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文化的亮麗瑰寶,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工作,對于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公布實施,《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12月27日起公布實施,為中山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據與參考。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三)《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四)《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三、編制說明
(一)參照《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中山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新增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個人和群體的明確定義。
(二)參照《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對比原暫行辦法,《辦法》第四條新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有關內容。
(三)參照《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對比原暫行辦法,《辦法》第六條新增“堅持正確的歷史觀、世界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有關內容。
(四)對比原暫行辦法,《辦法》刪除“市文廣旅局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批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和認定工作。”的有關內容,改為第七條“市文廣旅局根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定期組織開展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個人和群體)認定工作。”
(五)參照《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辦法》第十條新增中山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群體)的有關內容,同時于《辦法》第十一條明確申請條件等內容。
(六)對原辦法提交申請材料的推薦單位進行了調整,原審核、上報或推薦機關為各鎮街宣傳文化服務中心或市直行業管理部門,現根據近年來傳承人認定實際工作情況,在《辦法》第十二條統一改成由各鎮街宣傳文化服務中心提交申報材料。
(七)參照《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及《中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于《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重新明確推薦認定傳承人的評審流程。
四、主要內容解讀
代表性傳承人制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目前,我市共認定了九批共106名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其中健在97人。他們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最具有活力的主體,在保護傳承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作出了突出貢獻。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客觀上也存在著部分代表性傳承人對權利和義務理解不深,傳承活動計劃性不強,傳習效果不明顯,對政府給予的傳習補貼用途不清晰等問題,甚至還有個別代表性傳承人未有效履行職責等情況。新時代背景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具有重要意義,為規范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我市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著力培養好傳承隊伍,將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中山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辦法》具有兩個顯著特點:
一是在市級層面率先探索認定傳承群體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探索認定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解決集體傳承、大眾實踐的項目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中的瓶頸問題。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先行先試,將“群體”納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范疇,在省級層面率先邁出探索創新步伐。我市緊跟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步伐,參照《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辦法》新增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群體的明確定義,規定“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群體。個人指單個自然人。群體由兩名及以上自然人構成,他們分別掌握某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踐的重要環節或核心技藝,相互間不可或缺、分工協作,共同承擔該項目傳承工作”。
二是完善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實施動態管理
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隊伍龐大,過去由于認定與管理工作存在難度,陸續出現不少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不作為、傳承工作不到位等問題。“退出機制”的出臺是優化傳承人隊伍、推動項目活態傳承的必要之舉。有鑒于此,《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均有詳細規定,并明確了7種取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我局將定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進行評估,并將考核評估結果作為其是否繼續享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同時將建立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對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內容進行記錄。
此外,針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辦法》中也予以更細致、人性化的規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傳承人將被列入“中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榮譽傳承人”,鼓勵其積極推動非遺傳承工作。
下一步,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將根據《辦法》相關規定,適時啟動新一批市級非物質文化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同時,逐步完善傳承人評價體系,指導全市代表性傳承人積極開展傳承活動,更加科學、系統的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高質量發展。
(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