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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中山市農業“政銀保”項目實施辦法》的函

文號:中農農〔2022〕187號 中農農規字〔2022〕8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發布日期:2022年12月12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農業“政銀保”項目實施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12月12日

  

中山市農業“政銀保”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金融對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撐作用,積極推進財政撬動金融支農,緩解農戶“貸款難、貸款貴”問題,助推中山農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廣東銀保監局 廣東省林業局印發關于大力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財金〔2020〕26號)等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以政府農業產業政策為導向,以財政資金扶持為引導,以銀行貸款為基礎,以保險公司的保證保險、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融資擔保為保障,構建有效控制和分擔風險的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體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作機構”,特指依據農業“政銀保”項目實施辦法建立合作關系的銀行、保險公司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第二章 實施內容


  第四條 市設立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風險準備金,用于對貸款項目提供風險補償,撬動合作機構為我市符合條件的農業經營主體提供風險準備金規模10倍的貸款金額。

  第五條 開展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工作,通過風險準備金對貸款項目提供風險補償,合作保險機構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我市符合條件的扶持對象提供貸款保證保險(擔保),支持其獲得合作銀行的政策扶持擔保貸款。

  第六條 安排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保費補貼資金對貸款產生的保費(擔保費)進行補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各方職責


  第七條 農業“政銀保”項目聯席會議以市農業農村局主要領導為召集人,市金融局、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為成員。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一)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包括:

  1. 統籌協調農業“政銀保”項目重大問題研究。

  2. 確定農業“政銀保”項目扶持條件及方向。

  3. 接受農業“政銀保”項目合作機構報備。

  4. 審核農業“政銀保”項目風險準備金的補償支出及核銷。

  (二)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職責包括:

  1. 牽頭開展農業“政銀保”項目調研。

  2. 制訂農業“政銀保”項目各項政策。

  3. 負責與資金管理人簽訂委托協議,監督資金管理人的資金使用和資金管理情況。

  4. 負責農業“政銀保”保費補貼的撥付。

  (三)市金融局主要職責包括:負責協調銀行、保險公司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積極參與項目,引導機構合法合規經營。

  (四)市財政局主要職責包括:負責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風險準備金市級財政出資及保費補貼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第八條 資金管理人。為保證風險準備金的高效、安全運作,市農業農村局委托專業管理機構作為資金管理人,對風險補償金進行具體運作和管理,接受市農業農村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資金管理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風險準備金的具體運作和管理,安排專人管理風險準備金賬戶和會計財務。

  (二)每月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備項目貸款情況。

  (三)初審合作機構申報的合作方案。

  (四)與合作機構加強定期信息交流。

  (五)按照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指令劃撥風險準備金,配合開展貸款損失發生后的相關工作。

  (六)負責農業“政銀保”風險準備金運作管理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合作銀行、合作保險公司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確定采用備案制度,銀行、保險公司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根據本實施辦法自行進行協商,雙方將初審通過的合作方案及達成的合作協議報資金管理人以及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備案意見。

  第十條 合作銀行。依法在我市注冊登記或設立分支機構,并在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的銀行,可申請開展“政銀保”項目業務。

  合作銀行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貸款項目進行調查和評估,對符合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并進行貸后管理。

  (二)負責對貸款實施全過程風險管控,對貸款風險負責,要從客戶申請受理、貸前調查、貸中分析決策到貸后跟蹤管理、逾期催收等各個環節嚴格控制農業“政銀保”貸款授信風險,尤其要確保資金用途合理性,嚴控資金挪用。

  (三)對于逾期或不良貸款按規定進行追收。

  (四)定期向資金管理人報備項目貸款情況。

  第十一條 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依法在我市注冊登記或設立分支機構,信譽良好、風險控制嚴密、配備專業人員,并在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的保險公司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申請開展“政銀保”項目業務。

  其中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經省金融局許可,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或以分公司形式在本市開展業務(政策性擔保公司不受上述中山市區域條件限制);在市內開展融資擔保業務并依法在市稅務部門納稅一年以上;具有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機構,財務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信用評估制度規范健全。

