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
為落實中山市“三線一單”工作,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落地應用,我市印發了《中山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中府〔2021〕63號),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編制實施“三線一單”,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加快劃定并嚴守“三線一單”,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建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快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粵府〔2020〕71號),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三線一單”實施的主體責任,扎實推進編制、發布和實施工作。
編制實施《中山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建立覆蓋我市全域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對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山、實現高質量崛起具有重要意義。
二、編制依據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
(二)《關于印發〈“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99號);
(三)《關于印發〈“三線一單”編制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4號);
(四)《關于印發〈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23號);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粵府〔2020〕71號)。
三、關于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應作為各鎮街、各部門規劃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城鎮建設以及重大項目選址的重要依據,并應用于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執法監管過程中。通過實施“三線一單”,嚴把生態環境準入關,推動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現生態環境監管精細化、規范化、智能化。
四、關于主要目標及“三線”劃定
(一)主要目標。到2025年,建立較為完善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二)生態保護紅線及一般生態空間。劃定全市陸域生態保護紅線面積168.39平方公里,占全市陸域國土面積的9.44%;劃定全市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面積65.29平方公里,占全市海洋功能區劃面積的40.90%。待生態保護紅線評估優化工作完成后,進行動態更新。劃定一般生態空間面積69.08平方公里,占全市陸域國土面積的3.87%。
(三)環境質量底線。按照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原則,提出全市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穩步提升等的目標要求。
(四)資源利用上線。銜接能源、水資源、土地資源的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提出水資源、土地資源、岸線資源、能源消耗等達到或優于國家和省下達的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
五、關于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通過梳理國家、省、市各級各類政策法規、規劃計劃等文件,緊緊圍繞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核心目標,以引導產業合理布局、科學發展為宗旨,以鼓勵先進污染治理技術、淘汰落后污染工藝、不斷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為主線,從區域布局管控、能源資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及環境風險防控等四個維度,提出差異化管控要求,搭建“1+56”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體系(“1”為全市生態環境準入共性清單,“56”為全市56個環境管控單元的差異性準入清單)。
六、關于動態調整機制
本方案按照省“三線一單”實施管理規定,開展評估更新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5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市“三線一單”評估更新工作。
附件:術語和定義
附件
術語和定義
一、生態空間: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涂、岸線、海洋、無居民海島等區域,是保障區域生態系統穩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態服務功能的重要陸域、水域和海域區域。生態空間包括生態保護紅線與一般生態空間。
二、一般生態空間:指生態保護紅線之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或生態環境相對敏感區域,是維系生態安全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區域以生態保護和提供生態產品為主要功能,原則上按照限制發展區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強化生態功能保育。
三、生態保護紅線:指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按照“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的基本要求,實施嚴格管控。
四、環境質量底線:指按照地表水、大氣、土壤及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不斷優化的原則,結合環境質量現狀,銜接地表水、大氣、土壤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相關規劃、功能區劃要求,考慮環境質量改善潛力,確定的分區域分階段環境質量目標及相應的空間準入、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五、資源利用上線:指按照自然資源資產“只能增值、不能貶值”的原則,以保障生態安全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的,充分銜接水資源、能源、土地資源、岸線資源等“總量-強度”雙控要求,提出的各要素分區域分階段的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強度、效率等上線管控要求。
六、環境管控單元:指集成生態保護紅線及生態空間、水、大氣、土壤、近岸海域等生態環境要素管控分區及重點資源利用管控分區,擬合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城市規劃區等行政邊界,劃定的分類分級、功能明確、邊界清晰的環境綜合管控單元。
七、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指基于環境管控單元,統籌考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管控要求,從區域布局管控、能源資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等方面確定的生態環境管控要求。包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共性清單,以及全市各環境管控單元的差異性準入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