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粵醫保規〔2023〕6號),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時廢止《廣東省醫保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1號)。因原文件制定的上級文件被廢止,故對未到期的《中山市醫療保障局 中山市財政局關于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進行廢止,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中山市醫療保障局 中山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