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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中山市技工院校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中人社發〔2024〕66號、中人社規字〔2024〕4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日期:2024年09月25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全面推動技工教育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市實際,現將《中山市技工院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9月25日


中山市技工院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山市技工院校管理,促進技工教育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技工院校的管理規定和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技工院校。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我市技工院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技工院校的統籌規劃、業務指導、綜合管理等工作,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指導技工院校開展生產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禁毒教育、預防電信網絡詐騙教育等工作。各鎮街(管委會)應落實屬地責任,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做好轄區技工院校相關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技工院校要貫徹立德樹人的教育方針和促進就業創業的辦學宗旨,堅持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把學生培養成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能人才,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技工院校力量。

  第五條 技工院校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完善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健全內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實現高質量發展。公辦技工院校黨組織按照隸屬關系接受主管部門黨組織領導,民辦技工院校黨組織按照屬地化原則接受辦學地基層黨組織領導。技工院校應當在黨組織領導下建立健全工會、共青團、婦聯、學生會等組織。

  

第二章 院校設置


  第六條 技工院校的設立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技工院校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3號)等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設立技工院校,應當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地、辦學經費、設施設備、師資力量等條件,設置標準按照《技工院校設置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2〕8號)和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設立民辦技工院校,一般分為籌備設立和正式設立兩個階段。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立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其設置標準、審批程序、辦學事項變更及終止應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九條 技工院校經批準設立后,應根據辦學性質依法到民政、市場監管或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條 技工院校應根據自身辦學能力和教學條件,按照《技工院校設置標準》有關生均校舍建筑面積及師生比的規定要求,合理確定招生規模,科學編制招生計劃,自主開展招生工作。招生計劃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技工院校的招生簡章須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公示。招生簡章應當規范合法、真實有效,應明確學校辦學性質、招生專業及人數、辦學層次、授課形式、學費標準、學籍管理、報考指南等內容,對外公布的招生簡章應與備案的招生簡章內容一致。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資助政策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技工院校不得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招生、不得有虛假宣傳、惡性競爭等侵害學生及家長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技工院校應當執行收費公示制度,通過學校官網、招生簡章、招生宣傳、校內公示等形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學退費規定、投訴電話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增強收費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檢查。

  不得超出社會公示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應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雜費,不得跨學年提前收費。

  第十三條 技工院校招收的學生,應完成義務教育,必須是初中畢業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技工院校不得以普通高中學校(班)等名義招收學生。

  第十四條 技工院校嚴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組織招生、免試招生、超計劃招生、違規跨區域招生。嚴禁學校間混合招生、招生后違規辦理轉學;嚴禁民辦學校以公辦學校名義招攬生源;嚴禁未經錄取,提前發放錄取通知書、預錄通知書,提前收取“預留學位費”;嚴禁利用中介機構非法招生;嚴禁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采用社會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結果作為招生依據;嚴禁以高額物資獎勵、免收學費、虛假宣傳等方式爭搶生源;嚴禁招收借讀生、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嚴禁招生亂收費和有償招生。

  

第四章 學籍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各技工院校的院(校)長是學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六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關于學生學籍的管理規定,認真做好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十七條 技工院校招收全日制學制教育學生,以培養中、高級技能人才為主。技工院校招收初中畢業生,培養中級工、高級工、預備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為3年、5年、6年。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招收高中畢業生,培養高級工、預備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為3年、4年。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招收對口專業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達到中級技能水平學生,培養高級工、預備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為2年、3年。技師學院招收達到高級技能水平學生,培養預備技師、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不少于1年、2年。

  第十八條 凡被技工院校錄取者,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技工院校有關要求和規定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注冊,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入學;無正當理由且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由學校按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注冊后,技工院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入學資格和身體條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學校應將取得學籍學生的名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技工院校應加強學生檔案管理,建立學籍檔案,確保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實性,嚴禁制作虛假學籍檔案或任意變更學籍檔案,嚴禁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生學籍,嚴禁將培訓性質的人員信息注冊為全日制學生學籍,嚴禁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注冊學生學籍。

