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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和《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城市管理類)》的函

文號:中城綜函〔2024〕27號、中城綜規字〔2024〕1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發布日期:2024年01月22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依法、合理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和《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城市管理類)》,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反映。

  原《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2014年版)、《關于調整無照流動經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的公告》、《關于城鄉規劃管理方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細化的通知》(中城執〔2015〕12號)、《關于印發〈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相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的通知》(中城綜規字〔2020〕3號)、《關于印發《〈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的函》(中城綜規字〔2020〕4號)、《關于印發《〈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的函》(中城綜規字〔202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

             2.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城市管理類)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1月22日


  附件1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及中山市各鎮街承接實施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行政處罰的裁量。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嚴格限定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內。除有法定的加重或減輕處罰情形外,一般不得突破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額度。

  (二)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公平公正原則。對于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違法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四)綜合裁量原則。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結合立法目的,綜合、全面地考慮案件的具體因素和影響裁量的情形,根據主要情節進行裁量,對違法行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第五條 對當事人作出一般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裁量并作出決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符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免罰清單》、《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情形的行為不予處罰。

  對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對精神人、智力殘障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當事人既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情形,又有法定從重行政處罰情形,執法部門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根據主要情節,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綜合考量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對當事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執法部門必須說明理由并收集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條 執法部門應當客觀、公正、全面地收集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證據材料,對于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執法部門應參照上級主管部門、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制定的裁量標準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對于上述裁量標準未列明的違法行為,執法部門應參照本規則,結合具體案情適用行政處罰的裁量權。

  第十一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建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要說明理由并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二條 執法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法部門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三條 案件調查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行使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四條 裁量標準(城市管理類)所提及的第二次違法、三次以上違法等涉及本次違法以前違法次數的認定均以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為依據。

  第十五條 裁量標準(城市管理類)所提及的三次以上違法含本次違法。

  第十六條 裁量標準(城市管理類)所提及的“多于”包含本數,“少于”不包含本數,“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裁量標準(城市管理類)的“違法次數”統計限于同一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計算周期。對于已授權鎮街行使的行政處罰事項,符合較大影響案件認定標準,由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辦理的,“違法次數”統計包含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及屬地鎮街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規章等與本規則的內容不一致,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適用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2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城市管理類)

  

目   錄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類(37項)

  (一)《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相關規定裁量標準

  (二)《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裁量標準

  (三)《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裁量標準

  二、城鄉規劃管理類(9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裁量標準

  (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相關規定裁量標準

  三、市政建設管理類(22項)

  (一)《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裁量標準

  (二)《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相關規定裁量標準

  四、工商行政管理類(1項)

  (一)《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裁量標準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類(37項)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或者配備衛生設施,室內外環境衛生未達到規定標準,逾期不改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四條“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或者配備衛生設施,室內外環境衛生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存在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或者配備衛生設施,室內外環境衛生未達到規定標準中的1項,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存在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或者配備衛生設施,室內外環境衛生未達到規定標準中的2項,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存在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或者配備衛生設施,室內外環境衛生未達到規定標準中的3項,逾期不改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單位未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污水;施工工地的宿舍、廚房、廁所不符合衛生要求,逾期不改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施工單位未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污水≤3立方米;宿舍、廚房、廁所其中1項不符合衛生要求,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 施工單位未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污水>3立方米,≤10立方米;宿舍、廚房、廁所其中2項不符合衛生要求,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 施工單位未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污水>10立方米;宿舍、廚房、廁所均不符合衛生要求,逾期不改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個人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廢電池以及各種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六條“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面積≤1平方米(或體積≤1立方米)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 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面積>1平方米,≤2平方米(或體積>1立方米,≤2立方米)的,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3. 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面積>2平方米(或體積>2立方米)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 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廢電池以及各種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清理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5. 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廢電池以及各種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違法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飼養家禽家畜少于5只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2. 違法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飼養家禽家畜多于5只的少于10只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處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3. 違法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飼養家禽家畜多于10只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攜帶犬、貓等動物外出,未即時清理動物糞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即時清理動物的糞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物,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攜帶犬、貓等動物外出,未即時清理動物糞便等排泄物少于3處,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清除污物,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2.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攜帶犬、貓等動物外出,未即時清理動物糞便等排泄物多于3處少于5處,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清除污物,處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3.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攜帶犬、貓等動物外出,未即時清理動物糞便等排泄物多于5處,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清除污物,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相應義務,逾期不改正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責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相應義務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責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相應義務的,初次違法,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 責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相應義務的,第二次違法,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3. 責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相應義務的,三次以上違法的,每次均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七、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市容標準和規范,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市容標準和規范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造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市容標準和規范的,面積≤50平方米,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處1萬元罰款;

