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街道辦事處擬定了規范性文件《南區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實施細則》。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粵府辦〔2014〕32號)第四點和《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說明如下:
一、細則背景、意義
(一)制定目的
為切實保護耕地,保障承擔耕地保護任務者利益,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細則。
(二)落實要求
2016年,國家和省分別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均提出“到2020年,實現森林、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重點領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全覆蓋,補償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目標要求。2016年2月,中山市政府批準通過《中山市城市生態控制線劃定規劃》第21條提出“市政府和各鎮(區)需制定生態補償政策,保障線內受控村組的社會事務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產需要”。2019年1月2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中山市耕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修訂)(中府辦〔2019〕1號)第六條提出“各鎮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實施細則”的要求。
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3.《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
(三)規章
《中山市耕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修訂)》(中府辦〔2019〕1號)。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說明
《南區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實施細則》由中山市南區街道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負責起草,3月向南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財政局南區分局及各社區、經聯(濟)社征求意見,所收反饋均無修改意見,4月向市司法局南區司法所申請審查,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
四、主要內容說明
(一)耕地保護補貼范圍
本細則確定的耕地保護補貼范圍,是指市下發的南區土地利用調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圍,包括劃入基本農田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二)耕地保護補貼對象
耕地補貼對象,指承擔耕地保護任務,并依法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或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各經聯社。
(三)耕地保護補貼標準
1.劃入基本農田保護范圍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別按照212元、225元、239元、253元和268元/年·畝的標準予以補貼;
2.基本農田劃定以外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別按照106元、112元、119元、126元和134元/年·畝的標準予以補貼。
(四)耕地保護補貼資金來源及分配原則
1.耕地保護補貼資金來源包括省級財政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專項資金以及市、區財政籌集生態補償資金,統籌用于南區街道耕地保護補貼。
2.省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專項資金以15元/年·畝的標準按實際核定面積直接補貼給承擔相應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的經聯社;扣除省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專項資金后所剩的基本農田及其他耕地保護補貼資金,40%由街道統籌使用,用于本地區農業基礎設施建設,60%按實際核定耕地面積補貼到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經聯社。
五、相關單位意見協調情況說明
南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財政局南區分局及各社區、經聯(濟)社所收反饋均無修改意見。
六、部門法制機構審核意見
南區街道辦事處已于4月向廣東國融律師事務所提交合法性審查申請,反饋審查意見如下:
《南區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實施細則》的制定未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
南區街道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
2021年4月15日
(聯系人:何丹蕾;聯系方式:89900818;咨詢地址:廣東省中山市南區街道城南二路1號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