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關于印發《中山市交通運輸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的通知
《中山市交通運輸市場輕微違法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清單》的出臺,是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我市交通運輸市場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寬松便利、開放包容、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探索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六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模式”的要求和我市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單位出臺了《清單》,將7項輕微違法行為和1項免強制情形列入《清單》。
二、《清單》的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三、《清單》主要內容
《清單》主要分為二部分: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清單。清單共有免處罰事項7項,涵蓋道路客運、道路貨運、巡游出租車營運、網約車營運、航道管理等領域。如: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但屬于遺失補辦、年審換證等正當理由,且現場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證明,并能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是明確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情形,即屬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屬于首次行為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后果。
四、對交通運輸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不等于將違法行為“合法化”
出臺《清單》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行使執法裁量權的行為,其目的在于優化交通運輸營商環境,減少監管執法活動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釋放市場活力。交通主管部門對于清單所列事項不是簡單的“一放了之”,交通運輸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當事人仍負有停止、改正違法行為的義務。
(中山市交通運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