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取消城鄉居民醫保個人賬戶的通知
我市《關于取消城鄉居民醫保個人賬戶的通知》(中府辦函〔2020〕183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20年12月18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做好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0號)提出“實行個人(家庭)賬戶的,應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門診統籌平穩過渡”的工作要求和《關于報送階段性減征職工醫保費和取消居民醫保個人賬戶有關工作情況的通知》(國醫保待遇函〔2020〕5 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市出臺《關于取消城鄉居民醫保個人賬戶的通知》。
二、主要內容
(一)取消城鄉居民醫保個人賬戶后參保人的繳費問題。
目前我市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3500元,費率為6%,每月繳費標準為210元,由于46歲以上城鄉居民人員超過半數,按46歲以上劃入97.5元(100元)標準扣減醫保費,取消個人賬戶后保費應為110元,換算費率為3.2%,取整為3.0%(3500×3.0%=105元),即2020年12月起,以城鄉居民身份(以家庭戶或學校為參保單位)參加我市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率由6%下調至3%,2020醫保年度每月繳費額由210元/人/月下調至105元/人/月。
(二)取消城鄉居民醫保個人賬戶后參保人的待遇情況。
1.根據上月繳費下月享受待遇的原則,2020年12月起降低保費,2021年1月起,取消以城鄉居民身份參加我市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的醫保個人賬戶劃撥待遇,補充醫療保險現有的特殊病種和住院補充醫療等待遇維持不變。
2.取消城鄉居民醫保個人賬戶后,城鄉居民原醫保個人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其支付范圍和管理等按本市現行規定執行。
(三)取消城鄉居民醫保個人賬戶后本市戶籍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的其他情形。
1.由于目前部分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和本市戶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并按月領取我市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存在正在按月或已一次性以職工身份繳納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情形,為確保此部分人員在政策調整后參保和享受待遇的延續性,允許其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結合自身經濟情況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繳費費率與我市職工參保繳費費率相同,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為2.5%、補充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為6%,補充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為6%的參保人按規定享受醫保個人賬戶劃撥待遇。
2.取消城鄉居民醫保個人賬戶政策實施前已辦理補充醫療保險(含原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繳費手續的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醫保個人賬戶劃撥等補充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