  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開展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保證保險(擔保)業務,對承保貸款項目進行承保風險調查和評估,并進行保后管理,對保險(擔保)風險負責。

  (二)發生貸款主體無法按約定還款情況,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須根據保險(擔保)協議對合作銀行進行賠付和協助催收。

  (三)定期向資金管理人報備項目保證(擔保)情況。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風險準備金由中央、市級兩級共同出資。風險準備金總規模3150萬元,用于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項目風險補償,并以風險準備金余額為限承擔風險補償責任。風險準備金規模由財政部門根據政策變動及項目實施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風險準備金賬戶由資金管理人在合作銀行開設。按農業“政銀保”業務貢獻原則選取2家銀行作存放銀行,每年3月份前根據截止上年底政銀保業務放貸余額最多的2家銀行調整為保證金賬戶存放銀行(具體分配比例按兩家放貸余額的比例)。

  第十四條 市級財政每年安排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保費補貼資金,用于保費(擔保費)補貼。保費補貼資金納入市農業農村局部門年度預算,根據每年預算安排情況進行調整。

  
第五章 扶持對象


  第十五條 農業“政銀保”主要扶持對象為我市范圍內向合作銀行申請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業務且沒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農業經營主體和其他扶持對象。扶持對象主要包括:

  (一)個體農戶:在中山市依法注冊或經營,有技能素質、創業潛質的農業生產者。

  (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中山市依法進行登記注冊的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示范家庭農場和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十六條 符合第十五條的扶持對象申請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按照貸款要求,提供準確、真實、詳盡的評審資料。

  (二)確保貸款用于經批準的貸款用途。

  (三)按照貸款要求,向保險公司購買保證保險或向擔保公司申請擔保,并交納對應的保費(擔保費),按期向銀行歸還本息。

  (四)無可能影響銀行貸款的未決債務糾紛不良信用記錄。

  (五)符合合作銀行、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規定的信貸風險條件。

  第十七條 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須符合以下用途:

  (一)農業生產經營等流動資金類用途。

  (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固定資產類用途。

  (三)經合作機構認可的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用途。

  (四)農業“政銀保”貸款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等投資活動及監管機關禁止的其他信貸用途。

  
第六章 運作方式

  

  第十八條 貸款最高額度。扶持對象在一個貸款周期內,僅可選擇一家合作銀行申請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貸款累計總額不得超出如下額度:

  (一)農戶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

  (二)農業企業貸款最高額度為100萬元。

  (三)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的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150萬元,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100萬元,其他農民合作社的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80萬元。

  (四)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150萬元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100萬元,鎮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80萬元。

  (五)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500萬元,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400萬元,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300萬元。

  (六)各級農業龍頭企業推薦的其中山市范圍內有業務合作的上下游農業企業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150萬元。

  (七)省級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200萬元。

  (八)購買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貸款主體貸款最高額度在上述額度基礎上增信最高100萬元,且增信額度不得超過其原標準額度的100%。

  (九)各級農業龍頭企業推薦其中山市范圍內有業務合作的上下游農戶及農業企業參與農業“政銀保”項目并審批獲貸的,最高貸款額度在原標準額度基礎上提高。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提高至500萬元、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提高至800萬元、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提高至1000萬元。

  以上主體的認定如有期限,必須在認定有效期內申請。

  第十九條 貸款期限、利率和保費

  (一)貸款期限。根據經營周期、預期可還款現金流量,由合作銀行確定以下貸款具體期限:

  1. 購建固定資產類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采用分期還款方式。

  2. 流動資金類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借款人可在合同期限內循環使用貸款(借據不超過1年)或分期還款方式。

  (二)利率、費率。銀行和保險公司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行業特點等因素,實行差異化利率或費率。銀行和保險公司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適當給予利率及保險(擔保)費率優惠。

  (三)貸款保費(擔保費)。保費由借款人自付,于投保時一次性繳清。市級財政保費補貼按貸款金額的1%與實際保費孰低原則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 辦理程序

  (一)借款申請人向合作銀行提出農業“政銀保”貸款申請,連同銀行所需資料提交至合作銀行各分理點。

  (二)合作銀行對申請進行調查、評估和審核,審核同意的將相關資料提交至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三)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合作銀行審核同意的申請進行承保風險調查、評估及審核,經銀行確認擬發放貸款且出具《借款合同》后出具保單或同意擔保文件。