  2.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市容標準和規范的,面積>50平方米,≤300平方米,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市容標準和規范的,面積>300平方米,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現污損影響市容,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時清洗,或者出現破損、外墻剝落影響安全,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時修復,逾期未清洗或者修復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現污損影響市容,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時清洗,或者出現破損、外墻剝落影響安全,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時修復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洗或者修復,逾期未清洗或者修復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現污損影響市容,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時清洗,或者出現破損、外墻剝落影響安全,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時修復,逾期未清洗或者修復的面積≤10平方米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 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現污損影響市容,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時清洗,或者出現破損、外墻剝落影響安全,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時修復,逾期未清洗或者修復的面積>10平方米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在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頂部、陽臺、窗臺、外走廊上吊掛和擺放影響市容物品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頂部、陽臺、窗臺、外走廊上吊掛和擺放影響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在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頂部、陽臺、窗臺、外走廊上吊掛和擺放影響市容物品,吊掛≤3件或擺放面積≤3平方米(或體積≤1立方米)的,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2. 在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頂部、陽臺、窗臺、外走廊上吊掛和擺放影響市容物品,吊掛>3件,≤10件,或擺放面積>3平方米(或體積>1立方米),≤6平方米(或體積≤3立方米)的,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3. 在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頂部、陽臺、窗臺、外走廊上吊掛和擺放影響市容物品,吊掛>10件,或擺放面積>6平方米(或體積>3立方米)的,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建筑物設置的護欄、防盜網、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不符合市容標準的,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改裝或者未拆除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建筑物設置的護欄、防盜網、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不符合市容標準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裝或者拆除;逾期未改裝或者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可以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建筑物設置的護欄、防盜網、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不符合市容標準的,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改裝或者未拆除,逾期少于10日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 建筑物設置的護欄、防盜網、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不符合市容標準的,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改裝或者未拆除,逾期多于10日少于20日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3. 建筑物設置的護欄、防盜網、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不符合市容標準的,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改裝或者未拆除,逾期多于20日的,對單位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一、空調器的冷卻水凌空排放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空調器的冷卻水凌空排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臨街空調器冷卻水凌空排放,初次違法,在責令整改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經責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 臨街空調器冷卻水凌空排放,第二次違法的,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3. 臨街空調器冷卻水凌空排放,三次以上違法的,每次均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二、未及時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及時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未及時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共計堆放面積≤5平方米(或體積≤2立方米)的,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2. 未及時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共計堆放面積>5平方米,≤10平方米(或體積>2立方米,≤5立方米)的,處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

