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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應急管理局 中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中發改物資〔2024〕199號、中發改規字〔2024〕3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發布日期:2024年06月05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現將《中山市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應急管理局

  中山市財政局

  2024年6月5日

  

中山市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自然災害救災物資應急保障能力,規范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提高物資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廣東省省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救災物資是指市級財政安排資金購置,以滿足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專項用于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的物資。

  救災物資儲備品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衣被、食品、帳篷、折疊床、移動桌椅、防潮用具、照明用具、應急凈水設備、發電機。

  第三條 市級救災物資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保障、高效調撥、嚴格管理、無償使用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災群眾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職責范圍內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救災物資儲備統計報告制度,確保庫存物資數量真實、質量合格、賬實相符;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市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商市發展改革局組織編制市級救災物資儲備保障規劃,確定儲備規模、品種目錄和標準;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救災物資采購、儲備、管理經費。

  

第二章 儲備購置

  

       第五條 市級救災物資購置按照緩急程度分為年度購置和緊急購置兩種方式。

  第六條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于每年4月底前制定年度購置計劃,包括物資品種、數量和技術要求等。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年度購置計劃按照政府采購規定組織采購,按時按要求完成年度購置計劃。

  結合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存、救災工作需要、上級儲備物資分類指引變動等情況,可參照年度購置程序適時開展補充購置。

  第七條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等情況需應急追加物資的,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制定緊急購置計劃,確定物資品種、數量和技術要求,以及資金來源、購置方式等。市發展改革局按照緊急購置計劃實施緊急購置。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相關標準以及采購合同約定的履約驗收方案完成物資驗收入庫工作,并在驗收入庫工作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采購情況通報市應急管理局。

  

第三章 儲備保管

  

       第九條 市級救災物資儲備采取政府實物儲備與委托企業儲備兩種方式。政府實物儲備原則上儲存在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內,市級救災物資需要鎮街代儲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委托企業儲備主要針對不宜長期儲存或儲存條件特殊的物資品種,由市發展改革局與有關供應商(廠)家簽訂代儲或緊急供貨協議,明確供應數量、規格、供貨時間等內容。

  第十條 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含代儲企業倉)應避光、通風良好,有防火、防盜、防鼠、防蟲和防污染等措施,具備針對具體儲存物資品種的特定條件。

  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倉庫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物資儲備規范,落實專庫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掛牌明示等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以及出入庫登記、安全管理、儲備物資情況報告等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一條 市級救災物資儲備應做到:

  (一)按批次擺放物資標識牌,標明品名、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和入庫時間等信息。

  (二)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盤庫檢查,做到賬賬、賬物、賬卡相符,確保庫存物資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第十二條 對因非人為因素破損、老化嚴重、超過儲備年限等情況致使無法使用的市級救災物資,市發展改革局應當嚴格依照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處置;對處置物資采用綠色環保的方式處置,及時清理出庫、清產核資,做好銷賬記錄和殘值回收工作;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處置的殘值收入應按規定繳入市級國庫,并及時將處置處理情況告知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

  第十三條 因管理不善或者人為因素導致損毀的市級救災物資由管理單位按相同數量、質量補充更新,并追究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責。

  第十四條 各鎮街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局報送本級救災物資儲備數據及相關情況,市發展改革局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匯總市和鎮街數據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送。

  

第四章 物資動用

  

       第十五條 市級救災物資儲備主要用于應對市內自然災害的應急救災需要,上級部門或市政府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條 市級救災物資的調用堅持“保障急需、先進先出”的原則,避免和減少物資浪費。

  第十七條 市級救災物資儲備不能滿足救災需要時,由市應急管理局向省應急管理廳提出書面申請。受災鎮街本級儲備不能滿足救災需要時,鎮街應急管理部門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基本災情,地方已調撥物資情況、本級儲備情況,申請物資用途、品名、規格、數量、運往地點、時間要求、交接聯系人與聯系方式等。

  第十八條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對災情實際、調撥申請、市級儲備現有數量、鎮街上報的市級救災物資申請等因素進行綜合研判后,向市發展改革局發出書面動用指令,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動用指令,立即啟動出庫程序,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市級救災物資的出庫。物資出庫后,由申請單位或使用單位將市級救災物資運送到受災地區或指定場所。

  緊急情況下,可以先通過電話和粵政易報批、通知、進行調撥,后續按規定程序補齊書面申請及所有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市級避難場所使用的市級救災物資由該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上級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受災鎮街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應對接收的市級救災物資進行清點驗收并登記造冊,物資納入當地救災物資儲備統一管理,權屬歸當地人民政府所有。如有數量或質量問題,要及時協調處理并將情況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第二十條 市級避難場所使用市級救災物資結束后,對可回收繼續使用且價值較高的物資,由該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上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回收,經維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退回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倉庫,由市發展改革局及時入庫;對不再回收的物資,市發展改革局應及時做好銷賬記錄。

  鎮街使用市級救災物資結束后,對可回收繼續使用且價值較高的物資,由使用市級救災物資的鎮街組織回收,經維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為本級救災物資存儲。對使用后沒有回收價值的物資,使用救災物資的鎮街應及時做好銷賬記錄、殘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項按照有關規定上繳。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局編制市級救災物資采購、儲備、管理經費年度預算,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市級救災物資采購、儲備、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 緊急購置資金額度超過年度購置經費預算的,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按程序辦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等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拒不執行救災物資入庫、動用指令和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動用、處置市級救災物資或變更儲存地點的;

  (三)虛報、瞞報市級救災物資數量的;

  (四)因過錯和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缺失、質量明顯下降的;

  (五)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管理制度和法規造成物資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 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要自覺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國家財政資金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鎮街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自2024年7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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