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切實增強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和支撐作用,加快轉變土地資源利用方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轄區范圍內建設項目(“三舊”改造項目除外)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管理,通過規劃管控、計劃調節、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監測監管、考核評價、共同責任,實現國有建設用地從用地報批、土地供應和供后監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條 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和各專項規劃,不占用生態控制線范圍。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章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用地報批管控
第四條 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計劃指標,并進行計劃指標使用的全程跟蹤管理。
第五條 鎮政府、區辦事處、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鎮區政府)應根據年度征地計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安排申報用地報批手續。
第六條 鎮區政府應嚴格按照《中山市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要求,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征收集體土地申請,依職能開展各項征地實施工作,提交建設用地審批材料,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方能用地。
第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等規定落實征地補償,嚴格按照《中山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落實留用地補償,并足額落實征地養老保障資金。
第八條 用地經批準后,該宗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不得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不得違背用地報批時確定的規劃控制要求,保持相關規劃的穩定性;對未按時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修編工作、未按時落實征地補償工作的,撤銷用地批準文件或由市政府統籌調整用地指標。
第九條 對未完成當年批而未供或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鎮區,暫停其下一年度除民生保障項目外的計劃指標分配。
第三章 土地供應前期工作
第十條 鎮區政府應在用地經批準后半年內完成土地供應前期工作,使已批準的建設用地達到供地要求。市級儲備用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鎮區政府落實土地供應前期工作。
第十一條 土地供應前期工作包括:
(一)完善用地征收手續。征收集體土地的,履行告知、聽證、調查確認、登記等法定程序,足額落實征地、留用地和地上附著物等補償工作,鎮區政府完善征收土地資料并報送市自然資源局歸檔。
(二)明確用地規劃要求。合理設定供應宗地,辦理規劃條件。用地報批時,用地不符合或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鎮區政府落實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修編工作。屬于市重點發展區域、重要交通節點及市確定重點項目的,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鎮區政府編制城市設計方案。
(三)完善道路、宗地給水、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實現通水通電、污水收集,相關管道接入城市管網。
(四)存在土壤污染的,須進行土壤污染修復治理。
(五)其他影響土地供應需解決的事項。
第十二條 出具規劃條件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劃定出讓宗地界線,使其形狀規整,具備單獨開發建設條件。住宅用地單宗公開出讓面積不得小于15畝且不超過210畝,工業、商業用地單宗公開出讓面積不得小于10畝,屬增資擴產的工業用地不受最小面積限制。
擬公開出讓用地單宗面積小于上述面積要求的,需整合周邊用地后再行出讓。周邊用地已無合適地塊可以整合的,需編制該宗用地的可行性規劃建筑設計方案,經評審同意后,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確定的規劃指標,方可出具規劃條件。不具備單獨開發建設條件的宗地,不得出具規劃條件。
(二)宗地的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術經濟指標應科學合理,符合技術規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未設置技術經濟指標的地塊,應編制規劃條件論證報告,并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確定。技術經濟指標不匹配或無法確定技術經濟指標的地塊,不得出具規劃條件。
(三)屬于市重點發展區域、重要交通節點及市確定的重點項目,應將城市設計管控要求納入規劃條件。
(四)根據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公建配套要求,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宗地具體公建配套要求。
(五)宗地給水、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需落實雨污分流,與城市管網銜接。商業、住宅用地周邊未敷設市政污水管網的,或工業用地周邊未敷設市政污水管網且屬地鎮區政府未制定實施計劃的,不予出具用地規劃條件。
第十三條 實行“凈地”出讓制度,擬出讓宗地須是未設置除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產權,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施工設備與人員進場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電等動工開發所需的基本條件。
擬出讓宗地原則上應實施平整或圍蔽。屬于省、市支持的重點項目,在未完全實施平整或圍蔽的情況下,屬地鎮區政府制定實施計劃并出具承諾書。
第四章 土地供應計劃編制
第十四條 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簡稱土地供應計劃),應結合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規劃劃定的重點發展區域、中長期區域布局和用途布局、產業布局、商品房去化周期等因素,合理配置土地供應計劃的土地用途布局。
當年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必須納入下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施供地。各鎮區土地供應計劃執行率作為編制下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鎮區政府、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征管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報土地供應計劃。
擬供應宗地必須有合法的土地來源,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已落實征地補償款和征地留用地;產業類新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用地指標分配時確定的產業類型,擬供應用途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用地性質。
鎮區政府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必須符合省對批準建設用地供地率的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根據鎮區政府、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征管中心申報的土地供應計劃,參考前五年實際土地供應總量的平均值,確定當年土地供應總量,初擬土地供應計劃。經征詢意見和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報市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和按規定發布。
第十七條 鎮區政府、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征管中心應按照經批準的土地供應計劃申請辦理供地手續。未納入土地供應計劃的商業、住宅用地,原則上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各鎮區和市土地儲備中心確有優質項目需調整納入供應計劃的,應專文請示市政府,經批準后才可申請辦理供地手續。
第十八條 鎮區政府應明確專人負責統籌落實土地供應計劃,協調解決供地過程出現的問題,及時清除供地障礙,有序推進土地供應,做好跟蹤督辦,確保土地供應計劃有效實施。
第五章 實施土地供應
第十九條 軍事、保障性住房、政府統建的安置房用地、征地留用地、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政府及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教育、醫療等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的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地。
上述公益性或非營利性項目由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意見認定。
第二十條 除下列情形必須采用公開方式出讓外,其余國有建設用地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商業、住宅用地嚴格落實省的拆舊復墾指標政策方能出讓。
