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社區工作和社會事務局,各鎮街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管理,我局對2013年實施的《中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標準(試行)》和《中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審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中山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5月27日
中山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管理,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參照《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以下簡稱“市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我市登記成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農村局評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
第三條 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動態管理機制。
第四條 市級示范社可享受中央、省和市有關扶持政策。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評定的市級示范社。
第二章 評定標準
第六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標準:
?。ㄒ唬┮婪ǖ怯浽O立。
1. 有明確的業務類型,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滿1年以上并運營正常。
2. 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制訂符合本社實際的章程。
?。ǘ┙M織機構健全。
1. 營業執照、公章齊全,有獨立的銀行賬號。
2. 有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固定辦公場所,懸掛農民合作社標牌和章程。
3.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
4. 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代表)大會。
(三)財務管理規范。
1. 建立較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或通過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記賬、核算。
2. 成員賬戶健全,成員出資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等記錄準確清楚。
(四)經營狀況良好。
1. 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萬元及以上;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10萬元及以上。
2. 上一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達到10萬元以上;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年經營收入達到20萬元以上。
(五)服務成效明顯。
1. 農民合作社為本社成員提供市場信息、農資供應、農機作業、產品銷售、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等方面的服務。
2. 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10人及以上;聯合社成員數量達到3家合作社及以上。
3. 農民合作社成員人均純收入達到或高于當地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管理能力較強。
1. 生產型的農民合作社:
(1)產品質量安全。建立農產品質量檢測制度,自行檢測或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生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合作社已實施追溯管理。
?。?)推行標準生產。開展標準化生產,有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建立農產品生產、購銷等生產經營記錄制度;開展品牌化營銷,積極培育農產品品牌。
?。?)銷售渠道穩定。生產農產品的農民合作社有固定的銷售渠道、穩定的銷售對象,積極參與“農超對接”“農企對接”“農校對接”等。
2. 服務型的農民合作社:
?。?)服務對象穩定。有固定的服務對象,以面向農戶為重點,為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及農戶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
?。?)服務模式成熟。為農戶提供深松整地、育種育秧、播種插秧、病蟲害防治、統一收割、烘干倉儲、流通加工、產銷對接、品牌建設、技術指導、質量檢測檢驗等單環節、多環節或全過程的服務。
(3)服務制度完備。開展標準化服務,有專業的服務團隊、規范的服務價格、具體的服務項目、標準的服務流程。
第七條 市級示范社的評定以百分制計分(具體指標詳見附件1),市級考評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列入候選名單。
第三章 評定程序
第八條 市級示范社原則上每年評定一次,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愿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的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提供以下材料:
1.《中山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分表》(附件1)并自評分數;
2.《中山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申報(監測)表》(附件2);
3. 農民合作社經營情況報告;
4. 農民合作社章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復印件;
5. 營業執照、土地承包流轉合同、成員名冊、出資清單、成員賬戶等材料復印件;
6. 生產經營(服務)記錄、會議記錄、培訓記錄、財務會計報表等反映合作社日常運營情況材料復印件;
7. 從事畜禽養殖的合作社提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畜禽養殖場備案表》復印件。從事水產養殖的合作社提供《水域灘涂養殖證》復印件,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還需提供《苗種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8. 生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合作社提供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或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平臺打印的合格證復印件;
9. 注冊商標、產品認證、榮譽稱號、合作協議、服務名單等材料復印件;
10. 合作社近期照片。
(二)審核推薦。鎮街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有關申報材料并進行實地調查,在《中山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分表》上進行初評打分,在《中山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申報(監測)表》上加具審核意見后,將相關材料報送至市農業農村局。
?。ㄈ┰u選認定。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市級綜合考評并形成候選名單。
?。ㄋ模┌l文公布。市級示范社候選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如公示有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對市級示范社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出有進、優保劣汰。
第十條 日常監測: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對市級示范社經營情況的管理,采取隨機抽查、實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合作社運營情況。在日常監測中發現市級示范社存在經營問題、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要及時以鎮街農業主管部門名義報告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后,取消其市級示范社資格。
第十一條 定期監測:
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對市級示范社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申報評定的標準和程序執行。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示范社資格。
我市的省級示范社,在3年監測期內已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監測的,可不再納入市級監測范圍。
第十二條 市級示范社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等重要信息的,鎮街農業主管部門必須書面報告市農業農村局并提交變更材料。如不影響評定要素的信息變更,可繼續享有市級示范社資格。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取消市級示范社資格:
(一)停止實質性生產經營,或生產經營水平明顯下降,不具備市級示范社條件的;
(二)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ㄈ┚芙^接受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ㄋ模┢渌环蠗l件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評為市級示范社,已被評為市級示范社的取消資格,并從查實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示范社:
(一)發生較大的生產安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ㄈ┯衅渌麌乐剡`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關于印發〈中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標準(試行)〉、〈中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審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農〔2013〕1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中山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分表
2. 中山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申報(監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