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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山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文號:中市監規字〔2021〕5號、中市監〔2021〕216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日期:2021年09月16日

各有關單位,火炬開發區及各鎮街市場監管分局:

 《中山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辦法(2021年修訂)》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     


中山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辦法(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推動知識產權、金融與產業有效創新融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規范中山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知識產權局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金設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是由中央、市級兩級財政共同出資,總規模7000萬元,其中,中央財政出資4000萬元、市級財政出資3000萬元,用于開展中山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工作的專項資金。視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情況和上級要求,市級財政可調整資金規模。新增加的資金繼續納入風險補償資金總規模,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和運作。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用于撬動合作機構為企業提供風險補償資金規模10倍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代為補償銀行及相關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項目時產生的部分風險損失。風險補償資金以其余額為限承擔風險補償責任,支持獲得高校院所及國有企業專利轉讓許可并進行專利許可、轉讓備案的非關聯中小微企業,優先納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為符合中山市產業發展導向和知識產權創新發展方向的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

  (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規范程序,科學決策,擇優扶持。

  (三)專款專用,嚴格監督,確保風險補償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時核銷。

  (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以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為主的知識產權實現質押,獲得銀行資金授信的融資模式。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六條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機構,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總體規劃和監督。

  為保證風險補償資金的高效、安全運作,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有關規定委托市財政局下屬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資金管理人,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具體運作和管理,接受市知識產權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市知識產權局可調整其他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資金管理人。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風險補償辦法。

  (二)確定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產業方向或支持企業類型。

  (三)確定合作機構、風險補償合作協議。

  (四)組織專家小組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確定風險補償資金的支出和核銷。

  (五)資金管理事項的調整和決策。

  (六)監督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核實資金管理情況。

  (七)對風險補償資金運作進行監督檢查,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第八條  資金管理人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具體運作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托管理風險補償資金,開立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作為風險補償資金存放及支出的專用賬戶。     

  (二)在合作銀行設立風險補償資金子賬戶,作為合作銀行實際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的擔保資金,用于風險補償資金的存放和代償支出。

  (三)負責風險補償資金日常運作、賬戶管理、資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證風險補償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四)初審合作機構申報的合作方案,審核后提交市知識產權局核準確認。

  (五)根據合作銀行申請,原則上于7個工作日內審核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扶持標準、該企業在本項目中的貸款余額是否超過1000萬元。當審查的企業滿足條件時,出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確認函》。

  (六)及時收集合作銀行貸款信息。若發現合作銀行在完成放款后7個工作日內未向資金管理人進行報備,則視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確認函》已失效,該合作銀行對企業發放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不享受風險補償。

  (七)資金管理人應每月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備項目貸款情況,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貸款余額達到項目總規模的90%,應及時向市知識產權局及合作機構通報,并與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研究項目審批進度等工作。

  (八)資金管理人根據合作銀行申請的先后順序,于每季度初10個工作日內補充風險補償資金子賬戶,以截至上季度末該合作銀行實際放貸額度的10%比例進行調整。

  (九)資金管理人每季度按合作銀行實際放款情況,對風險補償資金子賬戶剩余資金進行補充或者回撥方式進行調整,風險補償資金子賬戶余額不超過合作銀行對企業貸款余額的10%。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資金子賬戶總額,以風險補償資金余額規模為限。

  (十)風險補償資金專款專用,單獨列賬,資金管理人安排人員管理風險補償資金母、子賬戶和會計財務。資金管理人在每季度存入、補充風險補償資金前,應向市知識產權局備案。處置風險補償資金前,報市知識產權局對風險補償資金應承擔的損失核準確認。

  (十一)配合市知識產權局開展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工作,風險補償損失及撥付補償資金確認后,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資金劃轉工作。

  (十二)貸款損失發生后,會同合作機構辦理具體資金劃轉手續,后續資金追討事宜由合作機構負責,資金管理人配合。風險補償金額,由資金管理人從該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金子賬戶中進行劃撥。

  (十三)根據項目開展情況,提出風險補償資金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

  (十四)風險補償資金主管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章  扶持對象


  條  申請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2年以上的企業,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項目時,當前企業納稅信用評級達到A級、B級或M級。

  (二)符合中山市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具備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的能力,重點扶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知識產權貫標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擁有知識產權企業。 

  (三)內部管理規范,財務制度健全,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項目時,能提供近2年度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或相關財務證明。

  (四)信譽良好,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項目時,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人民銀行企業征信體系中無當前逾期,近2年內無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五)企業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項目時,擁有有效的專利、注冊商標、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擁有發明專利1個(含)以上。

  2.擁有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共6個(含)以上。

  3.擁有注冊商標2個(含)以上,或申請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識1個(含)以上。

  第十條  由本風險補償資金對應支持的單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同一企業由本風險補償資金項目對應支持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企業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后,應當用于知識產權產品產業化的生產經營活動、技術升級等流動資金周轉。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機關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


第五章  資金運作模式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通過引入銀行、保險/擔保機構、知識產權評估/服務機構等主體,設計多元化商業模式分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引導和扶持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獲得所需資金。