(一)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二)營利性的教育、醫療衛生用地。
(三)同一宗用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人。
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或中山市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商業、住宅以及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途。
污染地塊經修復,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并依程序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或中山市污染地塊名錄的,方可供應作為上述用途。
第二十二條 基礎設施用地供應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項目實施供應。
第二十三條 工業用地公開出讓應設置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經濟評價指標,制訂項目評價表,經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同意后,納入土地出讓方案,辦理用地供應手續。
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擅自調整計劃指標分配時確定的產業類型、用途或挪用計劃指標;對確需調整的,嚴格按照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確定的程序申請調整,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供地。
第二十四條 制定土地出讓方案時,應當遵循規劃條件的技術經濟指標、公建配套、用地出讓規模等要求,重點發展區域、重要交通節點及重點項目將項目城市設計管控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人才、征管等相關部門應根據土地供應計劃,書面提出住宅用地中配套、配建的具體要求,并納入土地出讓方案,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用地劃撥程序:
(一)提出劃撥申請。由項目用地單位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用地劃撥申請。
(二)組織批前公示。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符合要求的,同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公示10日。
(三)擬定供地方案。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自然資源局擬定供地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四)核發劃撥決定書。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自然資源局核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以下簡稱劃撥決定書)。
(五)土地交付。由用地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和交地條件交付土地,并與用地單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交付確認書》。
(六)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交付完成后,用地單位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交付確認書》,市自然資源局核發批文及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建設用地協議出讓程序:
(一)
提出出讓申請。由項目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協議出讓土地的書面申請。
(二)
公示出讓信息。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符合要求的,同步在《中山日報》及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公示期間,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提出用地意向的,可按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三)擬定供地方案。項目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提出協議出讓建議價格,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用地評估,擬定供地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四)簽訂出讓合同。供地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自然資源局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出讓結果同步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自然資源局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并發出繳款通知書。
(五)繳交出讓金。受讓人按繳款通知書繳交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受讓人應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60日內付清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繳納違約金,延期超過60日,經市自然資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資源局有權解除出讓合同。
(六)土地交付。用地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交地條件交付土地,并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交付確認書》。
(七)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交付完成后,受讓人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交付確認書》、規劃許可證、繳納出讓金單據及完稅證明,市自然資源局核發批文及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八條 建設用地公開出讓程序:
(一)提出公開出讓申請。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擬出讓用地進行評估,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評估結果初擬出讓方案,報市自然資源局申請公開出讓。
(二)擬定出讓方案。市自然資源局對用地出讓方案進行審核及現場勘查,完善出讓方案,提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報市政府批準。
(三)實施公開交易。經市政府批準的出讓方案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制定公開出讓文件、發布公告,實施公開網上競價出讓,并審核競買人資格、見證交易過程、確定交易結果。住宅和商業用地競買人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參與競買。
(四)簽訂出讓合同及監管合同。公開交易成交后,競得人與市自然資源局簽訂出讓合同、與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簽訂《土地交付協議》。工業用地的競得人須同時接受市自然資源局及鎮區政府對其履行出讓合同條款的監管,并在簽訂出讓合同當日與鎮區政府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合同》(以下簡稱《監管合同》),接受鎮區政府對該用地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經濟指標等事項的監管,各鎮區政府可收取不高于出讓價款10%的履約保證金。
(五)繳交成交價款。競得人的競買保證金轉為出讓合同定金,沖抵相應成交價款,剩余成交價款根據出讓合同約定30日內一次性支付完畢或一年內分期付清。競得人不能按時支付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繳納違約金,延期超過60日,經市自然資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資源局有權解除出讓合同。
(六)土地交付。競得人按出讓合同約定全額付清成交價款后,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將土地交付競得人,并簽訂《土地交付確定書》。
(七)成立新企業。競得人為非出讓用地所屬鎮區注冊的企業,須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60日內在項目用地所屬鎮區注冊成立全資獨立法人企業,并與市自然資源局簽訂補充出讓合同,承繼原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其中工業用地的競得人所成立全資獨立法人企業必須符合原出讓合同約定的行業要求,同時與鎮區政府簽訂補充監管合同,承繼原監管合同的權利義務。
(八)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交付完成和成立新企業后,競得人提交規劃許可證、繳納出讓金單據及完稅證明等資料,市自然資源局核發批文及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局建立土地市場信用評級機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市“信用聯合獎懲應用系統”黑名單:
(一)土地開發利用中的失信主體;
(二)自身原因閑置土地未完成處置的使用權人;
(三)違法用地主體;
(四)未按規定建設移交公建配套或人才房的公司;
(五)單宗商業自持面積、自持年限未能按出讓合同或相關協議約定執行的公司;
