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關于印發實施《中山市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我局對2018年頒布施行的《中山市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
隨著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推進、城鄉發展規劃和行政服務能力改革等變化,2018年公布施行的《管理辦法》部分規定與實際工作需要不完全適應,比如“市文物補助資金”補助比例低,致使申請人申請積極性不高。為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力度,提高資金申請人的申請積極性,我局根據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實際,結合鎮街等基層部門、單位的意見,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管理辦法》修訂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的內容扼要如下:
(一)增補和完善了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補助資金的補助對象、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等內容(第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至第四十二條)。
1、補助對象。原辦法對“市文物補助資金”的補助對象未有明確,修訂辦法明確為以下單位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等:(1)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3)中山市文物保護單位;(4)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下稱“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原辦法的“市非遺補助資金”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這三個項目,修訂辦法增加了非遺傳統工藝工作站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兩個補助項目,每年每站/館補助2萬元。
2、申請條件。原辦法無明確規定“市非遺補助資金”申請單位的條件,修訂辦法明確為:(1)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自然人;(2)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3)具有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人員;(4)具有科學的工作計劃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3、申請材料。原辦法未明確“市非遺補助資金”的申請材料,修訂辦法進行了明確,需提交相應項目的補助資金申請書。
(二)提高“市文物補助資金”補助比例和限額等(第十六條)。
1、文物維修工程市級財政補助比例由25%提高到原則上最高為文物維修工程預算總額的50%。
2、市文物補助資金每一項目補助的最高限額提高到200萬元。
3、第十六條增加了以下內容:“若不可移動文物獲批國家、省同類補助資金的,扣減上級補助資金后,余額原則上最高按文物維修工程預算總額50%的比例給予補助。如有獲批鎮(區)同類補助資金的不扣減,但總補助比例不超過工程預算總額的100%。”
(三)修改了市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的時間節點(第二十五條)
原辦法規定市級財政文物維修工程資金分二期劃撥到各鎮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第一期為管理單位或文物私有產權人與文物維修項目承建單位簽訂合同后撥付補助資金的50%,第二期為工程施工進度達到50%后再撥付該項目補助資金的50%。修訂辦法仍分二期撥付:第一期為工程施工進度達到50%后,以已確認的已完成項目工程量清單為依據撥付補助資金的50%;第二期為工程完工并經相應級別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竣工驗收后,再撥付補助資金的50%。
(四)刪除與《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深化市級預算管理改革意見>的通知》中關于市財政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等有關精神不相符的條文。
1、刪去第二十二條“并報市財政局,具體補助金額以市財政局核準金額為準”的表述。
2、刪去第二十四條“市文物補助資金預算分配方案經市財政局核準后”的表述。
3、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市級財政將分二期將市文物補助資金劃撥到各鎮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文物補助資金將分二期劃撥到各鎮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市級財政撥付該項目補助資金的50%”刪去“市級財政”的表述。
4、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市文廣旅局按市財政局規定組織各鎮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補助資金項目申請單位開展補助資金績效自評,及時報送績效自評材料。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作為以后年度補助資金分配及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未按規定進行績效評價的,原則上不再繼續安排資金”。
5、刪去第三十條“并根據市財政部門績效報告的要求”的表述。
6、刪去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7、第四十六條“按照規定程序報市文廣旅局和市財政局予以調整或變更”刪去“和市財政局”。
(五)明確市非遺補助資金是補助市級非遺項目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市非遺補助資金主要是指補助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基地、傳統工藝工作站、非遺展示館等單位或個人開展各項保護活動和傳承工作,具體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每項目每年申請金額為2-5萬元;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補助5000元;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每基地每年補助2萬元;
(四)非遺傳統工藝工作站,每站每年補助2萬元;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每館每年補助2萬元”。
(六)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修改為“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提高文化遺產保護積極性的需要
原辦法規定市文物補助資金比例原則上最高為25%,且補助資金限額為100萬元;市非遺補助資金僅補助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傳承基地。參照市城市更新局關于歷史建筑保護項目補助資金及其他相關規定,本次修訂將“市文物補助資金”補助比例提高至原則上最高為工程結(決)算額的50%,且將補助資金限額提高至200萬元,鎮區參照市級做法給予補助;市非遺補助資金增加非遺傳統工藝工作站、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兩個補助項目。資金補助比例和覆蓋面均相應提高,進一步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積極性。
(二)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務水平的需要
修訂辦法對原辦法中的申請材料、申請條件、補助對象等要求作了補充和完善,提高了辦法的可執行性,符合政務服務質量提升的大趨勢。
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