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12月6日
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粵財規〔2023〕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以及《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中山科發〔2024〕1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使用。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戰略部署、重點工作需求,科學分配資金,合理編制經費預算。
(二)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明確項目承擔單位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健全項目管理機制,加強項目跟蹤服務。
(三)依法規范,安全高效。項目資金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項目資金管理各方要明確權責,確保專款專用。
(四)公正公開,追蹤問效。強化資金管理信息公開,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建立項目預算和績效管理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立項的市級重大科技專項、市級引進培育創新科研團隊、市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等競爭性資助類項目。由我市受托管理、驗收的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實施;無相關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項目資金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主管理使用,并接受市科技局的項目監督。
第五條 市科技局主要負責:
(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經費支出計劃;
(三)組織或委托開展項目申報評審,下達立項文件,并根據需要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立項合同;
(四)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監督項目實施,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五)落實科研誠信管理和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聯合懲戒。
第六條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
(一)審核批復專項資金年度預決算;
(二)監督專項資金使用,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鎮街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項目所屬行業行政主管單位主要負責:
(一)協助開展項目申報、形式審查、材料審核,配合做好項目跟蹤管理、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指導項目承擔單位規范使用項目經費,協助或受托開展財政資金監管等。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負責:
(一)作為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項目預算,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負責;
(二)落實項目合同或任務書中約定的自籌資金,建立健全項目實施內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規使用項目資金,自覺接受市科技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三)其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職責。
第三章 經費支出范圍
第九條 項目經費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經費支出范圍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且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主要列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計算類儀器設備、軟件工具等費用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二)業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材料、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以及其他支出。
1. 材料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回收處理等費用。
2. 測試化驗加工支出。主要用于項目研究過程中委托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制作等所支付的費用。
3. 燃料動力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4. 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業務培訓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研究人員出國、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以及開展學術交流的費用等。
5.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與項目相關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6. 其他支出。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預見支出。
(三)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工資性支出或勞務支出,以及專家咨詢支出。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開支標準,參照我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平均工資水平,根據項目聘用人員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建立勞務費分配制度。
項目承擔單位為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科目列支。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和科研輔助人員須依法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協議)。
專家咨詢支出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相關工作人員。
項目承擔單位屬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可在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中列支在編人員工資性支出,用于補足財政補助標準與本單位實際發放水平之間的差額,并納入單位工資總額限額管理。
第十一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了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提高項目科研管理、服務能力等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
第四章 項目預算與經費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以及任務完成的可行性原則,結合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預算。
第十三條 項目預算應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財務負責人共同確認。多個單位共同申請一個項目的,應當明確一個牽頭承擔單位,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并由各單位相關負責人確認。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時需編制經費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來源預算是指用于同一項目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包括市級財政科研經費、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支出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
第十五條 關聯交易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具有關聯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等提供有償業務的行為,包括委托任務、采購、化驗加工等。一般情況下,財政經費不應編列涉及關聯交易的項目費用。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支出關聯交易費用的,須提前經市科技局或相關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論證后實施。
第十六條 預算編制和使用要求
項目預算遵循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具體可結合項目實際并參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編報指南》等文件進行編制。
1. 設備費:合理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等辦公常用設備、生產性設備的購置費,科研基礎設施的建造費一般不得編入財政資金預算。5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購置須進行必要性說明。
2. 業務費: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研發進度,合理安排耗材使用。財政經費不應編列用于生產經營和基本建設的材料費用。預算達到10萬元(含)以上的材料,應說明其與項目研究任務的相關性、購買的必要性、數量的合理性等。
累計費用在10萬元(含)以上的測試化驗加工費用,應說明其與項目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必要性和次數、價格等測算依據,以及承接測試化驗加工業務單位所具備的資質或相應能力。
測試化驗加工費的測試內容、單價、測試數量、結果報告、委托合同等資料應當保存完整,大宗測試化驗加工內容,應簽訂委托合同。應由承擔單位完成的研究任務,不得以測試化驗加工費的名義分包。
燃料動力費應按照相關儀器、科學裝置等預計運行時間和所消耗的水、電、氣、燃料等預算編報時的價格測算。項目承擔單位的日常水、電、氣、暖消耗等費用在間接費用編列,不在此科目編列。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求,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制定出臺科研類差旅、會議支出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相關費用支出的范圍和標準。對于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以包干方式報銷。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與項目研究任務相關的費用,不應編列日常手機和辦公固定電話的通訊費、日常辦公網絡費和電話充值卡費用等。
