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中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2年1月15日起實施。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中山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自2018年4月28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我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降低市場主體登記成本、促進市場主體的便利準入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國家、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以及“政務能力對標排查”“深中一體化”等工作持續開展,對我市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又提出新的要求。此外,原《辦法》試行期已屆滿,為保持制度的延續性,持續釋放場地資源,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深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決定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對相關條款進一步進行修訂完善,出臺《中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五)《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0〕29號);
(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
三、《辦法》有效期
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辦法》適用于哪些市場主體?
《辦法》適用的市場主體,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五、《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包括總則、住所(經營場所)要求、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集群登記、“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內容。
六、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有什么要求?
市場主體應當以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并對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只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場所可以是固定場所,也可以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供的真實、合法、有效的網絡經營場所。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必要的經營條件,并且以可區分的、獨立空間的形式存在,以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一址多照、住所托管的集群企業除外。商場和市場中的鋪位、柜臺或攤檔視為獨立空間。
七、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區域有哪些?
相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產業政策、城鄉規劃、商業網點布局等政策文件的規定,對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區域進行梳理,形成全市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禁設區域目錄內容包括項目類別、禁設區域、禁設依據以及主管部門等內容。市場主體應當遵守禁設區域目錄相關規定,不得在禁設區域從事禁止性經營活動。
八、什么是住所信息申報制度?
是指市場主體向登記機關、許可審批及備案部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作為其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無需提交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實行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度不免除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手續和義務,不免除申請人應承擔的有關法律責任。
九、什么是集群登記?
集群登記,是指多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以一家企業的住所作為自己的住所(含經營場所,下同)登記,并由該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登記模式。
托管企業,是為多個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
集群企業,是指將住所設于托管企業的住所,并由托管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
十、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申請登記為托管企業?
托管企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鎮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產業園(區)的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法人企業,或由前述法人企業控股的法人企業;
(二)經營范圍應包含集群企業住所托管服務等字樣;
(三)住所應當與開展住所托管服務業務相適應;
(四)應當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相關資格和條件。
十一、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
集群企業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法人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
(二)僅從事電子商務行業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或個體工商戶。
十二、集群企業需提交哪些住所使用證明材料?
集群企業除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外,還需提交托管雙方簽署的住所托管協議,以及托管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登記機關在集群企業住所后加注“(集群登記)”字樣。
十三、什么是“一照多址”?
一照多址,是指企業在住所外設立多個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申請增加多個經營場所地址,由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情形。企業增設經營場所,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申請“一照多址”登記。
十四、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一照多址”登記?
“一照多址”登記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中山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企業(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除外);
(二)增設的經營場所在中山市轄區范圍內;
(三)經營范圍如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住所和所有增設的經營場所均已取得相關審批部門的批準。
十五、什么是“一址多照”?
一址多照,是指多個市場主體,經房屋產權人或其授權經營管理方同意,將同一地址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情形。
十六、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一址多照”登記?
申請“一址多照”登記時,市場主體申請人需要書面承諾愿意共同承擔因使用同一住所(經營場所)而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但分公司的經營場所與其隸屬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不能為同一地址。
十七、市場主體須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申請將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
申請將住宅改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二)已經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三)符合禁設區域目錄的規定;
(四)不得從事生產加工、危險化學品、電鍍、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紙、電力生產、垃圾處理、再生資源(廢品)回收、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經營、貨物倉儲等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和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經營項目。上述項目登記的情形實行動態管理,如有調整,有關項目清單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市場監管局公布。
十八、哪些業主應當認定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十九、原市場主體已不在原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且未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又無法取得聯系的,新市場主體在該地址怎么辦理登記?
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其住所(經營場所)可由新市場主體直接辦理登記。
對于尚未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若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與原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已到期,申請人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另外提交該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關于承擔場所使用權糾紛法律責任的聲明。若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與原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未到期,且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與原承租方未簽訂終止房屋租賃的合同,可由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登報公示解除租賃關系,并提供登報公示的報樣及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關于承擔場所使用權糾紛法律責任的聲明。
二十、因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引發的民事爭議怎么解決?
因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引發的民事爭議,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登記機關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予以處理。
二十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由哪些部門監督管理?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實行屬地管理,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市場主體住所監督管理工作,并對轄區內各部門進行督查考核。各村(居)配合開展工作,發現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不符,或住所(經營場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引導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通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各職能部門根據“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并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二十二、若市場主體提供虛假材料會有什么后果?
登記機關對作出虛假承諾、違反承諾或不實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的市場主體應依法予以查處,按照其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登記的行為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