  第十三條  銀行、保險/擔保機構、知識產權評估/服務機構等主體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向資金管理人和市知識產權局申請成為合作機構,同時確定風險補償項目具體合作模式,合作機構和合作方案由市知識產權局和資金管理人共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合作方案經市政府審批通過后,由市知識產權局和資金管理人按規定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簽訂后,合作機構應加強對貸款企業的貸后跟蹤管理,定期向市知識產權局和資金管理人報告項目情況。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合作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作銀行應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依法取得金融許可資格,進行合法經營。

  (二)保險/擔保機構應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融資擔保業務許可的資格,進行合法經營。

  (三)知識產權評估/服務機構,應獲得合作銀行準入或認同開展知識產權評估/服務業務。

  (四)合作機構應設立服務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服務團隊,服務效率高,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

  第十五條  合作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及合作協議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其中,合作銀行主要負責審核及發放企業貸款,于取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確認函》后2個月內完成發放貸款,及時開展逾期貸款追收等事項;保險/擔保機構主要負責為企業提供增信服務、逾期貸款追收等事項;知識產權評估/服務機構主要負責對貸款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評估、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服務等事項。

  第十六條  資金管理人應與合作機構加強定期信息交流。若發生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且逾期貸款本金或者利息超過60天仍未還款的,合作機構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可向資金管理人書面提出補償申請,并聲明同一筆貸款未獲得市政府或部門的其他貸款風險補償。

  市知識產權局自收到補償申請之日起,按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小組對合作機構提出的風險損失補償申請進行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原則上于30天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應承擔的損失經核準確認后,從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中支出,由資金管理人會同合作機構辦理資金劃轉手續,后續追償事項由合作機構負責,資金管理人配合,并通過合作協議進行明確規定。

  第十條  若出現以下情形,對風險損失補償申請可按有關規定不予以受理或不予認定為風險損失,風險補償資金不承擔任何補償責任:

  (一)合作機構未取得有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確認函》進行放款的。

  (二)合作協議中規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認定為風險損失的。

  (三)其他不予受理或不予認定為風險損失的情形。

  第十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項目實行風險共擔,由風險補償資金與合作機構按照相應比例承擔貸款損失,合作機構可選擇以下風險分擔比例:

  (一)風險補償資金、銀行、保險、評估/服務機構分別按照44:36:16:4的比例共擔貸款本金風險損失。

  (二)風險補償資金、銀行、擔保、評估/服務機構分別按照26:20:50:4比例共擔貸款本金風險損失。

  具體承擔比例由合作機構選擇后按流程進行審批。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僅承擔逾期貸款本金損失。

  合作銀行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進行風險補償的額度,以該合作銀行申請風險補償時,該銀行的在貸余額占整個項目在貸余額的比例,乘以風險補償資金總規模,計算該合作銀行應獲得的最高累計風險補償額,該合作銀行累計補償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在申請補償時應獲得的最高累計補償額。(單個合作銀行最高累計風險補償額計算方式為:單個合作銀行正常在貸余額/整個項目正常在貸余額×100%×風險補償資金總規模-單個合作銀行實際已補償金額)。風險補償資金以其余額為限承擔風險補償責任。

  合作機構具體負責本項目的追償工作,按照合作協議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法律等費用,按照合作協議約定支付。合作機構須按月度向資金管理人報送不良貸款項目追償跟蹤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對事后成功追討的風險補償項目,追討所得款項在扣除相關追討費用后,剩余款項根據各方承擔的風險比例,先行償還貸款本金損失,其次償還合作銀行利息罰息損失,風險補償資金應得部分應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繳入專用賬戶。

  第二十條  風險補償項目運行過程中,當合作銀行的逾期貸款余額占貸款余額比例超過5%(含5%)或者風險補償資金累計補償金額達到風險補償資金總額的50%以上(含50%)時,應立即暫停該風險補償項目的合作。市知識產權局會同資金管理人、合作機構共同對風險管控機制、運營模式等條件重新進行磋商,風險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協商一致后方可恢復。暫停期間,已開展尚未歸還的業務,應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履行風險分擔責任。

  第二十條  合作機構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合作協議約定開展業務的,市知識產權局和資金管理人共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后,可終止與合作機構的本項目業務合作關系。市知識產權局和資金管理人可按有關規定重新選擇新的合作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項目業務合作。

  第二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在本辦法到期并履行相關風險補償責任后,余額按出資比例退還給出資方。


第六章  資金監管


  第二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相關單位對風險補償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賬戶所得利息收入,滾入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內,用于擴大風險補償資金規模。

  第二十條  資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項目企業和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開支等情況,接受市知識產權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的企業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對于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不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范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挪用風險補償資金等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追回相關款項外,一并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合作機構應按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對于合作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風險補償資金,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

  三十條  若合作機構和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的企業有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行為,將按條例進行處罰。

  三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運作過程中,應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根據需要召開聯席會議。如有分歧,協商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按照本辦法簽約的合作機構,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時產生的貸款利息、貸款保證保險費用或貸款擔保費用、評估費用,按照相關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補貼。

  第三十條  風險補償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能超出本辦法有效期,否則風險補償資金不承擔任何風險補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辦法》(中市監〔2019〕225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中山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辦法(2021年修訂)》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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