  3. 未及時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共計堆放面積>10平方米(或體積>5立方米)的,處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并進行揚塵防治的,或者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間未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措施的,或者未在出口設置車輛沖洗槽、沖洗池等設施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并進行揚塵防治的,或者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間未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措施的,或者未在出口設置車輛沖洗槽、沖洗池等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并進行揚塵防治的,或者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間未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措施的,或者未在出口設置車輛沖洗槽、沖洗池等設施的,初次違法,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2. 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并進行揚塵防治的,或者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間未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措施的,或者未在出口設置車輛沖洗槽、沖洗池等設施的,第二次違法,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3. 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并進行揚塵防治的,或者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間未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措施的,或者未在出口設置車輛沖洗槽、沖洗池等設施的,三次以上違法的,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每次均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十四、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遵守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經批準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應當按照批準范圍堆放整齊,占用期滿應當立即清理;經依法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施工產生的渣土,應當及時清理),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遵守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經批準的占用道路范圍,堆放建筑材料,超出面積≤10平方米的,處2000元罰款;超出面積>10平方米,≤20平方米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超出面積>20平方米,≤50平方米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超出面積>50平方米,≤80平方米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超出面積>80平方米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施工現場面積少于5平方米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施工現場面積多于5平方米,少于10平方米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施工現場面積多于10平方米或存在高于1米深度的坑,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3.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經批準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占用期滿未立即清理,超出批準期限少于2日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2日少于5日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5日少于7日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7日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4.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未及時清理施工產生的渣土,超出批準期限少于2日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2日少于5日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5日少于7日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7日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十五、擅自占用街道兩側和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各類建筑退讓區域等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曬物品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占用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曬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擅自占用街道兩側和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各類建筑退讓區域等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曬物品,初次違法的,責令整改,及時整改的不予處罰;經責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2. 擅自占用街道兩側和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各類建筑退讓區域等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曬物品,第二次違法,占用面積≤10平方米(或體積≤5立方米)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占用面積>10平方米,≤20平方米(或體積>5立方米,≤10立方米)的,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占用面積>20平方米(或體積>10立方米)的,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 擅自占用街道兩側和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各類建筑退讓區域等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曬物品,三次以上違法的,占用面積≤10平方米(或體積≤5立方米)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占用面積>10平方米,≤20平方米(或體積>5立方米,≤10立方米)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占用面積>20平方米(或體積>10立方米)的,處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十六、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的,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經責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積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面積不足1平方米的,按500元計,但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

  十七、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前,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的,或者經批準搭建但在建設、活動結束后未按時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前,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的,或者經批準搭建但在建設、活動結束后未按時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初次違法的,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2. 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第二次違法,面積≤100平方米的,處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款;面積>1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處9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面積>200平方米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3. 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三次以上違法的,面積≤100平方米的,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面積>1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面積>200平方米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4. 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但在建設、活動結束后未按時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超出批準期限少于2日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2日少于5日的,處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5日少于7日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7日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十八、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在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道路、樹木以及其他戶外設施或者公共場所涂寫、刻畫,或者經批準設置臨時宣傳品到期后未及時清理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在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道路、樹木以及其他戶外設施或者公共場所涂寫、刻畫,或者經批準設置臨時宣傳品到期后未及時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在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道路、樹木以及其他戶外設施或者公共場所涂寫、刻畫,初次違法的,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第二次違法的,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三次以上違法的,每發現一次均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 經批準設置臨時宣傳品到期后未及時清理,超出批準期限多于3日少于5日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5日少于7日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7日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九、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廣告印刷品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廣告印刷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廣告印刷品,初次違法的,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 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廣告印刷品,第二次違法的,對廣告主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 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廣告印刷品,三次以上違法的,每次均對廣告主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未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未按批準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批準設置期限屆滿后未及時拆除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未按批準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批準設置期限屆滿后未及時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未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未按批準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面積≥10平方米,≤20平方米(或任一邊長≥4米,≤6米)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 未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未按批準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面積>20平方米,≤50平方米(或任一邊長>6米,≤10米)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 未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未按批準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面積>50平方米(或任一邊長>10米)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4.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批準設置期限屆滿后未及時拆除,超出批準期限少于5日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5日少于10日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10日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一、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影響正常使用,處重建(置)價2倍至4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2. 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影響正常使用,但能及時恢復原狀的,處重建(置)價5倍至7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3. 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影響正常使用,無法恢復原狀的,處重建(置)價8倍至10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十二、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核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核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在責令限期內采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 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在責令限期內未采取補救措施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 未按核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境衛生設施,在責令限期內采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 未按核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境衛生設施,在責令限期內未采取補救措施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清理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 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亂倒生活污水、污油、糞便,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亂倒生活污水、污油、糞便,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亂倒生活污水、污油、糞便,面積≤1平方米(或體積≤1立方米)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 亂倒生活污水、污油、糞便,面積>1平方米,≤2平方米(或體積>1立方米,≤2立方米)的,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3. 亂倒生活污水、污油、糞便,面積>2平方米(或體積>2立方米)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 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清理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5. 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五、亂扔動物尸體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亂扔動物尸體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亂扔動物尸體,經責令改正,按規定做無害化處理的,處1500元以下罰款;

