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24日
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統協調發展,規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從交通角度評價建設項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 141-2010)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山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的交通影響評價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影響評價,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兩類。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是指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對各類交通設施規劃方案進行分析、預測、評估,對規劃方案提出設施承載力、上層規劃落實、用地匹配等方面的優化完善措施,以期規劃交通設施滿足規劃用地需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針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周邊交通系統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對建設項目的內部和外部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為全市交通影響評價的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公安局等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的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工作技術指引并對外發布。
第五條 具有交通規劃專業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設有交通規劃相關專業的院校,具備交通規劃設計專業技術力量,方可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承擔編制交通影響評價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交通影響評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出具虛假的分析結論或者分析結論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
第六條 以下情形須開展交通分析:
(一)新編、一般修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局部調整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地塊達到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條件時。
(三)相關部門認定需要開展交通分析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通過綜合評估規劃范圍交通系統的承載力和服務水平、上位規劃落實情況,對交通設施與片區開發規模、強度、空間結構等進行綜合平衡。
第八條 交通分析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單位組織編制;不形成單獨的專題報告,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告的專章內容;是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的組成部分,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組織編制、同步報審。
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專章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條 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范圍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注:①若項目涉及多宗用地分期開發,應以多宗用地總范圍為對象整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②表中建筑面積指計容建筑面積。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和《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委托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與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同步編制、相互反饋調整。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報建階段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交通影響評價評審申請,市自然資源局應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等部門及專家進行聯合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建設單位應根據評審意見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修正、完善,并將修改成果落實到建設項目設計成果中。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在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作為附件成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國家、省出臺新的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相關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局承擔。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中府辦規字〔202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