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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中山科發〔2024〕11號、中山科規字〔2024〕1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發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政策法規與監督管理科反映。

  

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1月12日

  

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出臺目的】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規范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升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績效,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科研項目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定義】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是指根據全市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經一定程序被列入市級科技計劃并獲得市財政科研經費支持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事前資助類科技計劃項目的合同簽訂、實施、終止、驗收等環節的管理。由我市負責管理、驗收的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實施;無相關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條 【工作原則】項目管理遵循權責明晰、科學公正、公開透明、放管結合、績效導向的原則,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為核心,以構建科學、規范、高效、誠信的科研管理體系為目標,持續優化配置科技資源。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五條 【管理方】項目管理方包括:中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單位、項目管理第三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評審或咨詢專家等。

  第六條 【市科技局職責】市科技局是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對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綜合協調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簽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合同(任務書)(以下簡稱“合同”),出具項目立項文件,按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撥付經費。

  (二)組織對項目實施過程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審核批準項目合同變更和終止申請;

  (四)組織項目驗收或授權項目主管部門開展項目驗收;

  (五)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單位、第三方機構、評審專家等實施科研誠信管理;

  (六)對第三方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職責】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具有項目推薦職能的市直部門、鎮街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擬立項項目合同并作為項目管理關聯方與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

  (二)按相關規定配合開展項目和經費監督檢查,督促落實項目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完成合同任務;

  (三)按規定協助審查或辦理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驗收、終止等申請;

  (四)受市科技局的委托,組織開展項目監督檢查、驗收結題等管理工作。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職責】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主體責任單位,原則上應為在中山市境內注冊(國際合作、港澳或區域重大合作項目等依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主要職責包括:

  (一)作為項目具體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對所提交的項目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法人責任,與市科技局、項目主管部門簽訂項目合同。

  (二)對項目組織、資金使用、科研誠信、安全和倫理等承擔科研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誠信等管理制度,組織項目實施與管理,落實項目實施配套條件,履行合同條款,督促各方按進度要求完成項目合同任務,做好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的自我監督。

  (三)按要求向項目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報告項目實施進度、資金使用和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情況。項目發生變化的,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提出項目變更申請或者報備,遇有重大事項或者特殊情況,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

  (四)負責對項目實施產生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管理和運用,加快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和產業化。

  (五)項目完成后按規定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按規定提交項目終止申請,并做好科研項目檔案管理工作。

  (六)承擔相應違規責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繳的財政資金;

  (七)配合市科技局或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項目的審計、監督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參與單位職責】項目參與單位是指與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協議合作的方式聯合申報和實施科技計劃項目,并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誠信管理制度,按進度要求完成約定的科研任務,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

  (二)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做好項目實施、終止、驗收和成果轉化等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職責】項目負責人是牽頭組織項目實施、履行項目合同和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確保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組織項目按計劃進度實施,按相關規定履行人財物管理自主權,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做好有關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及時提出并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按要求組織完成項目合同規定的任務;

  (三)按規定做好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及時提出項目終止申請并配合做好項目終止工作;

  (四)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強化責任和科研誠信、倫理意識,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職責】評審專家是參與項目評審、評估、評價或咨詢活動的專家,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相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評價或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依法尊重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履行專家管理相關制度文件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職責】第三方機構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項目管理第三方服務機構,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承擔項目管理事務性工作,或者為項目管理過程中的特定環節提供專業服務,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相關工作,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總結報告,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項目管理建議;

  (二)向市科技局報告委托業務的組織管理和經費使用管理等情況,及時向市科技局反映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協助市科技局完成與委托業務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對已確定立項的項目,應由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三方簽訂合同,完成合同簽訂的項目視為已立項項目。

  第十四條 【基本要求】合同用于規范和明確項目當事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項目的任務、目標、經費使用等內容,是項目經費使用、中期檢查、績效評價、審計、驗收或終止等科技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

