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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中文廣旅〔2024〕48號、中文廣旅規〔2024〕2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發布日期:2024年10月21日

各鎮街宣傳和教體文旅辦公室(宣傳文化服務中心):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中山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及時更新到期的辦法條例(原《中山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到期),我局重新修訂并形成了《中山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如有問題,請與我局聯系。

  

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4年10月21日


中山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中山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長期居住或工作在中山市,且承擔該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以下簡稱“市文廣旅局”)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 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對象包括個人和群體。個人指單個自然人,群體由兩名及以上自然人構成,他們分別掌握某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踐的重要環節或核心技藝,相互間不可或缺、分工協作,共同承擔該項目傳承工作。

  第四條 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五條 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六條 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世界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七條 市文廣旅局根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定期組織開展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個人和群體)認定工作。

  第八條 認定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個人和群體),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個人,可以申請為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個人):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二)技藝精湛,熟練掌握該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從事該項目傳承實踐累計15年以上,且有能力、有意愿持續開展傳承工作;

  (三)在該項目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獲得廣泛認可;

  (四)長期居住或工作在項目申報所在地;

  (五)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核心、帶頭、示范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志愿面向社會傳承,身體健康。

  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不得認定為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個人)。

  同一項目、同一家族中已經評定有市級(不含國家級、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且具有傳承能力的,原則上不再從該家族中認定新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個人)。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群體,可以申請或被推薦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群體):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二)傳承群體由兩名及以上自然人構成,他們分別熟練掌握同一項市級以上非遺代表性項目實踐的重要環節或核心知識與記憶,相互間不可或缺、分工協作,共同承擔該項目傳承工作;

  (三)傳承群體原則上應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或受其管理,或有隸屬關系,注冊地應與該項目申報所在地相同;

  (四)傳承群體有5年以上團體傳承經驗,構成人員長期居住或工作在項目申報所在地。核心成員相對固定,在該項目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和影響力;傳承群體在該項目申報地區具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獲得廣泛認可和熟知;

  (五)傳承群體每個構成人員均需有清晰的傳承譜系,并且能夠對應申報地區同一個市級以上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傳承譜系。傳承群體核心成員在該項目申報地區從事傳承實踐時間累計15年以上,一般成員在該項目申報地區從事傳承實踐時間累計5年以上。傳承群體構成人員有能力、有意愿以群體形式持續開展傳承工作,積極培養團隊后繼人才,身體健康;

  (六)傳承群體構成人員最多不超過15人,應在申報時明確核心成員(可1-3人不等)和一般成員,指定1位傳承群體負責人,并注明每位成員掌握哪一部分的核心技藝,每項核心技藝只允許1人代表;

  (七)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既可以單獨申報市級代表性傳承人,也可以作為構成人員申報傳承群體。已經被認定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也可以作為構成人員申報傳承群體;

  (八)傳承群體具備必要的傳承場所、設備及其他傳承所需物質條件。

  第十一條 公民提出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個人和群體)申請的,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接受各級文化主管部門監督及項目保護單位管理,自覺履行項目保護、傳承、傳播等相關義務的承諾書;

  (七)同意各級文化主管部門使用申報材料進行公益性宣傳的授權書;

  (八)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市直各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向市文廣旅局推薦本單位項目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但應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先向其傳承非遺項目所在鎮街宣傳文化服務中心提交申報材料。

  各鎮街宣傳文化服務中心將轄區內傳承人申報材料收集匯總后,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甄別提出推薦名單和推薦意見,經過不少于7日社會公示且無異議后,再將申報材料、推薦意見和公示情況報送市文廣旅局。

  第十三條 市文廣旅局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市文廣旅局應當組建非遺專家咨詢小組,對推薦認定為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

  初評人選應當經專家咨詢小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專家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五條 專家咨詢工作實行回避制度。直接參與申報材料制作或者與申報人存在近親屬以及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非遺專家,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市文廣旅局對提出的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文廣旅局提出。市文廣旅局經過調查、復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30日內書面告知實名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咨詢小組進行重新審議,新組建的專家咨詢小組成員名單應當回避上一輪專家咨詢小組小組成員人選。

  第十八條 市文廣旅局根據專家咨詢小組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市文廣旅局應當建立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二十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個人和群體)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承活動,進行創造性實踐;

  (二)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新知識和技藝;

  (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和交流;

  (四)獲得政府提供的傳承支持;

  (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個人和群體)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研究和推廣;

  (四)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接受項目保護單位指導,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審計、檢查或績效評價等工作;定期向所在鎮街宣傳文化服務中心、項目保護單位提交傳承情況報告;

  (六)其他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市文廣旅局、各鎮街文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個人和群體)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給予支持: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傳承項目的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鼓勵和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和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文化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傳承人服務與管理制度,加強對轄區內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服務與管理。

  項目保護單位應定期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文廣旅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指導項目保護單位,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技藝進行全面保護,完整記錄代表性傳承人所掌握的技藝和經驗。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文廣旅局核實后,取消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代表性傳承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或長期不在其所傳承項目的中山市相關地區居住、工作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因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

  (六)本人自愿申請,放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七)其他應當取消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對因第(五)(六)情形取消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過突出貢獻的,經過傳承人申請并報市文廣旅局審核后,可以授予其名譽傳承人稱號,但不再享受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每年的補助經費。

  第二十六條 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或榮譽傳承人去世的,各鎮街宣傳文化服務中心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市文廣旅局。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文廣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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