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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號:中山商務規字〔2024〕1號、中山商務建字〔2024〕5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商務局 發布日期:2024年02月08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實施細則


中山市商務局

 2024年2月8日



附件

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消費增長、升級消費水平、優化消費結構,支持商貿流通發展,市商務局在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設立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并根據《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指國家、省、市有關商務領域消費促進及市場體系建設所涉項目。

  第三條  市商務局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包括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預算申報、績效目標設定、明細分配方案制定;辦理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對分管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并確保實現績效目標,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等,對預算執行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負責。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并批復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按規定協助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我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保持穩定增長,培育及提升一批智慧連鎖商業企業,推動新建和改造特色商業街區,推動商貿流通企業做大做強,支持“首店經濟”和“首發經濟”。


第二章  支持項目、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支持新建和改造特色商業街區

  (一)支持對象

  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市場經營主體。

  (二)支持條件(須同時滿足)

  1.市場經營主體經營的特色商業街區(含步行街、商業街、商業綜合體)商業經營面積達30000平方米(含)以上;

  2.市場經營主體根據《廣東省級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評審辦法》要求,在加強規劃布局、優化環境設施、提升功能品質、打造智慧建設、增強文化特色、健全管理機制、提升綜合效益等七方面進行綜合建設投入;

  3.市場經營主體承諾配合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的有關組織促消費活動、數據采集、信息上報工作。

  (三)支持內容及標準

  項目擇優扶持,每年最多扶持2個項目,按照項目在綜合建設累計投入的10%給予市場經營主體最高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持。

  第六條  商貿流通企業做大做強

  (一)支持對象

  在本市依法設立,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的市場經營主體。

  (二)支持內容及標準

  1.支持商貿流通企業做大

  對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市場經營主體,并連續2年留在聯網直報平臺里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萬元資金支持。申報過同類市級資金的不得重復申報。

  2.支持商貿流通企業做強

  批發業市場經營主體年度銷售額達5億元、零售業市場經營主體年度零售額達2億元,零售額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不超過5萬元資金支持。住宿業市場經營主體年度營業額達2000萬元、餐飲業市場經營主體年度營業額達5000萬元,營業額每增加500萬元,給予不超過5萬元資金支持。單個市場經營主體全年累計獲資金支持不超過100萬元。申報過同類市級資金的不得重復申報。

  第七條  智慧連鎖商業提升

  (一)支持智慧商業提質增效

  1.支持對象

  在本市依法設立,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市場經營主體。

  2.支持內容及標準

  對申報單位投入建設和改造的信息化、智能化、數字化方面的支出予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用戶觸達、精準營銷、內容創意、商機管理等方面的建設,涵蓋智慧收銀系統和設備、自動送餐系統和設備、無人銷售系統和設備、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經營、搭建大數據驅動智慧供應鏈等。

  項目擇優扶持,每年最多扶持5個項目,按照項目投入的30%給予申報單位最高不超過4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二)支持連鎖商業網點擴大經營規模

  1.支持對象

  在本市依法設立,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市場經營主體,實行“統一標識、統一經營、統一價格、統一收銀、統一配送”的直營社區商業連鎖化便民設施及網點(以下簡稱“連鎖商業網點”)

  2.支持內容及標準

  對累計開設連鎖商業網點達50家(含)的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資金支持、達100家(含)的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持、達300家(含)的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持、達500家(含)的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資金支持。每家申報單位每檔申報僅一次,同時采取晉檔補差的獎補原則,同一個市場運營主體在政策有效期內最多可獲得100萬元獎補資金。

  第八條  商業品牌提升

  (一)做強“首店經濟”和“首發經濟”               

  1.支持對象

  (1)在本市依法設立,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的市場經營主體。

  (2)在本市依法設立,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服務業、零售業的商圈運營主體。

  2.支持內容和標準

  (1)“首店經濟”

  ①首店獎勵

  對由品牌自營或其授權單位在我市營業面積30000平方米

  (含)以上的商圈(商業綜合體)設立首個獨立企業法人性質的國際、國內知名品牌店的經營主體并運營超過1年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非獨立企業法人性質的品牌首店按50%給予獎勵。

  ②招引企業獎勵

  支持營業面積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圈(商業綜合體)運營企業開展投資促進和商務推介活動,加大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對其引進符合首店獎勵的企業,分別給予認定的引入每個國際、國內獨立法人品牌獎勵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給予認定的非獨立法人性質的品牌店按50%給予獎勵,單個商圈市場運營主體每年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2)“首發經濟”

  鼓勵國際、國內知名品牌在中山首發和同步上市新品,對發生的場租、設備、搭建、宣傳推廣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給予50%扶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做大做強本地品牌

  1.支持對象

  在本市依法注冊的市場經營主體。

  2.支持內容及標準

  (1)對新取得“中華老字號”稱號的項目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

  (2)對新取得“廣東老字號”稱號的項目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支持。

  (3)對“中華老字號”“廣東老字號”企業開展促消費活動予以支持,按活動實際投入(不含商品優惠及贈送禮品)給予30%的扶持,單個企業全年扶持不超過5萬元。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九條  資金分配、支持期限、具體支持方向、評價方式等詳細事宜以每年的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規定為準。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該按照申報通知的要求登錄廣東財政惠企利民服務平臺進行申報并提交紙質資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前置性審核;市商務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或組織相關部門、專家、第三方評審機構等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根據評審意見或者審核結果提出分配計劃,經市商務局審議通過后,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市商務局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商務局重新審核。

  第十三條  支持項目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市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1.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2.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3.存在虛開發票、偷稅漏稅等行為。

  第十五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若同時滿足市級多個扶持政策的,申報單位可自行選擇申報,但不得重復獲得獎勵、補助,另有規定的除外。鎮街可結合工作實際,對項目進行政策及資金配套支持。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工作和資金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督促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規定實施項目、使用資金。

  第十八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做好績效工作。經審計、監督或主管部門認定,資金申報和使用單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3—5年專項資金申報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如發現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應支持商貿流通有關工作,積極配合和參與市商務局組織的經營情況調查和監測、行業發展調研和培訓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商務建字〔2019〕102號、中商務規字〔2019〕10號)自本實施細則生效時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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