  第二十一條 技工院校應加強在校生學籍異動或注銷管理,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對休學、退學、轉學、轉專業、復學的學生認真進行核實認定,在取得學生法定監護人同意后,于學生學籍異動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學籍異動申報。已注冊學生(含注冊畢業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各項信息的修改,需按規定及時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技工院校學制在冊學生,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學制修業期滿,思想品德合格,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技工院校頒發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兩個月前完成學生信息核對,統計好符合辦理畢業證的名單及人數,并在全國院校信息管理系統申報畢業。

  第二十四條 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可以申請延遲畢業。入學前原文化程度是初中畢業的在畢業后三年內、原文化程度是高中畢業或中技、中專畢業的在畢業后二年內,可申請延遲畢業,延遲期間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仍不符合者,由學校補發結業證書。

  

第五章 資助管理


  第二十五條 技工院校具有全日制學制學籍的在校生,按國家規定享受中等職業教育資助系列政策措施。資助政策包括免學費補助、國家助學金等。

  第二十六條 技工院校資助管理實行院(校)長負責制,要規范資金發放程序和方式,建立健全資金管理辦法,不得在申報和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 技工院校要設立專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學生資助管理員,負責政策宣傳、組織申報、資格初審和公示、資金發放使用及資助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技工院校要做好免學費和助學金資助對象的認定工作,按照規定時間完成學生資助申報、認定、公示、審核、匯總等工作,確保學生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要規范資助檔案管理,建立健全資助檔案資料,確保學生申請信息資料、學生簽字手續、資金發放臺賬等有關賬目和資料齊全,分年度、分班級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國家助學金應統一通過中職學生資助卡或社保卡按學期發放,由學校在省市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銀行卡轉賬給受助學生。

  第三十條 學生資助資金應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技工院校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人社等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對各技工院校免學費情況進行核查審計,核查免學費申請、審核、發放工作的規范性和準確性,確保資金發放到人,準確發放。

  第三十二條 技工院校可自籌資金和利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捐助,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

  

第六章 教學管理


  第三十三條 技工院校教學工作應遵循技工教育基本規律和技能人才成長規律,工學一體、校企合作,突出職業技能培養,全面提高學生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

  第三十四條 技工院校應設立專門的教學管理機構,負責教學的運行管理,建立規范完整的教學管理制度和評價體系,加強教學研究,推進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三十五條 技工院校專業設置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全國技工院校專業目錄》和《廣東省技工院校特色專業目錄》執行,并緊密結合我市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趨勢,推進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技工院校開辦新專業應具備開辦該專業所必須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師資等條件。

  第三十六條 技工院校開辦新專業應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備案。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專業,一律不得開展招生。

  第三十七條 技工院校應認真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結合院校特色,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科學編制各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標準,制定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和學期實施性教學計劃,開足開齊德育、體育、美育、勞動等課程,規范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務。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把勞動教育納入人才培養方案,加強學生勞動實踐和實習實訓。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和學期實施性教學計劃等教學文件應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技工院校應當加強教研工作,根據技工教育特點,圍繞專業教學,積極開展教學模式、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研究,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三十九條 技工院校應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辦學制度,積極推進工學一體化教學,與企業在專業建設、課程改革、師資培養、技術研發等方面開展合作,推進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工作過程對接,實現校企合作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條 鼓勵技工院校加快專業設施設備的現代化建設,根據專業發展需要,對接行業企業發展需求,定期對教學設施設備器具進行維護、更新和建設,建立健全原材料、物資、設備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技工院校應堅持學制教育與職業培訓并舉,堅持學校教育與企業培養相結合,符合條件的申報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職業技能鑒定所,積極面向社會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服務、企業新型學徒培養、競賽集訓、公共實訓、就業創業服務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技工院校應全面推行學生的職業技能評價,技工院校畢業生原則上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

  第四十三條 技工院校應組織開展校內技能競賽活動,培養和選拔高水平教師和學生,采用多種形式支持、鼓勵優秀師生參加國家、省、市級各類技能競賽活動。

  第四十四條 鼓勵技工院校加強教學信息化和智慧校園建設。加快數字化教學平臺建設,建立專業教學資源庫,提升數字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條 技工院校聯合辦學不得超出辦學許可范圍。聯合辦學各方應簽訂規范的合作辦學協議,明確權責義務,并按規定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技工院校不得與不具備資質的中介組織、培訓機構、個人或各類團體聯合辦學;不得借聯合辦學的名義,違規設立分校或校外辦學點;不得以聯合招生合作辦學名義進行違規招生、違規收費;應讓學生對學校開展的聯合辦學行為知情和自愿,不得以扣押畢業證書或職業等級證書為名,脅迫學生報讀聯合辦學院校。

