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南區街道辦事處印發南區街道進一步加強企業人才培養引進工作行動方案(試行)的通知
我辦擬定了規范性文件《南區街道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人才培養引進工作的行動方案(試行)》。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粵府辦[2014]32號)第四點和《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說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南區街道辦事處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千秋基業,人才為本”的重大內涵,牢固樹立“人才是第一資源”和“人才優先發展”理念,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快培養引進緊缺適用人才的意見》(中委〔2010〕7號)《關于進一步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意見》(中山發〔2017〕2號)《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的具體措施>的通知》(中山組發〔2020〕4號)《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的具體措施>的通知》(中山組發〔2020〕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南區街道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未來發展目標,努力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貢獻突出的人才隊伍,為全面建設創新型科技園區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撐,特制定本方案。
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1.《關于進一步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意見》(中山發〔2017〕2號)
2.《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培養引進緊缺適用人才的意見》(中委〔2010〕7號)
3.關于印發《中山市緊缺適用人才子女就學暫行辦法》的通知
4.中山市企業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評定管理暫行辦法
5.關于印發《中山市緊缺適用人才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6.關于新增企業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第七層次認定標準的通知
7.《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的具體措施>的通知》(中山組發〔2020〕4號)
8.《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的具體措施>的通知》(中山組發〔2020〕4號)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說明
2020年10月草擬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人才培養引進工作的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11月征求黨政班子、各相關部門意見,2020年12月在政務網站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期間,均無反對或修改意見。
四、主要內容說明
1.由于機構改革原因,及時修正方案中的機關、部門名稱。
2.擬在中山市人才政策對年齡限制的基礎上,適當放寬南區街道各層次人才的年齡,對人才的年齡進行優化,將相關內容修改為“除對有特殊貢獻的可適當放寬條件外,原則上第一至第八層次人才年齡須在55周歲以下”不變,對“第九至第十層次人才”放寬5年,修改為“第九至第十層次人才年齡一般須在50周歲以下,(其中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碩士及以上學位人員應在55周歲以下)”。
3.依據2020年3月27日發布的《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的具體措施>的通知》(中山組發〔2020〕4號)(以下簡稱人才24條)文件精神,對第(九)條優化區內子女入學政策進行修改,修訂前為“中山市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根據中山市人才24條文件精神放寬到“中山市緊缺適用人才”,修改為:戶籍尚未遷入中山(在南區街道工作或產權房屋在南區街道)的緊缺適用人才子女到齡入讀幼兒園或申請小學、初中新生入學的,可向南區街道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按照戶籍人口同等對待原則就讀幼兒園或公辦學校。在南區街道工作或產權房屋在南區街道的中山市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第一至第六層次)子女入學,享受本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協助辦理相關入學申報工作,如需入讀南區公辦中小學的,優先保障其入學。第九至第十層次人才的非本市戶籍子女入學,由南區教育部門根據富余學位進行統籌盡量安排到公辦學校就讀。
五、相關單位意見協調情況說明
文件草擬過程中多次與人社分局、經濟發展和科技統計局、教體文旅局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對擬修改內容進行研究并最終確定。
六、部門法制機構審核意見
廣東國融律師事務所對《南區街道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人才培養引進工作的行動方案(試行)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制定權限和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發現該行動方案存在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的情形,未發現該行動方案存在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或者擴充行政機關的權利或者縮減其責任的情形,也未發現該行動方案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不適當的情形。
南區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
2021年3月23日
(聯系電話:0760-88895103;咨詢地址:廣東省中山市南區街道城南二路1號5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