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文件:《中山市南區街道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資金扶持和使用管理意見》政策解讀
各單位、社區:
現將《中山市南區街道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資金扶持和使用管理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街道辦事處
2021年10月13日
中山市南區街道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資金扶持和使用管理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中山市南區街道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孵化基地”)正常運作,推動優質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團隊機構快速集聚,南區街道辦事處制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資金扶持政策和設立創業孵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創業孵化資金”),為進一步鼓勵、引導和扶持創業孵化基地健康有序發展,規范創業孵化資金管理,結合南區街道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二條 被認定為鎮街級創業孵化基地且正常經營滿1年的,給予創業孵化基地場地租金費、物業管理費和中央空調費補貼。標準如下:
(一)場地租金補貼:每平方米60元/月,不足60元的據實補貼;
(二)物業管理費補貼:每平方米5元/月;
(三)中央空調費補貼:每平方米5元/月。
以上三項補貼之和年度累計不超過200萬。
第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申請須達到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有固定場所,地理邊界明確,具備營商環境,經營產權清晰,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合同明確。
(二)占地面積:基地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可供數量:基地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不少于30個。
(四)已有數量:已有創業實體不少于18個。
(五)設立資格: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六)服務準則:應配備創業就業扶持政策宣傳、管理團隊架構圖、創業服務流程、入孵程序、創業服務準則。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四條 成立創業孵化資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南區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擔任組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區分局、市財政局南區分局的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區分局、市財政局南區分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領導小組負責創業孵化資金的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區分局。
第五條 創業孵化資金用于補貼創業孵化基地場地租金費用,須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創業孵化資金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專款專用、加強監督原則。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區分局是創業孵化資金業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專項資金,編制經費年度預算,組織項目申報、審批等。
第七條 創業孵化資金每季度申請一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南區街道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運營)單位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入駐創業實體花名冊;
(四)費用(租金費、物管費、空調費)發票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五)租賃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復印件;
(六)銀行賬號;
(七)書面報告。
第八條 申報流程
(一)申請單位提交申請;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申請材料;
(三)領導小組審批申請材料,并將終審結果在南區街道政務網公示7天;
(四)公示無異議后,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專項經費請撥單》,報領導小組審批,并完成資金撥付手續。
第九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扶持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南區街道審計辦公室每年度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條 創業孵化基地如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資金等行為,市財政局南區分局有權收回扶持資金,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特別重大的資金扶持資助事項,由領導小組另行議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意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變化進行調整,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
第十三條 已認定為鎮街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區分局負責解釋。
附件:中山市南區街道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