  2. 亂扔動物尸體,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不按規定做無害化處理的,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六、翻揀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發宣傳品造成宣傳品散落地面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翻揀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發宣傳品造成宣傳品散落地面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行為,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翻揀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發宣傳品造成宣傳品散落地面,面積≤1平方米(或體積≤1立方米)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 翻揀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發宣傳品造成宣傳品散落地面,面積>1平方米,≤2平方米(或體積>1立方米,≤2立方米)的,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3. 翻揀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發宣傳品造成宣傳品散落地面,面積>2平方米(或體積>2立方米)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七、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場地清洗車輛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五款“違反第三十條第六項的規定,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場地清洗車輛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非經營性的違法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違法行為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場地清洗車輛,初次違法的,對非經營性的違法行為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違法行為人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2. 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場地清洗車輛,第二次違法的,對非經營性的違法行為人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違法行為人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3. 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場地清洗車輛,三次以上違法的,每發現一次均對非經營性的違法行為人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違法行為人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八、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初次違法,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2. 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第二次違法,責令限期改正,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3. 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三次以上違法的,責令限期改正,每次均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二十九、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裝物料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裝物料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裝物料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初次違法,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2.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裝物料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第二次違法,責令限期改正,處6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3.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裝物料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三次以上違法的,責令限期改正,每次均處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三十、違反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違反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責令限期改正,暫時不能開工時間不超過(含)三個月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未進行覆蓋的,處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罰款;

  2. 違反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責令限期改正,暫時不能開工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未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處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責令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小的,處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2. 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責令改正,已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處3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3. 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責令改正,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嚴重的,處6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三十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令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小的,處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2.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令改正,已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處3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3.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令改正,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嚴重的,處6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三十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責令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小的,處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2. 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責令改正,已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處3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3. 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責令改正,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嚴重的,處6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三十四、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裝卸揚塵污染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四)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裝卸揚塵污染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裝卸揚塵污染的,責令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小的,處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2.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裝卸揚塵污染的,責令改正,已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處3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3.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裝卸揚塵污染的,責令改正,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嚴重的,處6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三十五、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未造成物料遺撒污染路面的,初次違法,責令改正,處10000元罰款;

  2. 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未造成物料遺撒污染路面的,第二次違法,責令改正,處12000元罰款;

  3. 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未造成物料遺撒污染路面的,三次以上違法的,責令改正,每次均處15000元罰款;

  4. 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物料遺撒污染路面的,初次違法,責令改正,處12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罰款;

  5. 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物料遺撒污染路面的,第二次違法,責令改正,處14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罰款;

  6. 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物料遺撒污染路面的,三次以上違法的,責令改正,每次均處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7. 未造成物料遺撒和造成物料遺撒兩種違法行為的違法次數認定不分別計算,統一合并計算。

  三十六、違反有關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違反有關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初次違法,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2. 違反有關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第二次違法,處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款;

  3. 違反有關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三次以上違法的,每次均處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違反有關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有關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和執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違反有關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的,初次違法,責令改正,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2. 違反有關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第二次違法,責令改正,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3. 違反有關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第三次違法,責令改正,處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款;

  4. 違反有關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第四次及以上違法的,責令改正,處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

  

二、城鄉規劃管理類(9項)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當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及相關規定

  1. 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設進行罰款的,罰款數額為建設工程造價的5%至10%,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1)計算公式                               

           

                                                 W(建設工程違法建筑面積)

                    X(違建率)=                                              
                                                 B(建設工程合法建筑面積)

       

  1999年1月1日起的違法建設按處罰金額=C(建設工程竣工測量總面積)×D(工程單價)×A(罰款比例)計算;1999年1月1日前的違法建設按處罰金額=W×D×A計算。

  (2)根據違法建筑的不同情節(違建率),確定罰款比例。

  當X≥0.8時,A=10%

  當0.6≤X<0.8時,A=9%

  當0.4≤X<0.6時,A=8%

  當0.2≤X<0.4時,A=7%

  當0.1≤X<0.2時,A=6%

  當X<0.1時,A=5%

  (3)建設工程完全未報先建的,罰款比例A為10%。

  (4)原房屋已辦產權證或已經規劃驗收后加建的,按加建部分面積計算建設工程造價(已辦證部分或已經規劃驗收部分的面積不計),罰款比例A為10%。

  (5)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工程單價按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最新公布的造價指數和建筑工程單方造價計。

