次與財政分局、公共服務辦公室等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對擬修改內容進行研究并最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