  第十五條 【合同內容】合同內容應包括:

  (一)簽訂合同當事方的基本信息。當事方包括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等;

  (二)項目的起止時間、實施內容、任務目標、經費下達計劃及項目經費預算、技術和經濟指標、項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項目成果轉化預期等;

  (三)合同當事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任務分工;

  (五)項目起止時間及實施進度安排;

  (六)其他必要條款及有關附件材料。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在項目立項文件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1個月內,通過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填報并提交合同電子文檔。項目承擔單位因故無法實施項目的,應主動向市科技局提交放棄簽訂合同申請。對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1個月未提交合同及任何相關材料的,視為主動放棄立項。

  第十七條 【填寫要點】合同填寫要點

  (一)項目起止時間。項目承擔單位應準確填寫項目執行的起止時間,其中合同執行的起始時間須在項目申報或立項當年內,一般不得早于項目申報時間(以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的截止申報之日或者申報書提交業務系統之日為準),不得遲于項目立項文件下達之日。

  (二)合同所列各項內容原則上應與項目申報書一致。與項目申報書比對,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單位、人員、任務、總經費投入、技術經濟指標等內容若有調整,須說明理由和依據,報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方可調整。

  (三)合同規定的項目考核指標應遵循明確、量化、可考核的原則,其中技術指標應明確項目合同期內達到的關鍵技術參數;經濟指標應明確項目合同期內累計產生的經濟效益;項目成果應明確項目實施期間產生的專利、論文、軟件著作權、版權、技術標準等。項目申報指南對項目技術、經濟和成果等指標有明確要求的,合同指標應符合相關要求。

  (四)合同應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務分工、經費分配、成果歸屬、成果轉化預期等。

  (五)合同中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對項目總經費的分攤和財政資金的分配,應與合作協議相關條款一致。合作協議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隨合同一并提交。項目承擔單位應擁有較強的研發實力或資源整合能力,承擔項目核心研發或組織任務,原則上分配市級財政資金最大份額(特殊情況可經市科技局審核后按項目實際實施);項目參與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承擔單位的協調、調度、督導等工作,按要求完成相關研究任務。

  (六)市財政資金支出的預算計劃應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七)合同的保密條款原則上不要求填寫,如因保密要求確需填寫的,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各方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另行簽訂保密協議。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合同,須嚴格遵照國家有關保密法規及管理程序另行辦理,不得在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中進行填報、提交、審核和變更等操作。

  第十八條 【變更申請】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合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到期之日前按要求通過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或者書面方式向市科技局提交合同變更申請或報備。合同變更后的內容,應符合合同填寫的相關規范要求。

  第十九條 【變更處理】合同變更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期內可按程序變更合同內容。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內容、項目延期等合同變更須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報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生效。變更內容作為項目合同的有效補充,在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時一并作為基本依據。

  (二)變更和審核要求。合同變更申請應針對變更事項詳細填寫變更的原因和依據等,并提交相關附件材料。因項目變更需組織專家咨詢論證的,相關費用由變更提出方負責。根據具體變更事項,相關審核流程與要求如下:

  1. 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須經原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提供變更前后承擔單位與所有參與單位的簽字蓋章協議,經項目主管單位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審批。市科技局可根據實際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咨詢論證。

  2. 項目負責人變更。因工作調動、出國(境)、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時,項目承擔單位須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申請,新任負責人需具備與原負責人相當的專業技術能力或資格。

  3. 項目內容變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標、考核指標等)。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科技局審批。對于項目內容調整變化較大且財政資助額度較高的情形,市科技局可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咨詢論證。

  4. 項目經費變更。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各項費用的預算調整可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辦理,間接費用不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科研預算調整管理制度,須保留直接費用預算調整的測算依據和相關佐證材料備查,并在項目驗收工作總結報告中說明調整情況。

  參與單位間預算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后辦理,由項目承擔單位總體把關,并按新的協議辦理經費劃轉,并在項目驗收總結報告中說明調整情況。

