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2016年我市重新印發了《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繳存實施細則》),根據近年我市實際情況及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目前繳存政策已有較大的修改,經由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修訂后的《繳存實施細則》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9日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及直屬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業務。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經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在崗從業人員,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按照編制管理的工作人員。
年滿18周歲在本市居住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及外國人參照《中山市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按屬地原則管理,凡在本市設立的單位,不論其隸屬關系,均應在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與單位共同繳存,每月繳存一次,職工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二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七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以及單位的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件到市公積金中心業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應當選定一家受委托繳存業務銀行(以下簡稱繳存銀行)辦理,原則上簽訂《中山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收款協議》。
單位應當安排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第八條 單位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或者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職工30日內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
第九條 單位名稱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職工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單位整體合并、分立、撤消、重組、破產、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賬戶變更或銷戶登記。
第三章 賬戶封存、啟封與轉移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二)職工與單位辦理停薪留職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應當自停薪留職生效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三)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的,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向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三條 單位沒有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由市公積金中心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仍不辦理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十四條 職工在本市變更工作單位的,由新單位辦理職工賬戶開戶手續。
職工與單位辦理停薪留職后恢復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
第十五條 職工在異地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正常繳存滿半年的,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至異地中心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在我市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處于封存狀態且停繳滿半年;
(二)在我市未使用或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在我市沒有套取住房公積金情形或套取資金已全額退回;
(四)在我市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未被依法凍結。
第十六條 職工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正常繳存滿半年的,可在異地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原繳存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繳 存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十八條 職工與單位在當月15日后(含當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離職當月全月的住房公積金仍需繳存;在當月15日前終止勞動關系的,離職當月的住房公積金是否繳存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全員、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
單位未繳、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多繳住房公積金的,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實后,多繳部分退回單位賬戶。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以下簡稱繳存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個繳存年度內,原則上繳存基數不變。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和職工個人自行選擇,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單位在同一繳存年度內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第二十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同一單位應選擇統一單位繳存比例,特殊情況需選擇多個單位繳存比例的,應經市公積金中心批準。
第二十五條 繳存比例需作調整的,應先辦理調整登記手續后方可按新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內需作二次以上調整的,須向市公積金中心提交申請。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單位應當在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完成職工住房公積金新繳存年度的基數調整和比例調整工作。
第二十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公積金中心在繳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計入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單位每月辦理匯繳前,應確認單位的繳存情況是否發生變化。
單位匯繳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發生變化的,單位應在繳存日前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九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賬。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第三十二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非企業等其他單位按有關部門規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經審核,可以降低繳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緩繳,應該按市公積金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單位每次降低繳存比例、緩繳的期限均不得超過一年,單位需繼續緩繳的,應于審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請;到期不再提出申請的,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和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四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經審核,可以降低繳存比例至5%以下、緩繳或分期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緩繳或分期補繳的,應該按市公積金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有困難需降低繳存比例或分期補繳的實行一次審批,審批通過后,單位統一按審批確定的繳存比例或分期補繳方案為在職和已離職的職工補繳。分期補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單位需繼續緩繳的,應于審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請;到期不再提出申請的,應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一)未按照規定的繳存標準繳存的;
(二)未按時為新增或調入職工繳存的;
(三)因工資基數誤報經市公積金中心核準后需補差額的;
(四)單位緩繳期滿的;
(五)依法需要補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者解散,代扣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未按規定繳存的,按照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償還。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前,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完畢或者明確補繳責任主體。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開戶、轉移、注銷、匯繳、封存、啟封、變更、補繳、繳存基數及比例調整、緩繳、分期補繳等繳存業務應由單位統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單位完成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后,可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單位可以使用數字證書(密鑰)、密碼在市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三十九條 單位可以使用數字證書(密鑰)在市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辦理下列住房公積金業務:
(一)匯繳、補繳;
(二)職工個人賬戶的開戶、封存、啟封;
(三)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
(四)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業務。
以上業務市公積金中心于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批復,審批不通過的,應當告知單位原因。
第五章 監 督
第四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一條 職工有權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監督,向市公積金中心舉報、投訴單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核查和處理。
第四十二條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應當對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 職工、單位有權憑職工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市公積金中心、繳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公積金中心復核。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對單位欠繳、少繳或者未繳住房公積金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依法處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在本細則實施前有關繳存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關于重新印發〈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中房金通〔2016〕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