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完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山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我局制定了《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分類管理辦法》,業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26日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中山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類別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
(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的企業;
(三)《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應依法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實行應急預案備案分類管理。分類管理是基于企業突發環境風險程度及防控需求,對企業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備案進行差異化管理。分類管理分為完整備案和簡化備案。
環境應急預案完整備案是指按照《中山市生態環境局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要求,在廣東省環境應急綜合管理平臺開展的備案。
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是指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中山市環境應急預案網上簡化備案系統開展的備案。
第四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山市生態環境局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要求,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完整備案及管理工作。
(一)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且為產生工業危險廢物重點單位的企業;
(二)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三)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企業;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
(五)經環境風險評估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為較大及以上的企業;
(六)近三年內發生過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在部門官方網站公布符合上述情形的企業名單,名單內企業應當按要求完成環境應急預案完整備案。
第五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以外的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簡化備案需填寫以下表格,提交相關資料:
(一)基本信息表;
(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表;
(三)環境應急資源調查表;
(四)環境應急組織架構與風險預防表;
(五)環境應急處置卡;
(六)應急設施卡片。
表格的內容和格式,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并在部門官方網站公布。企業對其所填報內容以及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采用網上備案方式。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中山市環境應急預案網上簡化備案系統,制作網上備案操作指引并在部門官方網站公布。
企業按操作指引登錄網上備案系統,在網上備案系統以真實信息進行賬戶注冊,在線填報并提交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資料。企業填報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表格、上傳有關資料時,應當就其填報內容、上傳資料的真實、合法、準確、完整作出承諾,并在相應欄目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姓名。
企業在線提交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表格和相關資料后,網上簡化備案系統自動生成備案編號及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表,該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即為完成。
企業可以自行打印留存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表。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表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收到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的證明。
第七條 企業在完成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后,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 企業應當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環境應急預案及時進行修訂,并依照本辦法規定再次辦理備案手續:
(一)有符合《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發生變化,需要按新要求修訂并備案的。
第九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受理跨鎮街行政區域、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或環境風險評估等級為重大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轄區內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第十條 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監督管理,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抽查中發現企業存在不按規定備案、不符合簡化備案條件而采用簡化備案、提供虛假文件備案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應認定其已經取得的備案無效,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其他生產經營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