  (四)合作銀行收到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單或同意擔保文件,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五)合作銀行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貸款清單、借款合同、借據及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交的發票、保單、同意擔保文件等資料,代借款人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保費補貼。

  (六)市農業農村局審核資料無誤后,按季度撥付保費補貼至借款人賬戶。

  (七)合作銀行應在完成放款后7個工作日內,向資金管理人進行報備,資金管理人應每月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備項目貸款情況,當項目貸款余額達到風險準備金規模10倍金額的90%,應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及合作機構通報,共同研究項目審批進度等工作。

  (八)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合作銀行應每季度向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本金償還憑證復印件,并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資金管理人匯總提供當年所有貸款到期項目的本金償還憑證復印件作為其解除扶持、保險(擔保)責任的證明。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 農業“政銀保”合作貸款項目實行風險共擔,風險準備金、合作銀行、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原則上分別按照25:25:50的比例承擔貸款本金風險損失。對于合作機構共擔的75%貸款本金風險損失,雙方協議另有約定比例的則從其約定。貸款利息損失由合作機構協議約定承擔方式。

  第二十二條 逾期催收。在保險期間內,合作銀行獲悉借款人違約風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如貸款出現逾期或欠息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填寫《可能損失通知書》通知合作保險公司(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資金管理人。如合作銀行認為有必要,可委托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協助進行催收。若合作銀行通知合作保險公司(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可能發生損失的借款人在第60個自然日前(不含60個自然日當天)正常還款,合作銀行向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金管理人遞交《撤銷可能損失通知書》,《可能損失通知書》作廢。

  第二十三條 逾期追償。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還息義務,且拖欠任何一期貸款本金或貸款利息超過60個自然日仍未還款的,應啟動追償程序。

  (一)合作銀行應及時通報逾期情況至聯席會議辦公室、資金管理人、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各方配合開展追償工作。合作機構具體負責本項目的追償工作,按照合作協議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追償。

  (二)借款人出現貸款逾期后,合作銀行應按約定向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進行索賠,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在收齊合作銀行索賠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履行賠償責任。

  (三)合作機構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訴訟,啟動追收程序。法院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銀行憑法院立案文書及相關資料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風險補償申請,聯席會議辦公室收到補償申請后進行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批準后按照風險準備金承擔風險比例通知資金管理人向合作銀行劃轉風險補償金。

  (四)風險補償金是對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并不屬于代企業支付給合作銀行的款項,不影響合作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金額及擔保物權金額。

  第二十四條 追償分配。合作機構按借款人所欠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不扣減資金管理人劃轉的風險補償金)進行主張,執行債務追收程序和處置抵押物,追收及處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費用后,按各自承擔貸款本金損失比例進行分配,風險補償金應得部分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繳入專用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逾期叫停。當一家合作銀行農業“政銀保”業務的逾期貸款金額超過貸款余額的2.8%時,該家銀行暫停發放農業“政銀保”貸款。對于暫停之前已發放的貸款,各方依照相關規定繼續承擔相關責任;如逾期貸款率(逾期貸款余額占出現壞賬時的貸款余額)下降到2.8%以下,可恢復其正常開展新增的農業“政銀保”業務。

  第二十六條 加強信用建設。合作銀行和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級,并與政府相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八章 監管機制

  
       第二十七條 建立銀保信息交換和工作配合機制。合作銀行應按時將業務受理、客戶信息、授信決策、貸款發放、貸款逾期等情況告知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雙方要密切加強在風險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對于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不再納入項目扶持范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風險準備金必須專款專用,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挪用風險準備金等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追回款項外,一并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合作機構應按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對于合作機構弄虛作假或與借款人合謀騙貸、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相關資金,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

  第三十一條 農業“政銀保”項目開展過程中,應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根據需要召開聯席會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前的合作貸款按原方案執行。合作機構需按照新辦法簽署合作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農業“政銀保”項目實施方案》(中農農〔2019〕10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中山市農業“政銀保”項目實施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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