  第四十六條 技工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測與評價制度,開展教學過程管理、專業技能抽查,建立完善的內部質量保障體系。學校應定期開展教學評估,發現和解決問題,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七章 教材選用與使用


  第四十七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嚴格的教材選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國家規范教材。

  第四十八條 教材選用須遵照以下原則:

  (一)教材選用單位須組建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材的選用工作。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專業教師、行業企業專家、教科研人員、教學管理人員等,成員應在本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

  (二)教材選用過程須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按照程序選用,并對選用結果進行公示。

  第四十九條 技工院校教材選用應結合區域和學校實際,切實服務技能人才培養。遵照如下要求:

  (一)技工院校思想政治、語文、歷史必修課程,必須使用國家統編教材。

  (二)技工院校勞動教育、通用職業素質、數學、英語、計算機基礎與應用、體育與健康等公共基礎課程教材須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全國技工教育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

  (三)技工院校專業課程教材原則上在全國技工教育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技工教育規劃教材目錄為補充。開展一體化課程教學改革試點的技工院校,應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一體化課程規范執行,使用統一組織開發的一體化教材。不得以崗位培訓教材取代專業課程教材。

  (四)對全國和省級技工教育規劃教材目錄中沒有的教材,可在技工院校教材信息庫選用。選用的教材必須是通過審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未按照規定程序取得審核認定意見的教材不得選用。

  (五)技工院校開展職業培訓使用的教材原則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全國職業培訓規劃教材目錄和國家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教材目錄中選用。

  (六)不得使用盜版、盜印教材。技工院校選用境外教材,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五十條 教材選用實行備案制度。技工院校在確定教材選用結果后,應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八章 教師管理


  第五十一條 技工院校應按照《技工院校設置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2〕8號)有關規定,配備與辦學規模、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鼓勵技工院校聘任行業組織、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等擔任兼職老師。技工院校每學期應將教職工花名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一)技工學校學制教育師生比不低于1∶20。兼職教師人數不超過教師總數的1/3。具有企業實踐經驗的教師應占教師隊伍總數的20%以上。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總數應不低于教師總數的70%。

  (二)高級技工學校學制教育師生比不低于1∶20。兼職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教師總數的1/3。具有企業實踐經驗的教師應占教師隊伍總數的20%以上。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應不低于教師隊伍總數的70%,工學一體化教師達到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總數的50%以上。

  (三)技師學院學制教育師生比不低于1∶18。兼職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教師總數的1/3。具有企業實踐經驗的教師應占教師隊伍總數的25%以上。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應不低于教師隊伍總數的70%。工學一體化教師達到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總數的60%以上。

  第五十二條 技工院校專任教師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一)技工學校教師應符合國家規定學歷要求,專任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技術理論課教師至少具備相關專業初級技能職業資格。其中,具備中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的應不低于30%。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相關專業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

  (二)高級技工學校教師應符合國家規定學歷要求,專任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技術理論課教師至少具備相關專業初級技能職業資格。其中,具備中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的達40%以上。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相關職業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其中,具備高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或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占45%以上。

  (三)技師學院教師應符合國家規定學歷要求,專任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技術理論課教師至少具備相關專業初級技能職業資格。其中,具備中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的達60%以上。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相關專業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其中,具備高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或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占50%以上。

  第五十三條 技工院校應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技工院校教師上崗資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做好入職教師上崗資格管理工作:

  (一)對擬從事技工院校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的原則上入職前應具備教師資格。

  (二)新入職擬任教師者,原則上兩年內必須獲取教師上崗資格。新入職擬任教師者在未取得相應教師上崗資格前,需安排幫帶教師指導其開展教育教學工作,待獲取教師上崗資格后,方可獨立承擔教育教學崗位工作。

