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關于印發中山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印發了《中山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辦法(2021 年修訂)》(中市監[2021]216號),于發布之日起實施。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 277 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19 年12月27日,市知識產權局出臺了《中山市企業知 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辦法》(中市監[2019]225號)并實施。由于項目合作銀行增多、項目風險管控有待進一步加強等原因,原有辦法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現有項目開展。為嚴格把握項目運作風險,需要對原有資金管理、扶持對象、資金運作模式 等內容進行調整,以保障項目在可控范圍內持續良好的運作。經過調研、征求意見和多次協商等環節,市知識產權局對原有政策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以促進項目良好運作。
二、修改依據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19)》的通知(國知發運字[2019]38號)。
(二)《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4號)。
三、修改主要內容
(一)第三章資金管理。明確資金管理人職責,要求資金管理人對扶持企業標準、貸款余額等內容進行審核,并強化資金管理人在使用資金時進行報備,進一步加強對風險補償資金和項目的管理。
(二)第四章扶持對象。進一步明確知識產權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企業具體條件,便于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三)第五章資金運作模式。完善項目合作模式流程,刪除市知識產權局入池審查流程,調整為由資金管理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扶持企業進行審查。進一步明確參與合作的各方機構條件及主要職責,作為挑選合作機構的必要環節。規定兩種模式具體風險分擔比例,進一步降低財政資金風險分攤比例至 44%、26%,明確合作各方承擔的風險比例,規范項目運作。
(四)第七章附則。新增條款,要求按照財政資金專款專用的原則,明確利息等補貼費用,由另外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