(六)“問題樓盤”未完成處置的企業及主要股東持股的企業。
上述納入市“信用聯合獎懲應用系統”黑名單的競買人及與其有參股、控股、投資關系的法人、個人及其他組織,在失信行為消除前,不得參與競買土地。
第六章 土地供后監管
第三十條 受出讓人委托,由屬地鎮區政府與土地受讓人簽訂監管合同,鎮區政府作為土地供后監管的責任主體,按照用地出讓合同和監管合同對開發建設及投入產出等經濟指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管和考核評價,并每季度將履行情況上報市自然資源局。
在用地開發竣工后,屬地鎮區政府應組織對該用地的開發建設、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按照“誰提出、誰審核”原則,考核評價結果須提交對應的職能部門審核,并由該職能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反饋屬地鎮區政府。
第三十一條 鎮區政府負責對用地開發建設情況進行動態巡查。土地使用權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日期開工、竣工的,鎮區政府應提前提醒督促。對依法批準延期的,鎮區政府按照新的開工、竣工時間進行跟蹤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局應建立土地監測與監管臺賬,每季度抽查鎮區政府上報的用地履約情況,并更新臺賬信息,并通報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統計、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政府。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終止用地投資建設,市自然資源局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按以下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設施按出讓合同約定處理:
(一)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屆滿前不少于60日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的,在扣除出讓合同約定的定金后,退還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
(二)土地使用權人在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的,在扣除出讓合同約定的定金、違約金及其他必要費用(屬閑置土地的需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已支付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退還土地使用權人。
(三)土地使用權人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市自然資源局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 對經屬地鎮區政府考核評價不達標的土地使用權人,市自然資源局和屬地鎮區政府可分別按出讓合同和監管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可按約定解除出讓合同,由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扣除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及其他必要費用后,將剩余已支付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退還給土地使用權人,其中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設施按出讓合同約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屬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由市或鎮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市自然資源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合同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開工、竣工時間。
第三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違約未能開工和竣工的,該用地一律停辦抵押、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施工報建和竣工驗收手續,需按違約條款處理或進行閑置土地處置后由市自然資源局出具業務辦理意見后方可受理。
第三十七條 對依法辦理土地轉移登記手續的,受讓方須按原出讓合同和監管合同的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經濟指標履行責任。根據出讓合同和監管合同約定,工業用地必須在項目竣工、考核評價達標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轉移登記手續。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八條 鎮區政府應落實土地管理屬地責任。擬定出讓工業用地的產業要求、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土地稅收產出率等指標;組織鎮區供地會審;與土地競得人簽訂土地監管合同;辦理用地交付手續;負責對用地供后的巡查和按期上報動態更新情況;監管轄區范圍內用地供后履約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市級各部門分工:
(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辦理建設用地報批;出具國有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擬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按需提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辦理供地手續,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或發出劃撥決定書;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規劃驗收等手續;工業項目投產后,對容積率等規劃指標達標情況出具審核意見;組織基層部門和鎮區政府進行動態巡查;建立土地監測與監管臺賬,對用地開發建設的相關要求和經濟指標履行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二)市商務局(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產業類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安排方案;牽頭制定產業類項目評價標準;負責落實已安排用地指標的產業類項目落地、建設、投產并達到承諾投資條件等情況的監督管理,并出具相關經濟指標履行情況的審核意見。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配合市商務局(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產業類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安排方案;對工業項目要求、土地產出率、土地稅收產出率等提出準入意見;工業項目投產后,對工業項目要求、土地產出率、土地稅收產出率履行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四)市發展改革局按照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政策辦理項目立項;工業項目投產后,會同市統計局對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標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五)市稅務局負責協助屬地鎮區政府統計相關工業項目的繳稅情況,并在項目投產后對項目繳稅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辦理工程項目用地的施工許可手續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制定房地產用地公開交易競買人資金來源有關規定,對競買人資金來源出具審核意見;制定房地產企業監管規定。
(七)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全市污染地塊實施統一環境監管,制定和更新中山市污染地塊名錄,配合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對有環保要求的工業項目設定準入條件;工業項目投產后,對項目履行竣工驗收、申領排污許可證等環保手續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八)市統計局負責協同市發展改革局對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標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在土地出讓公開交易環節核驗競買人資格、進場交易項目資料并通過市“信用聯合獎懲系統”查詢競買人信用情況,見證公開交易全過程,確認交易結果。
第四十條 在項目用地報批到項目投產的過程中,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政府須按職能分工,履行責任。鎮區政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土地出讓條件設定、供后監管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鎮區政府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責任,造成土地閑置、項目無法投產、投產不達標等情形,市自然資源局可停辦該鎮區的用地報批和土地供應業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國家、省新出臺與本辦法不一致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施行前我市有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