  2. 當事人辦理了報建手續,竣工層數、面積與報建批復層數、面積相符,但有以下情形的違法建設,經界定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情形的,按建設工程造價5%進行處罰:

  (1)未按審定的建筑施工圖施工將平窗改為飄窗、飄窗改為平窗或同時有上述兩種情形的;

  (2)原審定的建筑施工圖無窗戶擅自開窗戶、原審定的建筑施工圖有窗戶擅自封閉窗戶、窗戶位置或尺寸等與原審定的建筑施工圖不一致或同時有上述多種情形的;

  (3)原審定的建筑施工圖無門擅自開門、開門的位置或尺寸等與原審定的建筑施工圖不一致或同時有上述多種情形的;

  (4)未按審定的建筑施工圖施工,改變建筑物外立面的,包括顏色、造型、材質改變等;

  (5)實際建設樓層總高度超出報建批復總高度、每層高度超出報建批復每層高度、某一層高度超出報建批復該層高度或同時有上述其中兩種情形的;

  (6)若當事人既有上述第2點的其中一種情形,又存在不按圖施工的其他情形需處罰款的,按罰款較重的一項進行處罰。

  3. 建筑物竣工測量高度、層數、面積與規劃主管部門報建批復相符(或不超規劃報建相關要求),但存在不按經審查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圖紙施工,不按圖施工部分僅影響部分戶型業主的(如部分戶型更改原報建圖紙的套內結構),則罰款基數按涉影響的部分戶型面積計,罰款金額按照如下公式計算:不按圖施工部分影響的戶型建筑面積×建設工程單方單價×罰款比例,罰款比例按照5%計算。

  4. 建筑物竣工測量高度、層數、面積與規劃主管部門報建批復相符(或不超規劃報建相關要求),但存在不按經審查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圖紙施工,不按圖施工部分影響整幢業主的(如將公共電梯間改為某一戶型的套內房間等)的,則罰款基數按整幢房屋建筑面積計,罰款金額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建筑物竣工測量總面積×建設工程單方單價×罰款比例,罰款比例按照5%計算。

  5. 建筑物竣工測量高度、層數、面積與規劃主管部門報建批復相符(或不超規劃報建相關要求),但存在建筑物位置移動的,移位少于50厘米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移位多于50厘米,少于60厘米的,處建設工程造價6%的罰款;移位多于60厘米,少于70厘米的,處建設工程造價7%的罰款;移位多于70厘米,少于80厘米的,處建設工程造價8%的罰款;移位多于80厘米,少于100厘米的,處建設工程造價9%的罰款;移位多于100厘米的,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建筑物位置移動指的是點位坐標的移動。建筑物位移值,指的是同一點位位移后與原點位的直線距離。同一建筑物有多個位移值的,位移值為位移最大值與最小值的平均值。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當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設,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罰的同時,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1)2008年1月1日前已竣工的違法建設,不并處罰款。

  (2)2008年1月1日起的違法建設,具體標準如下:

  ①對正在進行的違建行為,經一次責令停工后仍然繼續搶建的,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以上3%以下罰款;

  ②對正在進行的違建行為,經兩次責令停工后仍然繼續搶建的,并處建設工程造價3%以上5%以下罰款;

  ③對正在進行的違建行為,經三次以上責令停工仍然繼續搶建的,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

  2. 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設,不能拆除的,作出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處罰的同時,并處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

  (1)2008年1月1日前已竣工的違法建設,不并處罰款。

  (2)2008年1月1日起的違法建設,具體標準如下:

  ①對正在進行的違建行為,經一次責令停工后仍然繼續搶建的,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以上3%以下的罰款;

  ②對正在進行的違建行為,經兩次責令停工后仍然繼續搶建的,并處建設工程造價3%以上5%以下罰款;

  ③對正在進行的違建行為,經三次以上責令停工仍然繼續搶建的,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拆除、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違法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0.3倍以下罰款;