  (三)原則上凡在入職兩年后仍不具有相應類型教師上崗資格者,不得評聘教師系列職稱,不得內聘教學崗位,不得享受教學人員應有待遇,不得以教師身份參與各類評選表彰活動。

  第五十四條 技工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制度,按學期或學年做好教師的考核工作。將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隊伍素質的第一標準,將教學工作考核作為重點內容,細化教學環節過程評價標準,考核結果記入教師業務檔案,作為評優、績效考核的依據。要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班主任業績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十五條 技工院校應當加強對教師的培訓。建立和完善師資培訓制度,拓寬國內外培訓渠道,鼓勵教師參加國內外交流和學術研究活動,提高教師的教學和管理能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五十六條 技工院校專業課老師(含實習指導教師)要根據專業特點,每5年必須累計不少于6個月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沒有企業工作經歷的新任教師應優先安排到企業實踐,公共基礎課教師也應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

  第五十七條 鼓勵民辦技工學校對通過職稱資格評審的教師,落實崗位聘任工作并兌現薪酬待遇。支持民辦學校為教師購買企業年金。

  

第九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八條 技工院校應設立專門的學生管理工作機構,制定學生管理制度,規劃和指導學生的日常行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營造良好學風。

  第五十九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健全學生檔案管理制度和獎勵處分制度,對各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物質或精神獎勵;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學習和表現情況要如實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六十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實習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聯合制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21〕4號),加強學生實習管理,尤其要強化安全管理,確保學生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第六十一條 技工院校應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學生實習時間,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安排學生參加實習前,技工院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

  第六十二條 院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就業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第六十三條 技工院校應當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實習單位:

  (一)合法經營,無違法失信記錄;

  (二)管理規范,近3年無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記錄;

  (三)實習條件完備,符合專業培養要求,符合產業發展實際;

  (四)與學校有穩定合作關系的企(事)業單位優先。

  第六十四條 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務,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復勞動。不得強制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

  第六十五條 學生要求自行選擇崗位實習單位的,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提供實習協議及家長知情同意書,并經學校備案后方可進行實習。學校對自行選擇崗位實習單位的學生應進行實習過程檢查。

  第六十六條 學校組織學生崗位實習的,應當將擬安排的實習單位和學生名單等有關內容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組織學生跨省實習的,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未完成備案的技工院校,不得安排實習。

  第六十七條 技工院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選派經驗豐富、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范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應建立健全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記錄學生實習情況,采取“周報”“月報”等形式報告學生實習情況。實習結束后,學校應與實習單位共同完成學生實習考核鑒定,填寫實習考核鑒定表,并將考核鑒定情況記入學籍檔案,作為畢業的重要依據。

  

第十章 就業管理


  第六十八條 技工院校應加強學生職業指導,開設職業指導課程,幫助學生做好職業生涯規劃。組織開展就業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踐活動,鼓勵學生自主創業創新。

  第六十九條 技工院校應做好畢業生就業推薦和服務工作。畢業生經用人單位錄用后,院校應協助畢業生做好勞動合同簽訂等工作,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應面向用人單位開展本校畢業生滿意程度調查,做好畢業生的崗位跟蹤工作。

  第七十條 鼓勵技工院校按平等自愿、優勢互補、資源共享、骨干帶動的原則,與其他技工院校、企業、商會、行業協會和科研院所等加強合作,共建共享信息平臺,及時將畢業生信息與企業需求進行匹配,促進技工院校畢業生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

  

第十一章 校企合作


  第七十一條 技工院校應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辦學制度,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適應開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條 技工院校可根據辦學規模及專業設置情況,整合和優化辦學資源,通過多種形式吸引行業和企業投資或共建實訓、實習基地。技工院校可采取校辦企業、引企入校、校外實訓基地、訂單培養、企業新型學徒制等方式,開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

  第七十三條 技工院校可建立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和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主動吸納企業深度參與技工院校專業規劃,共同擬定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開展教學改革、實訓室建設等工作;聘請行業企業骨干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承擔一定教學及教師培訓任務。

  第七十四條 鼓勵技工院校按平等自愿、優勢互補、資源共享、骨干帶動的原則,與其他技工院校、企業、商會、行業協會和科研院所等共同舉辦職業教育機構、組建技工教育集團。

  

第十二章 對外交流


  第七十五條 技工院校可引進國際職業資格認證和專業課程體系,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技能人才培養標準,為師生搭建具有國際水平的學習平臺,樹立全球意識、開放意識、合作意識和創新意識,提升我市技工教育國際影響力。

  第七十六條 技工院校應積極開展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港澳地區及國外一流的職業院校、培訓機構、科研院所的交流與教學合作,積極參與高水平的國際職業技能大賽,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專業技能水平。

