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各定點醫藥機構:
因《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1號)已于2024年1月1日廢止,根據《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決定廢止以下規范性文件:
《中山市醫療保障局 中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山醫保發〔2022〕74號)
本通知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醫療保障局 中山市財政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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