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亨新區管委會,市財政局,火炬開發區政務數據和社會事務局、財政局,各鎮街農業農村局、財政分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的《中山市糧食直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中山市糧食直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提出要高度重視和抓好糧食生產的要求,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穩定我市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增加糧農收入,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對發展糧食生產實行扶持政策。根據《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2020〕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種植水稻、馬鈴薯2種作物的直接補貼項目及資金管理。
第三條 項目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先種后補,市、鎮、村層層核實。
(二)統一標準,簡便易行,便于監督。
(三)不虛報,不遺漏,準確上報。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標準公開、公平。
(二)分配公正、透明。
(三)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第二章 績效目標
第五條 績效目標。增加種糧農民收入,縮小種植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間的收入差距,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穩定糧食生產,為完成省糧食安全考核“糧食播種面積、糧食單產和糧食產量”指標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六條 種糧直補的對象和條件。
種糧直補對象為中山市轄區內直接從事種植水稻和馬鈴薯的農戶、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申報種糧直補的農戶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提供身份證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社保卡或公司賬戶的賬號,并通過當地村民小組上報村委會。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報。
(一)村委會、村民小組、農戶、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其他生產經營主體已將耕地出租其他對象耕作的。
(二)我市農戶承包外市耕地種植水稻、馬鈴薯等糧食作物。
(三)在水稻、馬鈴薯等糧食作物生產過程中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全部損失或水稻畝產低于250公斤(干重)、馬鈴薯畝產低于500公斤(鮮重)的糧田,如插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種等。
(四)種植再生稻的,僅限頭季稻可申報補貼。
(五)已被征用耕地,未經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原村委會同意,擅自耕種的糧田。
(六)經市農業農村局核實認定虛報騙補的農戶。
第七條 申報辦法。
申報工作由鎮街農業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申報辦法如下:
(一)各鎮街農業部門于當年水稻、馬鈴薯種植季節向轄區內的村民小組發放《中山市種糧直補農戶申報表》和《中山市種糧直補申報登記表》。村民小組要按《中山市種糧直補農戶申報表》(水稻申報面積5畝及以上、馬鈴薯申報面積2畝及以上的農戶必須填寫,一般農戶暫不填寫)和《中山市種糧直補申報登記表》中的內容逐戶逐項(包括種植水稻和馬鈴薯的外村、外地農戶)認真登記,并經農戶戶主簽名確認,不得代簽或偽簽。承包我市耕地種植水稻、馬鈴薯的外村、外地農戶向耕地發包方的村或村民小組申報登記。
(二)村民小組申報的情況應在各自然村張榜公示7天,接受群眾的監督。凡出現虛報或漏報的,要及時糾正或補充。村委會核實各村民小組的申報情況無誤后,填寫《中山市種糧直補村級匯總表》,連同《中山市種糧直補申報登記表》及新增種糧農戶社保卡復印件等材料經村委會負責人審核簽名確認后,上報鎮街農業部門。
(三)鎮街農業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實、補充、修改、匯總后,將《中山市種糧直補申報登記表》中的數據錄入電腦,并填寫《中山市種糧直補鎮街級匯總表》,連同《中山市種糧直補村級匯總表》《中山市種糧直補申報登記表》和補貼農戶明細資料(含電子文檔)按時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并按當年申報通知要求進行線上申報。
第八條 水稻、馬鈴薯補貼面積和產量的核實。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各鎮街農業部門上報的補貼農戶明細資料進行匯總、審核,并組織鎮街農業部門有關人員進行核實、補充、修改。核實工作由村委會、鎮街農業農村局和市農業農村局分級負責,層層核實。
面積核實可采用外業實測、無人機測量、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測繪公司等方式進行。對水稻申報面積5畝/造以下(不含5畝)、馬鈴薯申報面積2畝以下(不含2畝)的種糧農戶或生產經營單位,由所在村委會負責核實;對水稻申報面積5畝/造以上(含5畝)、馬鈴薯申報面積2畝以上(含2畝)的種糧農戶或生產經營單位,由農戶提交租地承包合同等佐證材料,鎮街農業部門負責核實;市農業農村局在鎮街農業部門核實的基礎上抽查復核,覆蓋面積不低于水稻申報面積的10%。
產量核實可采用農戶自證、理論測產和實收測產等方式進行。對水稻申報面積5畝/造以下(不含5畝)、馬鈴薯申報面積2畝以下(不含2畝)的種糧農戶或生產經營單位,由農戶提交產量佐證材料,所在村委會負責核實;對水稻申報面積5畝/造以上(含5畝)、馬鈴薯申報面積2畝以上(含2畝)的種糧農戶或生產經營單位,由農戶提交產量佐證材料,鎮街農業部門負責核實,市農業農村局在鎮街農業部門核實的基礎上抽查復核,覆蓋面積不低于水稻申報面積的5%。
如復核后,符合補貼條件的面積與農戶申報面積不同的,按復核后的面積補貼。如農戶不同意市或鎮街的復核面積和產量,可自費聘請有資質的單位或相關行業專家到現場復核確認。核實工作結束后,市農業農村局編制享受種植水稻、馬鈴薯補貼的種糧農戶及生產經營單位名冊。
第九條 實行二次公示。對擬發放的種糧農戶、生產經營單位名單采用兩種方式進行第二次公示,一是由鎮街農業部門組織第二次張榜公示;二是在中山市農業農村局政務網站進行第二次公示。
