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南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試行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辦事處
2019年7月2日
南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試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增強經濟發展的動力和競爭力,促進南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文件,結合南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辦事處批準設立,由區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促進南區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額度由辦事處按年度下達。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使用、科學管理、嚴格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科學決策和績效評價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經信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專項資金試行管理制度,根據使用情況和效果,對制度適時進行修訂;
(二)提出年度專項資金總預算計劃,受理專項資金扶持資助項目的申請、審核,組織項目評審等;
(三)跟蹤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資助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第五條 財政分局是專項資金的發放、審核、監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按規定撥付資金;
(二)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分配情況,對專項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評價。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專項資金按本制度規定使用;
(二)制定各類項目投資預算,負責項目實施;
(三)對各類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及附屬材料。
第三章 資助對象、范圍、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扶持資助對象為在南區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開展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經營正常、管理科學、會計核算規范、行業優勢明顯、信譽良好的企業及符合扶持資助條件的個人。
第八條 扶持資助范圍子項目:
(一)科技創新扶持資助;
(二)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資助;
(三)新型研發機構扶持資助;
(四)知識產權創造扶持資助;
(五)工業發展扶持資助;
(六)節能和循環經濟扶持資助;
(七)糧食流通產業扶持資助;
(八)促進服務貿易發展扶持資助。
第九條 專項資金資助條件和標準由各子項目實施方案予以明確。(詳見附件)
第四章 資金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申請原則上每年集中辦理,由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向經信局提出申請。(各子項目申請表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 經信局對單位或個人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申請是否符合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符合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三)涉及申請項目資金扶持的,申請材料是否真實、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鼓勵方向。
第十二條 經信局從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管理系統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意見,確定兌現企業(個人)和金額,在中山市南區政務網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制定支出申請審批單,報經信局分管領導、財政分局分管領導及辦事處主任審批。
第十三條 財政分局根據審批情況完成資金安排后,經信局通知獲扶持資助的企業或個人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扶持資助:
(一)企業在當年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企業存在偷稅漏稅、走私造假等違法行為的;
(三)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經信局、財政分局對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違反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的,責令其改正。可根據需要提請審計辦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發現問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上述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財政分局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經信局3年內不受理該單位或個人申請專項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南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試行管理制度》《南區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管理制度》《南區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附件:1.科技創新扶持資助實施方案
2.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資助實施方案
3.新型研發機構扶持資助實施方案
4.知識產權創造扶持資助實施方案
5.工業發展扶持資助實施方案
6.節能和循環經濟扶持資助實施方案
7.糧食流通產業扶持資助實施方案
8.促進服務貿易發展扶持資助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