  

第十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七條 技工院校應當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建立完善安全預防、日常安全管理、應急處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完善“技防、物防、人防”體系,全面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技工院校應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公辦技工院校主要負責人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承擔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責任。民辦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校長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七十八條 技工院校應全面對標《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要求》,做好學校安全防范工作和硬件設施設備建設。技工院校應當保證校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教學設備、交通工具等重要設施設備和學生宿舍、食堂、教室、實訓樓等重要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定期開展校園安全巡查,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十九條 技工院校應主動對接屬地相關部門,自覺接受當地應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各項安全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十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及整改等情況。技工院校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八十一條 技工院校應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培訓,開展逃生避險、消防演練、救護演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動,切實提高師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并積極開展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切實提高師生的應急避險能力和處置能力。

  第八十二條 技工院校組織開展學生實習應與實習單位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確保學生實習工作安全有序。技工院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實習安全管理制度,會同實習單位制定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和安全管理規定、實習學生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明確規定學生在實習實訓過程中安全生產等方面責任,有效防范實習實訓安全事故發生。

  第八十三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設立校(院)長信箱、投訴熱線,暢通投訴渠道,引導學生合理表達訴求,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及需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

  

第十四章 監督與獎懲


  第八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對技工院校督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家按“雙隨機、一公開”模式對技工院校教育教學等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督導檢查作為辦學水平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八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技工院校辦學水平評估制度。對技工院校黨的建設、學校管理、教學質量、辦學保障、辦學效果等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價,并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對技工院校年度考核、實行獎勵和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八十六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信息定期報送制度。技工院校應將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綜合情況等相關材料和數據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八十七條 民辦技工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民辦技工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賬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民辦技工學校賬戶實施監督。

  第八十八條 技工院校存在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暫停招生;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1. 中山市技工院校辦學水平評估辦法

             2. 中山市技工院校辦學水平評估主要框架


    

  附件1

中山市技工院校辦學水平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技工院校管理,增強辦學治校能力,進一步優化技工教育發展環境,推動技工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中共廣東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廣東省職業學校辦學條件達標工程工作實施方案〉〈廣東省技工院校辦學條件達標工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教育發〔2023〕3號)等規定及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工院校辦學水平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按照“統一標準、分類實施、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原則,堅持評估標準符合實際,評估程序簡便透明,評估結果務實有效。

  第三條 評估對象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技工院校。

  第四條 評估內容包括黨的建設、學校管理、教學質量、辦學保障和辦學效果五個方面。

  (一)黨的建設:主要評估黨的領導、制度建設、意識形態等方面情況;

  (二)學校管理:主要評估辦學方向、領導班子、機構設置、行政管理、招生管理、學籍管理、資助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情況;

  (三)教育質量:主要評估德育工作、專業建設、教材使用、課程教學、校企合作、學生實習、技能競賽、教學研究等方面情況;

  (四)辦學保障:主要評估辦學投入、校園建設、實訓條件、教師隊伍、智慧校園、校園文化等方面情況;

  (五)辦學效果:主要評估培養規模、教學科研、人才評價、畢業就業等方面情況。

  第五條 評估以自然年為周期,采取日常督導與年度評估相結合的形式開展。日常督導根據省、市相關工作要求不定期開展或根據學校日常工作情況予以記錄評分。年度評估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評估主要框架,結合年度工作實際,制定及動態調整、對外公布具體評估指標。

  第七條 年度評估按照學校自評、現場評估的程序開展:

  (一)學校自評。評估對象對照評估細則開展自評,準備能夠反映辦學水平的過程性和成果性材料、臺賬等,撰寫自評報告,填寫自評得分表,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二)市級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評估細則要求,對評估對象自評情況逐一進行審核,組建評估專家組,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評估,形成評估得分表。

  第八條 評估專家組現場評估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評估對象對有關辦學情況和辦學水平的介紹;

  (二)按照評估細則檢查核對臺賬等相關資料、軟硬件設施設備;

  (三)通過召開教師、學生、家長座談會、開展師生隨機訪談、問卷調查或者其他方式了解辦學情況;

