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中山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管理,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近期我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中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審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中農〔2013〕122號)進行重新修訂,形成《中山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0年3月,省農業農村廳等9個部門聯合印發《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2020年5月,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等11個部門印發《關于廣東省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粵農農規〔2020〕6號),提出要“修訂完善示范社評定指標體系,持續開展國家省市縣示范社四級聯創,建立示范社名錄”。我局于2013年制訂出臺的《中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審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為近年來我市市級示范社評定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成效顯著,但在評定標準、監測機制等方面,存在與省文件銜接不足、與新要求新形勢不夠契合等問題,亟需修訂。
二、修訂依據
(一)《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
(二)《關于廣東省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粵農農規〔2020〕6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總則。《辦法》規定了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的涵義;評定和管理的原則;明確了可享受各級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部分為評定標準。明確了市級示范社認定標準構成,以百分制計分,從依法登記設立、組織機構健全、財務管理規范、經營狀況良好、服務成效明顯、管理能力較強等六方面進行考評,市級考評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列入候選名單。
第三部分為評定程序。明確了評定程序為農民合作社提交申請、鎮街審核推薦、市農業農村局評選認定、網上公示、發文公布。
第四部分為監督管理。對市級示范社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出有進、優保劣汰;明確了不得評為市級示范社和取消市級示范社資格的行為條款。
第五部分為附則。明確《辦法》的解釋權歸市農業農村局,同時廢止原《辦法》。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