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已經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該規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8日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行為,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準確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房地產與住房保障類)》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內,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罰標準的權限。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處的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單位,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必須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處罰法定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有法律授權,有法定情形,有法定依據。
(二)堅持公平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應基于履行職責和法律規定,不得受不相關因素影響和干擾。
(三)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要與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事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四)堅持程序合法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五)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通過處罰與教育,使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糾正違法行為,增強遵紀守法意識,促進行政目的的實現。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依據:
《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對于單位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下稱“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如下:
(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處罰:
1. 在《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免于處罰;
2. 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免于處罰的情形。
(二)單位有下列輕微違法行為之一的,從輕給予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1. 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存續期間3個月以下的;
2. 單位已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但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人數50人以下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
(三)單位有下列一般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1. 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存續期間3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的;
2. 單位已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但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人數50人以上75人以下的。
(四)單位有下列一般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1. 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存續期間4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2. 或單位已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但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人數75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五)單位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1. 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存續期間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
2. 單位已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但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人數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六)單位有下列特別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以5萬元罰款處罰:
1. 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存續期間2年以上的;
2. 單位已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但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人數500人以上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 對于違法事實清晰明了的案件,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任科室作出處罰決定。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應通過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集體決策機制審議決定。
第九條 本規則由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實施。
第十條 本規則中的第七條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