  項目承擔單位須嚴格落實合同簽訂的經費預算,確有必要調整時,經費總預算可以調增,也可以調減,但調減額度一般不得超過原合同規定總投入經費的20%,且調整后的預算應符合申報時自籌經費比例要求。

  5. 項目合同延期變更。項目因故需要延期的,應在項目合同到期提前30天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后生效。項目合同期變更總計不超過2次、延期總時長不超過原項目實施期的一半且最長不超過2年。確因特殊原因導致申請延誤的,須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報市科技局批復。

  6. 其他變更。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技術路線、研究方案和項目組成員的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相關調整內部審批資料由項目承擔單位保留備查。

  

第四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項目承擔單位從項目實施期滿一年起,按要求提交項目年度執行報告。

  第二十一條 【過程評估】項目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市科技局結合項目年度執行報告提交情況,對重大和需重點關注的項目進行。

  第二十二條 【評估內容】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執行情況、指標完成情況、項目組成員履職情況和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評估方式】評估可采取材料審核、會議評審或實地核查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 【評估結論】評估結論分為通過、限期整改和終止三種方式。

  通過:完成合同階段性預期考核指標和任務的,評估結果為通過。通過評估的項目繼續按照項目合同執行,分期撥付經費的按規定撥付下一期經費;

  限期整改:未完成合同預期考核指標和任務的,評估結果為限期整改。暫停使用項目財政資金,暫停撥付下一期經費。整改時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整改完成后按照要求重新評估,評估通過的繼續執行項目合同,按規定撥付下一期經費;

  終止:項目經確認存在重大實施風險的,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評估仍未達到考核指標要求的,評估結果為終止,項目終止實施。已撥付財政資金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執行。

  項目承擔單位認為無法進行整改的,應在整改期內提出主動終止。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驗收申請】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到期后6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并根據市科技局審核意見在3個月內完成資料補充。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按要求提交驗收材料的,市科技局可實施項目終止。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項目執行實際情況提前申請驗收。

  第二十六條 【驗收內容】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為基本依據,主要內容包括合同任務及指標完成情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情況和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驗收材料】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提出驗收申請。驗收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合同(任務書)復印件(蓋章);

  (三)項目研發工作總結報告;

  (四)項目經費專項審計報告或經費決算表;

  (五)項目經費支出憑證,包括經費明細賬、購置設備清單、大額經費審批單、支付協議等;

  (六)恪守誠信承諾書;

  (七)合同期內產生的技術成果、合同指標完成情況佐證材料;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經費決算】項目驗收須提交項目經費專項審計報告或經費決算,其中,30萬元以下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經費決算表;立項經費30萬及以上項目須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一般情況下,項目承擔單位自主選擇有資質且符合相關工作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必要時,市科技局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審計費用可從項目立項經費中列支。

  財務審計重點審查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項目資金包括已撥付的各級財政經費和項目承擔單位的自籌經費。自籌經費應按項目合同約定的金額落實到位。承擔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須在項目支出原始憑證上標注項目基本信息和查核時間。

  第二十九條 【驗收組織單位】項目驗收由市科技局、第三方機構機構或項目主管部門(統稱“驗收組織單位”)實施,其中立項經費1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市科技局或第三方機構組織驗收;30萬元及以下項目可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市級配套的國家、省級項目參照上級驗收結題意見進行后續處理,市科技局不再另行組織驗收結題,項目專項審計報告或經費決算表須同步披露市級配套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驗收組織】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結題申請進行初審,符合驗收條件的,驗收組織單位按照驗收工作流程開展驗收。一般情況下,項目驗收組織單位應在收齊驗收申請資料后3個月內完成驗收評審。

