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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環境保護責任暫行辦法》解讀

信息來源:中山市生態環境局 發布日期:2022年09月14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中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環境保護責任暫行辦法》的通知


  我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環境保護責任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一)制定背景與意義

  由于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出于經濟利益考慮,肆意引進“散亂污”企業,往往環境監管部門處置清理完一批“散亂污”企業,業主和管理人又引進一批,導致“散亂污”企業“另起爐灶”、“死灰復燃”、繼續生產,給后端的環境監管帶來了很大壓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因此,為加強對出租物業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環境監管,督促出租物業的業主和管理人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規范其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強化污染防治源頭管控,切實提高我市生態環境質量,制定本《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的出臺旨在落實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的環境保護責任,促使生態環境得到有效管控。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12月28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年11月29日施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1年2月1日施行);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9年11月29日施行);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3月1日施行);

  《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2021年9月29日施行);

  《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2016年7月1日施行)。

  二、文件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明確了對出租人出租物業的追責原則、追責情形、追責主體等內容,共六章、三十二條,包括總則、業主和管理人環境保護責任、監管措施、環境損害賠償、環境違法責任追究、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6條。本章為綱領,明確了本辦法制定目的和依據、有關概念定義、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要求、職責分工、強化服務支持等。本辦法重點明確了污染環境的責任追究遵循“誰所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原則。

  第二章“業主和管理人環境保護責任”共8條。本章明確和細化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的環境保護責任,包括企業入駐把關、物業租賃合同及委托管理合同要求、公共性污染防治設施保障要求等責任。本辦法重點明確了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協助環境監管、履行及時報告義務、不得幫助包庇承租人從事環境違法犯罪活動等相關責任。

  第三章“監管措施”共5條。本章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轄區內出租物業的日常巡查責任,并根據出租物業的權屬情況,對集體物業,國有物業,民營企業、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所有或管理的物業分別明確和強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章“環境損害賠償”共3條。本章將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納入生態環境賠償主體范圍,明確了業主和管理人造成環境損害時賠償權利人獲得救濟的途徑,包括民事損害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及公益訴訟途徑。

  第五章“環境違法責任追究”共8條。該部分重點明確了業主和管理人在出租物業活動中損害環境的責任追究遵循“各負其責”原則。承租人在出租物業內存在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的,必須查清事實、區分責任,業主和管理人未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同時,本辦法分別針對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不依法建設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不嚴格把關入駐企業環境保護情況、幫助或包庇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妨害環境執法行為等損害行為的責任追究進行了細化規定。

  第六章“附則”共2條。本辦法的解釋部門、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三、重點內容

  (一)加強企業入駐把關

  《暫行辦法》明確要求業主和管理人把好企業入駐關,不得將物業出租給承租人用于明顯不符合環境保護準入政策的項目。明知承租人不具備相應污染防治能力,不得將產生污染的設備轉讓、出租或出借,并應督促、配合承租人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手續,對于承租人拒不辦理環境保護手續的,應及時舉報。

  (二)物業業主和管理人應協助環境監管

  在開展環境執法過程中,存在部分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不配合環境執法工作、故意隱瞞承租人和出租物業相關信息的情況,這不僅降低了行政執法效率,同時也將涉嫌違法犯罪。因此,《暫行辦法》規定,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應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等其他相關部門開展環境執法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為承租人實施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逃避環境保護檢查等提供幫助,或幫助其逃匿,或作假證明包庇等。

  (三)加強對集體物業的監管

  近年來,地方各級政府積極推進工廠建設項目招投標、土地使用權等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促進和規范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租賃等交易行為主要通過“中山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中山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暫行辦法》規定對于已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租賃交易的集體物業,應將符合環境保護情況納入投標人的資格審核條件;對于未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租賃交易的集體物業,應將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納入租賃合同。

  同時,針對目前我市開展的低效工業園改造中存在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場主體合作開發的情形。《暫行辦法》規定,對于村(居)委員會、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場主體合作開發等形式建設物業并出租的,村(居)委員會、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監督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助力村鎮工業集聚區升級改造。

  (四)加強對國有物業的監管

  《暫行辦法》規定,對國有資產負有管理職責的市機關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將國有物業出租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在招租方案中明確環境保護準入條件,審查承租人環保情況,嚴格把好企業入駐關。物業租賃合同簽訂后,對國有物業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應督促和監督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履行環境保護責任。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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