  (四)走訪用人單位、實習企業了解教育質量。

  評估專家組根據現場評估情況形成評估結論并且向評估對象反饋,聽取評估對象的意見。評估對象對現場評估發現的問題存在異議的,由評估專家組和評估對象現場核實;核實后仍存在異議的,應當將異議情況在現場評估結論中如實記錄。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年度評估細則要求,審核評估對象自評情況和現場評估結論,結合日常督導結果對評估對象辦學水平進行綜合量化評分,形成審核評估得分表,確定評估等次,作出評估報告。

  評估等次根據評估得分確定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90分及以上為優秀,75-89分為良好,60-74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評估等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評估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評估為不及格:

  (一)違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存在重大問題的;

  (二)黨建工作不力,意識形態工作薄弱,黨組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等環節失職失責的;

  (三)近三年技工教育全日制在校生平均人數未達國家規定標準的;

  (四)學校不如實反映招生、學籍、收費、聯合辦學、實習、師德師風、安全生產等情況,存在編制虛假信息和瞞報等行為的;

  (五)校舍、消防、教學、實習、食品安全和學校治安、衛生防疫等措施不力,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社會影響惡劣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辦學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十一條 評估對象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且提供有關書面材料。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復核,評估等次發生變更的,應當收回原評估報告,并且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復核決定維持評估結果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

  第十二條 評估等次為優秀的技工院校在升級升格、招生計劃、評優評先、獎學金名額分配、競賽集訓、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評估等次為良好的技工院校,在評優評先、獎學金名額分配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評估等次為合格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作出書面提示。

  第十五條 評估等次為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作出要求整改的書面提示。

  被要求整改的技工院校應當在收到書面提示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且將整改完成情況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確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技工院校,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延長整改期限的申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原則上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核實,對不認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技工院校設置標準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議降至相應辦學層次、采取限制招生規模、停招退出辦學等措施;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附件2


中山市技工院校辦學水平評估主要框架

(總分110分,基礎分100分,加分項10分)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主要評估內容

一、黨的建設
(11分)

(一)黨的領導

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技工教育方針、政策,全面加強黨的領導,組織機構健全。

(二)制度建設

學校在有關制度中對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和加強黨組織建設的落實情況。如黨建工作納入章程情況、黨建年度工作計劃、“第一議題”、“三會一課”、主題黨日、談心談話和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建設情況,以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黨建機構、黨建責任一崗雙責、黨組織關系管理等情況。

(三)意識形態

學校黨組織在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活動開展情況,如師德師風評估、開學第一課活動、國家安全教育、教育教學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等情況。抓好學校教室、寢室和網絡等思想文化陣地建設與管理。

二、學校管理
(31分)

(一)辦學方向

制定和有效實施技工教育發展規劃,實行學制教育與職業培訓并舉、學校教育與企業培養相結合的辦學模式,辦學定位準確,發展思路清晰。

(二)領導班子

校領導班子成員配備、結構、分工情況以及校長和副校長的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情況等。

(三)機構設置

學校教育教學、行政后勤服務、招生就業、培訓教育、安全保衛等管理機構設置情況,以及各部門職責和教職工崗位職責是否清晰,規章制度是否健全等。

(四)行政管理

學校內部管理、督辦機制建立情況,各部門工作對接是否順暢,工作任務分工是否合理、能否及時傳達到位,能否按時有效完成上級部門工作任務。

二、學校管理
(31分)

(五)招生管理

學校招生簡章符合要求并向市人社部門備案,信息真實準確;嚴格遵守招生紀律;招生計劃按要求落實,招生計劃制定科學;實際招生情況與招生計劃相契合,收費項目和標準按要求公示等方面內容。

(六)學籍管理

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人社部門關于學生學籍的管理規定。學校學籍系統的信息管理嚴格,包括注冊信息完整性和準確性。對于休學、退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學籍異動更新及時,準確反映學生在籍情況等方面。

(七)資助管理

學校有關學生資助的申請、認定、公示、發放、建檔等管理情況,資助發放精準性、及時性。

(八)財務管理

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學校資金管理、資產管理、會計核算規范情況,財務信息審計與披露情況等。

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是否接受市人社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九)合作辦學

沒有未經省、市人社部門批準,自行開展聯合辦學、設立校外教學點的行為。

(十)安全管理

制定并落實校舍、消防、校車、食品、實驗用危化品、實訓實習等各項安全責任制度等情況。

每學期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問題清單,明確整改舉措及整改時限并抓好落實等情況。

