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會展業發展項目)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務局
2024年6月5日
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會展業發展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提高會展業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水平;鼓勵企業參加境內展覽、開拓市場,市商務局在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中設立促進會展業發展項目。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中山市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商務局是專項資金促進會展業發展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設置項目資金績效目標、組織資金申報和評審、制定資金分配方案、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監控預算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績效目標:進一步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支持我市企業舉辦展覽項目,打造本地會展品牌;鼓勵企業抱團參加境內展覽,開拓國內市場。
第二章 扶持對象、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扶持對象為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或社會組織。
第六條 扶持內容和標準如下:
(一)舉辦展覽項目
本項包括“首次舉辦的貿易類展覽”“持續舉辦的貿易類展覽”和“消費類展覽”三類,每個單位在本項下年度累計可獲得的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 首次舉辦的貿易類展覽(即展覽面向專業觀眾,不包括以個體消費為主的展覽)
在中山市內首次舉辦,結合新能源、生物醫藥與健康、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家電、裝備制造、光電光學、燈飾照明、中山美居、現代農業與食品、現代時尚產業等中山特色產業,展覽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使用財政資金的展覽項目給予以下三種支持。
(1)場館租賃費用扶持
按實付場館租金的30%給予舉辦單位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搭建中山品牌專區扶持
中山品牌專區內我市企業不少于10家,組成企業主要為該行業的代表企業、規上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優質產品推薦目錄企業等相關企業,專區總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舉辦單位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引進展覽項目扶持
若該項目為新引進的國際性、全國性展覽,且由國家級行業協會主辦、我市展覽公司承辦,展覽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外地參展商數量不少于30%,且未使用財政資金的展覽項目,另給予舉辦單位最高不超過40萬元扶持。
2. 持續舉辦的貿易類展覽(即展覽面向專業觀眾,不包括以個體消費為主的展覽)
對在中山市內非首年舉辦,展覽面積不小于10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外地參展商數量占比不少于30%,且未使用財政資金的展覽項目給予以下三種支持。每年在我市舉辦兩屆及以上的,只扶持其中一屆,以辦展單位自主申報為準。
(1)場館租賃費用扶持
按實付場館租金的15%給予舉辦單位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按數字化轉型扶持
對在展會期間運用5G、VR/AR、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打造線上展會平臺,開展云推廣、云對接、云洽談等活動推進展會線上線下融合發展的,且線上展會展期不少于3天、線上成交額不低于總成交額20%的展會,按線上展會平臺投入成本的30%給予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搭建中山品牌專區扶持
中山品牌專區內我市企業不少于15家,組成企業主要為該行業的代表企業、規上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優質產品推薦目錄企業等相關企業,專區總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上,且中山品牌專區總成交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給予舉辦單位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 消費類展覽(即展覽面向消費者,不包括以專業觀眾為主的展覽,汽車類展覽除外)
對于在中山市內舉辦的,結合電子信息、中山美居、年貨、現代農業與食品等中山特色產業,展覽面積不小于6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入場觀眾數不少于10000人次、總成交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未使用財政資金的展覽項目給予場館租賃費用扶持,按實付場館租金的20%給予舉辦單位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每年在我市舉辦兩屆及以上的,只扶持其中一屆,以辦展單位自主申報為準。
(二)引育辦展企業
本項包括“辦展企業落戶扶持”和“辦展企業成長扶持”兩類,落戶扶持及成長扶持不可同時申報。
1. 辦展企業落戶扶持
對在中山新設立(含遷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首個完整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000萬元,并結合中山產業集群特色在中山舉辦產業展覽會的,給予最高20萬元扶持。
2. 辦展企業成長扶持
在中山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對在支持年度在我市舉辦展會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年度營收增長15%以上的,按企業在本市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量的2%,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勵。
(三)參加境內展覽
1. 對參展企業給予扶持
對參加由市商務局(含市貿促會)或本市組展單位(含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社會組織)組織的市外境內展覽(廣交會除外)的參展企業予以扶持。其中:由本市組展單位組織展覽的中山參展企業數量須不少于15家,企業展位須有統一的中山區域宣傳標識。
(1)展位費扶持。按實際支付展位費的30%給予參展企業扶持。每家參展企業每個展覽可獲扶持金額不超過3萬元,每家參展企業年度可獲扶持的展覽數量不超過2個,同一展覽支持年度內舉辦多屆的,只支持其中一屆。
(2)特裝費扶持(僅適用由市商務局(含市貿促會)組織的展覽項目)。按參展企業實際支付特裝布展費用的30%予以扶持,扶持標準不高于500元/平方米,每家參展企業每個展覽可獲扶持金額不超過3萬元。
2. 對組展單位給予扶持
對經市商務局備案同意的展覽項目,組織不少于10家中山企業,以統一搭建打造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中山專區”,展區須有整體搭建及中山區域宣傳標識,且中山展區企業總成交金額不低于100萬元,按不高于2000元/家的扶持標準給予組展單位支持,同一展覽支持年度內舉辦多屆的,只支持其中一屆,單個展覽項目組展單位獎勵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七條 相關資金采取事后補助方式,最終補助金額受資金預算總額控制。實際支持金額將根據資金申報情況及當年財政資金實際下達情況按比例進行調劑,最高支持比例不超過上述標準。
第八條 市商務局向社會公開發布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流程和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九條 鎮街商務部門對項目申報主體資格及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市商務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或第三方評審機構等對項目進行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核。
第十條 市商務局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扶持資金分配計劃,在市商務局政務網等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異議的申請單位應在公示期內向市商務局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商務局重新審核。
第十一條 扶持資金分配計劃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扶持:
(一)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或采取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被納入“信用中國”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近兩年內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及虛開發票行為被稅務部門處罰的。
(四)同一項目向市級多個資金主管部門申報資助的。
(五)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使用資金,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商務局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凡經審計和監督部門認定,資金申報和使用單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追回有關專項資金,責令相關單位限期退還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3-5年專項資金申報資格。若涉及違法違紀的,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相關名詞解釋如下:
(一)國際性展覽是指國外(含海外)參展商面積不少于整個展覽會面積20%的展覽項目。如果只有國內與臺、港、澳參展商的展覽會,則不能算國際展覽會。
(二)國家級行業協會是指在國家相關機關登記備案,且為3A及以上級別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覆蓋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