  第三十一條 【驗收方式】項目驗收采用材料評審、會議評審、實地評審等方式。

  (一)立項經費30萬元以下的項目采用材料評審方式,經專家審核材料、評議后形成驗收意見;立項經費30萬元及以上和社會公益類重大項目一般采用會議評審或實地評審方式,經項目答辯、實地考察(如必要)、專家評議后形成驗收意見。項目承擔單位可邀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須安排簽字注冊會計師或主審人員參加項目驗收評審。

  (二)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采取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方式,依據合同和項目實際開展情況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驗收專家組一般不少于3名專家(含技術和財務專家),重大項目不少于5名專家。

  (三)市科技局根據專家意見等綜合因素進行評估,確定項目驗收結論。

  第三十二條 【保密責任】項目驗收專家、第三方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對被驗收項目的技術、財務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評審項目的技術、財務資料。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確有必要的,市科技局應與驗收專家、第三方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第三十三條 【回避制度】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的有關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項目驗收公正性的利益相關人員,均不能擔任專家組成員。

  第三十四條 【專家抽取】驗收組織單位在組織項目驗收評審時,應根據項目類型、專業領域,按照隨機、輪換、回避和保密等原則抽取專家,專家名單原則上來自市級及以上科技咨詢與評估專家庫。評審專家應簽署專家承諾書,自覺接受監督。

  建立專家評審質量評價機制,驗收組織單位在驗收活動結束后,視情況對專家進行評級記錄。

  第三十五條 【驗收結論】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不通過。

  (一)財政資金使用合理合規,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驗收通過:

  1. 按期完成合同約定指標80%及以上;

  2. 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合同指標,但項目取得重要技術突破的。

  (二)財政資金使用合理合規,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結題處理:

  1. 因項目探索性強、技術難度超預期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約定的科研任務、技術或經濟等指標無法完成,但已按合同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并履行勤勉義務的;

  2. 雖完成合同任務,但無故逾期提交驗收申請或未按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3. 未完成項目任務,但全額退還財政經費的(項目承擔單位可采用簡易程序全額退返財政資金)。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按不通過處理:

  1. 自籌資金到位不足合同約定比例的50%的;

  2. 因項目承擔單位主觀因素未完成合同主要目標和任務;

  3. 項目未實質開展科研活動;

  4. 提供虛假不實材料;

  5. 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或項目負責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6. 經費管理混亂、未對財政資金進行單獨核算、不符合財政資金管理規定;

  7. 項目承擔單位對經費支出多頭記賬、重復列支且情節嚴重的;或無合理解釋,項目成果重復使用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8. 依據國家、省市政策規定不應通過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條 【驗收不通過】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驗收專家組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履行項目合同勤勉義務作出書面評價。市科技局根據專家意見等綜合因素,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等存在的不良失信行為進行科研誠信記錄。

  第三十七條 【公示與異議處理】除有保密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外,已完成驗收的項目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市科技局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書面異議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形成處理決定并告知異議提出方。

  第三十八條 【經費安排】完成驗收的項目,市科技局通過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或政務網公布驗收結果,財政經費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結論為“通過”的項目,根據項目合理列支的財政資金實際數額予以安排:超出已撥付資金數額的墊支部分,據實補足;已撥付資金足額支出但未發生墊支金額或尚有結余的,不再撥付項目尾款。

  結余資金根據項目實際,以績效優先、務實合理為原則予以酌情安排,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經費支出。原則上,社會公益類項目可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的結余資金不超過5萬元,其他項目可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的結余資金不超過50萬元且不超過立項經費的10%。

  (二)結論為“結題”的項目,退返不合理支出和結余的財政資金,不再撥付項目余款。

  (三)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不再撥付項目尾款。同時根據項目實際總投入,按合同約定的自籌資金與財政資金的比例重新核定應撥付的財政資金,超額撥付部分退返財政;或者視項目情況全款退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

  因自籌資金到位不足50% 導致驗收不通過的項目,在項目承擔單位全額退返不當財政資金后,自籌資金與財政資金投入達到合同約定比例的,驗收結論可調整為“驗收通過”。

  第三十九條 【誠信管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市科技局按照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記錄科研誠信,并視情節輕重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十條 【造假處置】對弄虛作假通過驗收的項目,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的項目資金,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項目終止

