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平臺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9月25日
中山市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平臺認定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轉化鏈條,暢通科技成果產業化通道,推進我市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平臺建設,促進科技成果在中山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質效,根據《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中山市科技創新強市十五條》(中府〔2024〕1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平臺(以下簡稱“中試平臺”),是針對產品開發工藝可行性、穩定性和安全性驗證需求,為科研成果的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適用、成套技術而開展二次開發、工藝驗證和試生產等中試服務的開放型載體。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會提供技術咨詢、概念產品試制、制程工藝改進、工藝放大熟化、小批量試生產、產品性能檢測、二次開發實驗、投融資、創業孵化等服務。
第三條 鼓勵具有行業優勢和公共服務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或社會組織等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采取聯合或獨立方式建設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中試平臺。
第四條 中試平臺應面向我市重點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聚焦產業、錯位建設、開放共享、動態管理”的建設原則,按照“自主申報、認定管理、擇優支持”原則實施管理服務和資助激勵。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全市中試平臺的規劃布局、建設指導、績效評價、認定管理等工作。各鎮街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中試平臺的培育建設、申報推薦、協調指導、政策落實、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認定管理、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申請中試平臺認定的依托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注冊地和主要業務場所均在中山市域范圍內。契合我市產業發展需求和規劃布局,具有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經驗。
(二)中試平臺應依托我市各類科技產業載體進行建設。
(三)中試平臺應當制定完善的建設實施方案,具有明確的建設目標、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規范的項目管理機制、必備的行業認定資質、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科研誠信記錄、成熟的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四)擁有提供中試服務的人才隊伍。擁有具備較強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熟悉方案設計、工藝流程和質量控制等中試全流程的管理人員以及研發能力強、技術水平高、中試開發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工程師;建有以科技類服務型人才為核心的專業化項目跟蹤和服務團隊,負責對項目進行調研、初篩和跟蹤服務;建有由技術專家、產業專家和投資專家等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負責對項目進行遴選、評價和評審。
(五)自有或者共建共享本行業中試服務相關的專業化實驗、中試、測試、檢測等配套條件。若相關配套條件為共享的中試平臺,應與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委托合作關系,具備提供中小試商業委托開發服務的能力。
(六)建有中試項目庫。鼓勵獲得國家、省和市財政資金立項支持并通過驗收的重點研發、技術攻關、揭榜掛帥等科技計劃項目和省市創新創業團隊、領軍人才項目優先進入中小試項目庫。
(七)近一年未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重大安全事故、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等限制申報情形。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發布通知。中試平臺認定工作按工作實際開展,由市科技局發布認定申報通知,中試平臺依托單位根據申報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組織推薦。鎮街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中試平臺的認定申報推薦工作,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等進行審核并提出推薦意見。
(三)認定評審。市科技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根據需要可開展實地考察。
(四)公示發布。綜合評審、現場考察等情況,擇優確定擬認定名單后,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發布中試平臺認定文件。
第八條 經認定的中試平臺,統一按“中山市XX中試平臺”進行命名并授牌,名稱中的“XX”為中試服務領域。
第九條 中試平臺實行年度運行報告制度。中試平臺應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條 市科技局對已認定的中試平臺,每兩年開展一次績效評估。評估標準包括中試工程人才隊伍建設、中試工藝開發、中試項目企業孵化和中試項目服務收益等多個維度。評估結果經審定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
(一)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二)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給予最高20萬元的績優獎補。同一中試平臺累計總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評估結果為“合格”的,保留其市級中試平臺資格;
(四)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中試平臺,責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滿,評估結果仍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中試平臺資格。
第十一條 納入認定管理的中試平臺有下列情形的,撤銷認定資格:
(一)存在科研活動負面行為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嚴重服務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環保事故的;
(三)無故不按要求報送年度運行報告等材料或不參加績效評估,或者連續2次績效評估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備對外開展中試服務能力的。
第十二條 中試平臺發生涉及認定基本條件的重大事項變更,應在相關重大事項變更之日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經核實仍符合認定條件的,可維持認定資格。對發生重大事項變更不按規定報告或經核實已不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取消認定資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