3. 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項目承擔單位應結合相關人員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并根據科研活動實際,制定人員費用支出標準,不應超合理范圍重復列支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
項目承擔單位屬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相關費用支出應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績效工資管理規定。
4.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后的30%核定。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最高不超過60%。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制度,公開透明、合理規范使用間接費用。間接費用可全部用于績效支出且只能用于對項目作出貢獻的項目組成員。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重貢獻、重實效”的原則制定績效支出具體分配辦法,結合科研人員實績和項目進度合理安排績效發放,不合理發放的績效應依規收回。
第十七條 預算調整
(一)經過批復的項目預算,將作為合同簽訂、資金撥付、預算執行、財務驗收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二)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進一步下放項目預算調劑權。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科研項目預算調整管理制度,規范預算調整,并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以及項目合同與附加協議等相關約定合理調整直接經費支出。
(三)項目承擔單位須做好經費調整的內部審批與研發記錄等憑證留存,作為驗收審計確認費用調整合理性的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和內控制度,按照本單位科研規律和項目特點,參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單位科研活動實際的各類直接費用支出標準以及項目財務管理制度,明確審批程序、管理要求和報銷規定,落實項目預算調整、間接費用統籌使用、人力資源成本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將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在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下對項目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按照承諾保證其他來源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有合作單位參與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合同或任務書及相關協議及時轉撥合作單位資金,并負責對轉撥項目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支出管理,資產管理制度。專項資金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結算。對于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但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發生的支出,如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務性票據等費用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報銷制度。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合同到期,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如實編制項目決算,并對經費決算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專項經費30萬元以下的項目,提供項目經費決算表以及主要支出明細和財務憑證。專項經費30萬元及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可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委托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資金審計。審計報告須符合注冊會計師協會相關執業管理規范。
第二十三條 有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項目配備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科研財務助理應當熟悉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擔單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報銷、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四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項目承擔單位應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整、經費使用、經費結余、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二十五條 企業承擔項目取得財政性資金的稅務處理,參照國家、省市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包干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可選擇部分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項目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
第二十七條 包干制項目不再編制明細費用科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本著科學、合理、規范、有效的原則自主決定資金使用,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開支范圍列支。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費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對財政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二)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三)未按規定執行預算、違反規定轉撥財政資金;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行為,轉移、套取、報銷財政資金;
(五)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
(六)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等;
(七)將同一筆經費支出多頭記賬并在不同項目重復列支;
(八)以測試化驗加工費的名義分立子任務,變相轉撥經費;
(九)使用財政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項目承擔單位等相關責任主體根據職責分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可通過隨機抽查、舉報核查等方式,對項目承擔單位等責任主體的項目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依法依規查處違紀違規問題。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省市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完善常態化自查自糾機制,確保項目經費安全。
第三十一條 建立項目經費管理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承諾依法依規履行項目經費管理職責、遵守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對違反承諾導致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并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將采取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單位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涉嫌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及其他犯罪行為的,市科技局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處理結束前暫停所有項目經費申報資格。
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主體,依法依規限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第三十三條 實施項目績效評價。加強對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綜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落實盡職免責工作機制,合理區分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項目失敗,鼓勵大膽創新,嚴懲弄虛作假。如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存在行為不端或未履行承諾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市科技局將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收回相應的財政經費。
第三十五條 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機制。市科技局對項目承擔單位、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中的問題,按照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信用記錄將作為對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和后續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項目因故需返還財政經費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返還。拒不返還的,由市科技局通過行政、司法等途徑追索,取消其市級科研財政經費申報資格,不予推薦申報上級科研財政資助經費。
第三十七條 市科技局、鎮街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等項目管理責任單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牽頭進行調查,并視情節進行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受市科技局委托提供項目管理專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在項目評審、監理、驗收和審計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項目承擔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項目經費評審、監理、驗收和審計等資格。第三方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造成項目經費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參與評審、監理、驗收、審計等工作的專家利用工作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專家資格;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