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辦事處于2009年6月4日印發《關于修訂南區扶助弱勢群體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南辦〔2009〕30號,現就有關問題作以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關心、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是黨和國家賦予各級政府的職責,為群眾排憂解難、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是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為充分體現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關心,切實解決我區低保對象、困難群眾和其它特殊困難群體的生活、醫療、入學、住房等“四難”問題,根據上級有關扶貧精神和《南區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形成過程
本文件經反復研究、討論,并充分征求意見,相關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后,經區領導審閱,辦事處主任簽發后,于2于2009年6月4日印發以中南辦〔2009〕30號文印發執行。
三、執行負責
本細則由社會事務辦、紅十字會、財政所、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執行和解釋。本細則從2009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