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19年7月,文化和旅游部發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 065-2019)》行業標準,規范民宿標準化發展;2019年廣東省政府發布《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粵府令第260號),我市相應出臺《中山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對民宿的開辦條件與程序、經營規范、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作出指引和規定。根據《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中山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出臺《中山市特色民宿評選辦法》(以下簡稱《評選辦法》)。
二、《評選辦法》主要內容
《評選辦法》共五點,包括申報條件、評選程序、評選標準、獎勵方式和其他五個方面。第一點申報條件部分,規定了可參選民宿的基本要求。第二點評定程序部分,明確了民宿評選由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組織實施,每年第二季度開展申報和評選工作,申報主體的申報流程,市特色民宿評選工作委員會的組成,評分、公示、復核等內容。第三點評選標準部分,闡述了特色民宿對的評分考核項目和具體內容。第四點獎勵方式部分,明確了達標特色民宿標牌的頒發和扶持資金獎勵規定。第五點其他部分對解釋權和施行日期作了明確。
三、《評選辦法》主要關注點
(一)關于評選條件
參加特色民宿評選的民宿必須是中山市內完成登記且持續經營的民宿,具備民宿經營基本要求(具體條件見《中山市民宿暫行管理辦法》)。其經營規模:民宿單幢建筑客房數量應不超過14 間(套),單幢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近三年內未發生安全責任、生態環境、防疫防控等責任事故,未受到行政處罰,無有效質量投訴,遵紀守法、合法經營的民宿。申報主體對其提供的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關于評選機構
成立中山市特色民宿評選工作委員會,負責特色民宿評選工作。市特色民宿評選工作委員會抽取評審員不少于5人(包括專家、網民和市民,其中網民和市民各1人)組成中山市特色民宿評審小組,評審專家從市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和市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中隨機抽取產生。對照評選辦法和評分表對參評民宿進行資料審核和現場考察相結合測評。
(三)關于獲評流程
中山市特色民宿評選工作委員會評審成員結合測評情況,按中山市特色民宿評分表進行打分,評選結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民宿擬推薦授予中山市特色民宿稱號。評選結果提交中山市特色民宿評選工作委員會審定。評選結果在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官網、文旅中山微信公眾號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擬授予中山市特色民宿稱號,由中山市特色民宿評選工作委員會提交市文化廣電旅游局黨組會議審定。
四、施行時間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