第十條 資料匯總。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核實情況和公示結果,對鎮街上報的補貼相關明細資料進行補充、修改、完善,匯編成冊,作為翌年發放種糧直補的依據。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資金籌集。除火炬開發區(含中山港、民眾)、翠亨統籌區(含南朗)、五桂山街道辦事處等資金由本區街財政負擔外,其他鎮街納入當年市財政預算,由市財政負擔。各鎮街可根據實際制定本轄區糧食生產扶持政策,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
第十二條 補貼標準。以市政府確定的補貼標準為準。
第十三條 資金的撥付、管理和兌付辦法。市農業農村局匯總審核確認的補貼相關明細資料,在資金控制規模內,按當年種、次年補貼的原則及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相關規定,將補貼資金通過“一卡通”直接撥付至各補貼農戶賬戶。
第十四條 資金管理的其他規定。補貼資金在發放過程中因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不能及時兌付給補貼農戶的,由市農業農村局調查解決。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山市農業農村局政務網站等信息渠道上公開如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包括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等。
(三)項目資金申報和分配情況,包括資金分配方法、擬發放的種糧農戶及生產經營單位名單、補貼面積等分配情況。
(四)其他按規定公開的內容,如公開接受、處理投訴,監督檢查情況等。
第六章 部門職責
第十六條 補貼對象職責:
(一)對申請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二)自覺接受和配合市、鎮街農業部門等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鎮街農業部門職責:
(一)組織種糧直補對象申報登記。
(二)收集并核實種糧農戶等申報資料。
(三)核實種糧農戶補貼面積、產量。
(四)編制本鎮街補貼相關明細資料電子文檔,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核確認。
(五)組織第二次公示,確保數據準確。
(六)跟蹤、檢查種糧直補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和績效目標的實現。
第十八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職責:
(一)組織專項資金補貼對象申報登記。
(二)編制補貼農戶等明細資料。
(三)負責對項目資金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四)抽查復核種糧農戶補貼面積、產量。
(五)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和績效目標的實現。
(六)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開展自我評價,并向市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負責對農業部門提出的種植水稻和馬鈴薯補貼資金使用、撥付環節進行合規性審核。
(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鎮農業部門要加強對水稻、馬鈴薯種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插后失管等不遵循農事生產規律,惡意套取補貼資金的不予認定,取消補貼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局和鎮街農業部門必須設立種糧直補舉報電話,各級農業及其他相關部門接到有關種糧直補舉報,要及時處理和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答復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市農業和財政部門要依照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按照《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2020〕14號)的規定實行責任追究機制。按照“誰審批、誰分配、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使用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應予以問責并實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決策制度和程序導致決策失誤,造成財政資金嚴重浪費、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
(二)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財政預算有關規定,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造成損失、浪費或無故滯留、緩撥資金,嚴重影響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低下或產生損失浪費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四)凡經審計和監督部門認定,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補貼的農戶或生產經營單位,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外,5年內取消其申請補貼的資格。
若涉及違法違紀的,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如發現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四條 對申報工作不重視,不如實上報數據的村或村民小組,要追究有關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和經辦人的責任。如果有農戶或生產經營單位因虛報而獲得了種糧補貼,鎮街農業部門應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種糧直補工作直接相關的工作經費,不得在種糧直補資金中列支,原則上由各級財政根據當年財力狀況安排。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糧食直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農農〔2021〕85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