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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街道辦事處印發南區街道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辦事處 發布日期:2021-11-07 分享:

政策解讀文件:南區街道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各單位、社區、經聯(濟)社:

       現將《南區街道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街道辦事處

2021年11月7日


南區街道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耕地,保障耕地保護者利益,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中山市耕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修訂)》(中府辦〔2019〕1號)等規定,結合南區街道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南區街道實行耕地保護責任與財政補貼掛鉤制度,各經聯(濟)社是耕地保護責任主體,必須明確責任,嚴格保護耕地,落實以下工作:

       (一)按照規定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二)依法保護和管理耕地;

       (三)依法在耕地內進行農業生產;

       (四)落實本級財政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

       (五)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各級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

       第三條 本意見確定的耕地保護補貼范圍,是指市下發的南區街道土地利用調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圍,包括劃入基本農田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耕地。耕地面積按土地利用調查的現狀耕地面積為依據,基本農田面積按南區街道與各經聯(濟)社簽訂責任書所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依據。

       第四條 耕地補貼對象是指承擔耕地保護任務,并依法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或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各經聯(濟)社。

第五條 補貼標準與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按照《中山市耕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修訂)》(中府辦〔2019〕1號)標準予以補貼:

       (一)劃入基本農田保護范圍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別按照212元、225元、239元、253元和268元/年·畝的標準予以補貼;

       (二)基本農田劃定以外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別按照106元、112元、119元、126元和134元/年·畝的標準予以補貼。

       第六條 耕地保護補貼資金來源包括省級財政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專項資金以及市、街道財政籌集生態補償資金。

       第七條 耕地保護補貼資金原則上每年支付一次。南區街道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牽頭,會同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財政局南區分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南區街道與市政府簽訂的責任書和土地利用調查確定的現狀耕地面積,按比例核定耕地補貼面積。確定資金分配方案,于資金籌集到位后1個月內將耕地保護補貼資金(指標)撥付(下達)至各經聯(濟)社。

第八條 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各經聯(濟)社將資金使用方案報南區街道辦事處,經南區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市財政局南區分局將耕地保護補貼資金撥付至經聯(濟)社專用賬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延遲發放耕地保護補貼資金。

第九條 各經聯(濟)社應當設立專賬核算省、市、街道各級投入的基本農田補貼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耕地保護補貼資金應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一)省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專項資金以15元/年·畝的標準按實際核定面積直接補貼給承擔相應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的經聯(濟)社;

       (二)扣除省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專項資金后所剩的基本農田及其他耕地保護補貼資金,40%由南區街道統籌用于本地農業基礎設施建設。60%按實際核定耕地面積補貼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經聯(濟)社,如下達資金數額較小不便使用的,可經經聯(濟)社同意,由南區街道統籌使用,資金用途按第十條規定的范圍執行。

       第十條 補貼給承擔耕地保護任務的經聯(濟)社的資金,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召開村民會議,獲得同意后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耕地保護,包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農田生態環境建設、農田整治和農田集約經營等;

       (二)地力提升,包括土壤有機質提升、增厚耕作層、科學施肥技術、地力監測點的建設和監控;

       (三)社會養老及醫療保險補貼,包括經聯(濟)社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以及社會醫療保險的補貼;

       (四)村公益公建事業,包括精準扶貧開發、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設施、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等。

       第十一條 各經聯(濟)社須按照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和民主議事規則合理使用資金。經聯(濟)社要按財務管理制度規定,把補貼資金收入、開支情況定期向群眾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同時接受(市、街道)監察、審計部門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二條 每年2月底前,各經聯(濟)社把上一年度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開展、補貼資金使用等情況分別上報南區街道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南區分局。南區街道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南區分局應每年度對經聯(濟)社上一年度耕地保護工作開展、補貼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經聯(濟)社,經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當年補貼,并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耕地進行非農建設,且在年度內沒有復耕復綠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水產的;

       (三)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屬于耕作輪休外,耕地及基本農田拋荒、荒蕪或閑置面積超過保護責任面積1%或連片10畝以上且時間超過6個月的;

       (四)耕地土壤受到嚴重污染或破壞的。

       第十三條 南區街道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應就耕地保護范圍、保護職責、不依法保護耕地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等事項向責任單位公示。

       第十四條 本意見由南區街道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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