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企業電子印章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29日
中山市企業電子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企業電子印章應用管理,確保電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令第716號)《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廣東省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粵辦函〔2022〕4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電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碼技術生成身份標識,通過中山市企業電子印章平臺(以下簡稱“市印章平臺”)制作的以電子數據圖形表現的印章,包括企業的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章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企業電子印章適用于中山市內電子政務領域所涉及的企業電子印章制發、簽章、驗章、管理等活動。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應當接收并認可使用企業電子印章簽章的電子文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企業電子印章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電子印章對應的簽名密鑰屬于電子印章持有人專有;
(二)蓋章時簽名密鑰僅由電子印章持有人控制;
(三)蓋章后對電子印章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蓋章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第五條 企業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平臺建設與管理
第六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統籌建設市印章平臺,提供企業電子印章的申請、制作、發放、備案、查詢、變更、注銷、簽章、驗章、使用管理和密碼應用管理等服務,并依托廣東省電子印章系統與國家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系統實現數據互通共享。
本市原則上不再新建其他印章平臺,各部門及各鎮街已建電子印章系統的,應與市印章平臺進行對接,并實現互認互通。
第七條 加強企業電子印章應用推廣,明確部門職責。
(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市印章平臺相關工作;負責協調對接中山市各電子政務應用單位系統,推動企業電子印章在政務領域和社會經濟活動中的應用。
(二)市公安部門負責企業電子印章的印模數據備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三)各部門及各鎮街作為配合單位,積極協同做好在行政審批領域的推廣應用工作。
第八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向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群團組織以及事業單位開放簽章、驗簽等應用服務接口,確保企業電子印章調用的安全可靠和便捷高效。
全市涉及企業電子印章應用的系統可向市印章平臺申請對接,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同意后,可使用市印章平臺的簽章、驗章等應用服務。
第九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運營管理市印章平臺,提供市印章平臺的功能應用、系統對接和技術支持等服務。
第三章 企業電子印章申請與制作
第十條 本市新設立的企業申領營業執照時,可在市印章平臺申領一套五枚企業電子印章,包括企業的法定名稱印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章。
本市已登記成立的企業可在市印章平臺申領一套五枚企業電子印章,包括企業的法定名稱印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章。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企業電子印章的,應在市印章平臺完成身份認證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
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未通過審核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企業原因。
第十三條 制作企業電子印章時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檢查所綁定數字證書的有效性。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應遵循國家電子印章數據格式規范標準。
第十四條 企業電子印章的圖形由市印章平臺生成,其圖形化特征應符合市公安部門實物印章備案相關標準,且與實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
第四章 企業電子印章管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電子印章的制發、簽章、驗章、管理應當符合電子認證政務管理、密碼管理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企業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及其簽名密鑰應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碼鑰匙、智能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塊、印章服務器、服務器密碼機、簽名驗簽服務器等。
第十七條 企業電子印章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其電子印章,并參照實物印章管理要求進行管理。簽名密鑰應由企業電子印章持有人專有并控制保管。
企業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應嚴格保管,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護口令的,應通過市印章平臺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申請并提交合法的身份材料。
第十八條 企業電子印章制發完成后,市印章平臺將印章信息提交市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電子印章的有效期為制發之日起一年,與其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一致。企業電子印章有效期屆滿前30個自然日內,可在市印章平臺辦理續期,未按期辦理續期手續的,企業電子印章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企業電子印章及其綁定的數字證書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自然日內進行更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企業電子印章,原有企業電子印章自動失效:
(一)企業類型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
(二)企業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泄露;
(三)企業電子印章及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或遺失的;
(四)其他情形引起企業電子印章無法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企業電子印章:
(一)企業注銷、撤銷合并或遷出中山市;
(二)實物印章失效的;
(三)其他情形引起企業電子印章不再使用的。
第二十三條 企業電子印章制作信息應永久保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企業電子印章換領和注銷的,應提供企業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和授權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印章平臺提供電子印章簽章及驗章等功能。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企業電子印章相關信息的安全,并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方提供。
第二十七條 市印章平臺應具備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
第二十八條 市印章平臺建設應符合國家標準,采用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證的商用密碼產品和許可的密碼服務。
市印章平臺應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相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市印章平臺密碼方案應當通過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性評估。企業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由具有《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
第三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信息系統使用企業電子印章的,應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企業電子印章的申請、制作、使用等,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存在偽造、變造、冒用、盜用企業電子印章或提供虛假材料申領企業電子印章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企業、相關單位和自然人對加蓋企業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電子證據的司法鑒定。市印章平臺應當提供異議企業電子印章的驗簽服務并依法提供相關的電子數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字證書:也稱公鑰證書,由證書認證機構(CA)簽名的包含公開密鑰擁有者信息、公開密鑰、簽發者信息、有效期以及擴展信息的一種數據結構。按類別可分為個人證書、機構證書和設備證書,按用途可分為簽名證書和加密證書。
(二)簽名密鑰:非對稱密碼算法中用于實現數據機密性的私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