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以下簡稱《適用規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更好地與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做好銜接,使我中心的自由裁量制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自由裁量制度保持一致,正確指導全市住房公積金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故我中心決定制定一個獨立、普遍、反復適用的住房公積金領域的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二、政策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房地產與住房保障類)》
三、問題解答
(一)《適用規則》適用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適用規則》適用的行政處罰是罰款。目前只有一種情形,具體是: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適用《適用規則》作出的罰款金額是多少?
適用《適用規則》作出的罰款金額是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具體又分為5個區間: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罰款金額將根據單位繳存違法行為存續時間、涉及職工人數等綜合考量作出決定。
當然,如果單位可以在《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或證明違法事實不存在的,也可以免于處罰。
(三)單位繳存違法行為存續時間、涉及職工人數是如何認定的?
違法行為存續時間:以單位設立之日的當月為起點,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其進行調查取證并作出結論的時間為終點,其間連續計算。
職工人數:以繳納社保費作為標準計算職工人數。
(四)一家企業在開立之初辦理了繳存登記準備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但開辦后資金一直緊張,導致企業5個月來一直沒有為其名下的10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這種情形會如何處理?
如果適用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已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但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人數50人以下的”,可從輕給予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如果適用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存續期間4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對上述可以同時適用兩款規定的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基于過罰相當原則,會綜合考慮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事實,對確因客觀事實導致不能及時履行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原則上從輕處罰。
單位如果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免于處罰的情形,按規定免于處罰。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