  

  第四十一條 【終止定義】對無法繼續進行的項目實施終止。項目終止應由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由市科技局強制實施。由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主動提出的屬主動終止,由市科技局強制實施的屬強制終止。

  第四十二條 【終止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實施項目終止:

  (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或無法完成項目合同約定任務目標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重大變更申請經專家論證不予批復且項目存在重大實施風險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體已遷出我市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科研活動,或已注銷的;

  (五)不接受項目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無法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的;

  (六)拒不配合項目驗收工作,項目無故超期一年以上仍未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七)重大事項不報告或其他嚴重違反項目管理規定,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八)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主要成員在項目申報、實施、驗收等環節存在造假、騙取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的;

  (九)財政資金重復列支;或使用虛假票據且情節嚴重的;或無合理解釋,項目成果重復使用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項目重復申報且無合理解釋的(包含國家、省立項且獲得市財政配套的項目,重復申請市立項資助的)

  (十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因存在法律糾紛、發生違法違紀等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十二)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三條 【主動終止申報材料】主動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科技計劃項目終止申請書;

  (二)項目合同書復印件;

  (三)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四)項目終止原因證明材料;

  (五)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第四十四條 【強制終止材料要求】強制終止結題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項目情況說明;

  (二)相關證明材料:如調查取證材料、公示材料、承擔單位注銷(撤銷)證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違反科學倫理的支撐材料,司法機關立案、判決材料等;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 【終止處理方式】對擬終止的項目,需作出專業判斷的,由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形成項目終止意見。評估意見應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終止原因、履職盡責情況、責任判定、資金使用和結余情況、處理意見等。

  第四十六條 【公示與復議】終止結題的項目,專家評估意見或其他處理建議報市科技局黨組審議通過后,通過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或市科技局政務網對擬終止的項目進行公示(涉及不適合公開的敏感信息除外),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批復項目終止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對結果存在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單位應加蓋公章,個人應采用實名。市科技局受理復核申請,一般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經費處理】主動終止結題項目資金處理方式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執行。強制終止結題項目須退回全部已撥付的財政資金;市科技局依據科研誠信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信用懲戒。

  第四十八條 【盡職免責】對因非主觀因素造成項目結題或終止、但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業務的,不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科研失信記錄,不影響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主要成員個人信用和繼續申報資格。

  第四十九條 【未盡責處理】對因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或違反相關規定導致項目終止的,取消項目責任主體最長5年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資質認定申報或國家、省級科技類項目、資質認定推薦資格。對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按國家、省、市科研誠信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監管專業機構】市科技局可通過抽查、復查等方式,對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的項目管理服務的程序、內容、質量和結論進行監督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過程管理和驗收存在問題的,市科技局采取責令改正、撤銷相關結論等處理措施。

  整改未達到要求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或涉嫌犯罪的,市科技局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風險防范】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期提交驗收申請,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政策變化、產業調整、科研倫理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報告。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準確掌握項目實施進展,防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風險。

  第五十二條 【舉報受理】對在項目實施和驗收過程中收到有關項目的信訪、舉報,市科技局根據實際予以受理并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三條 【核查線索】下列科研失信行為線索,符合管理權限的,市科技局應開展核查:

  (一)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二)在科技計劃、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等日常科研管理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

  (三)媒體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

  (四)應核查處理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五十四條 【問題整改】市科技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市科技局審核。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視情況終止所涉項目。

  第五十五條 【處理措施】對存在違反規定行為的項目,市科技局可按照國家、省、市科研誠信管理規定采取暫停項目撥款、限期整改、終止項目、更改驗收結論等處理措施。對相關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市科技局可按照國家、省、市科研誠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嫌違法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生效時間】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中山科發〔2020〕3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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