制定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安全管理臺賬有關記錄完整、歸檔清晰等。

三、教學質量
(28分)

(一)德育工作

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計劃和機構建設情況,以及思政師資配備情況。

(二)專業建設

學校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建設、專業建設調查研究、專業教學計劃及時更新、專業設置管理、專業退出機制等情況。

(三)教材使用

學校教材審核委員會建設及工作情況。按人社部《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實施細則》(人社廳發〔2021〕12號)要求規范使用教材。

三、教學質量
(28分)

(四)課程教學

課程教學情況,比如落實專業教學計劃、工學一體化課程建設、教學與實訓課時分配情況。

(五)校企合作

學校校企合作制度和機構建設以及管理情況,包括人才培養服務重點產業企業、專業實質性合作企業建設情況等。

(六)學生實習

嚴格落實學生實習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和相應工作措施。簽署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實習期限、崗位、安全、報酬等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學校對實習工作和實習過程進行監管、臺賬齊全。全面落實學生到企業崗位實習責任保險制度,學校按規定維護實習學生的報酬權益。

(七)技能競賽

學校參加或組織各級各類技能競賽活動情況以及技能競賽集訓基地與專家教練團隊建設情況等。

(八)教學研究

學校教學研究機構設置、教研活動開展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教研活動獲得獎勵情況等。

四、辦學保障
(20分)

(一)辦學投入

學校是否具有與培養規模相適應的日常運行、基本建設、設備購置、師資培訓等穩定可靠的辦學經費保障,辦學經費(含生均經費等)標準是否達到要求。

(二)校園建設

校園占地面積、校舍建筑總面積、生均校舍建筑面積、理論教學場所建筑面積、學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積、體育教學和學生鍛煉的體育設備設施等指標的建設情況。

(三)實訓條件

校內實訓場所和設備設施、工位數、實習實驗場所建筑面積、實習實驗設備總值等指標的建設情況。

(四)教師隊伍

學校是否建立教師評價相關機制,教師資質、師生比、教師結構、師德建設與管理、法治副校長配備、專職思政課教師配備、專職心理教師配備等方面的情況。

(五)智慧校園

學校多媒體、網絡教育教學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軟硬件設施情況,包括一鍵報警、電子哨兵、校園視頻監控、校園網站等。

(六)校園文化

校園文化與內涵建設、職業道德、公民行為規范、法制教育以及學生職業生涯規劃、就業創業指導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情況。

五、辦學效果
(10分)

(一)培養規模

全日制在校生數量與結構、年職業培訓規模等指標情況。

(二)教學科研

教學科研論文發表、精品課程或者教學資源庫建設、教學教材開發、發明創造等方面情況。

(三)人才評價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第三方評價機構建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人數、畢業生考取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比例等情況。

(四)畢業就業

學校當年畢業生的畢業率、就業率、用人單位滿意度、學生及家長對學校的滿意度、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等情況、杰出校友宣傳展示情況等。

六、加分項
(具體評分詳見評分細則,加分項計入總分,10分封頂)

(一)競賽成績

主要包括學校當年世界競賽、國家級競賽、省級競賽的獲獎情況、舉辦或承辦情況、集訓基地情況、研究中心建設情況。

(二)重點任務

主要包括學校當年重點產業、新職業、新工種技能人才評價技術資源開發情況,承擔省、市、區安排的對口幫扶、服務當地發展以及其他任務情況,參與集團化辦學情況,被省、市、區批示肯定及各級媒體肯定報道情況等。

(三)表彰獎勵

主要包括當年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的綜合性表彰情況以及其他表彰獎勵情況。

七、減分項
(具體評分詳見評分細則,減分項計入總分,不設下限)

(一)規定任務

主要包括未完成人社部門下達的培訓、評價、競賽、對口支援等工作目標任務等,不配合不按時或敷衍完成人社部門日常交辦工作任務。

(二)師德師風

主要包括學校教師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及其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情況。

(三)輿情信訪

學校被省、市級新聞媒體曝光、年市民熱線投訴數量、年信訪件數量、網絡輿情發生與處置等情況,以及學校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發生學生欺凌或打架斗毆等惡性事件的情況。

(四)負面通報

學校收到其他辦學工作負面通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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