  2.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違法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0.3倍以上0.7倍以下罰款;

  3.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違法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0.7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

  四、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拆除、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違法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0.3倍以下罰款;

  2.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違法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0.3倍以上0.7倍以下罰款;

  3.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違法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0.7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

  五、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二)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拆除、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3個月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0.3倍以下罰款;

  2.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0.3倍以上0.7倍以下罰款;

  3.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6個月以上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0.7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

  六、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責令限期補報,超過限期一個月以內仍不補報的,或初次違法,及時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責令限期補報,超過限期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下仍不補報的,或兩次違法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責令限期補報,超過限期兩個月以上仍不補報的,或三次以上違法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經許可審批確定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高度、層數和面積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經許可審批確定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高度、層數和面積的,由當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2.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改變經許可審批確定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高度、層數和面積的,違法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6%以下罰款;

  3.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改變經許可審批確定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高度、層數和面積的,違法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6%以上8%以下罰款;

  4.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改變經許可審批確定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高度、層數和面積的,違法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8%以上10%以下罰款。

  八、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逾期不改正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和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人民政府對建設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對未經驗線進行建設的罰款計算,以每幢房屋罰款1萬元(或2000元)計算,罰款金額按照如下公式計算:1萬元(或2000元)×幢數。

  九、擅自拆除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擅自拆除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擅自拆除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造成嚴重后果,但在短時間內可恢復或大部分恢復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

  2. 擅自拆除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造成嚴重后果,但可采取措施補救的,對單位處25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罰款;

  3. 擅自拆除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造成嚴重后果,無法恢復或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處4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市政建設管理類(22項)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從事違法占道行為,初次違法,責令改正;經責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2. 從事違法占道行為,第二次違法的,占道面積≤8平方米,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占道面積>8平方米,≤20平方米,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占道面積>20平方米,≤30平方米,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占道面積>30平方米,≤80平方米,處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占道面積>80平方米,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 從事違法占道行為,三次以上違法的,每次違法,占道面積≤8平方米,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占道面積>8平方米,≤20平方米,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占道面積>20平方米,≤30平方米,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占道面積>30平方米,≤80平方米,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占道面積>80平方米,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4.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積≤5平方米的,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5.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積>5平方米,≤10平方米的,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6.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積>10平方米,≤30平方米的,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7.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積>30平方米,≤60平方米的,或兩次違法的,或經責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8.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積>6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或三次以上違法,或影響惡劣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9.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積>100平方米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少于2部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尚未造成道路損壞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2.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多于2部車輛少于5部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尚未造成道路損壞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多于5部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或造成城市道路設施損壞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初次違法,處5000元以下罰款;

  2. 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2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城市道路設施損壞或交通安全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 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造成城市道路設施損壞或交通安全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建筑物、構筑物面積少于5平方米,處5000元以下罰款;

  2.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建筑物、構筑物面積多于5平方米,少于10平方米,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建筑物、構筑物面積多于10平方米,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初次違法,處5000元以下罰款;

  2. 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2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城市道路設施損壞或交通安全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 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造成城市道路設施損壞或交通安全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單體面積≤10平方米的,或設置3處以下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 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單體面積>10平方米,≤20平方米的,或設置3處以上5處以下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 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單體面積>20平方米,≤30平方米的,或設置5處以上10處以下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或兩次違法的,或經責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4. 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單體面積>30平方米的,或設置10處以上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或三次以上違法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有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初次違法,處5000元以下罰款;

  2. 有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2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城市道路設施損壞或交通安全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 有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造成城市道路設施損壞或交通安全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八、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單位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處罰種類: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單位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承攬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2. 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單位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承攬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 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單位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承攬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九、城市道路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二)處罰種類: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城市道路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2. 城市道路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質量存在重大缺陷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 城市道路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造成城市道路整體停運或其它嚴重危害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十、城市道路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二)處罰種類: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城市道路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質量問題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2. 城市道路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質量存在缺陷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 城市道路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造成城市道路整體停運或其它嚴重危害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十一、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尚未出現城市道路工程質量事故的,給予警告,并處工程造價0.5%以下罰款;

  2. 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質量一般事故的,給予警告,并處工程造價0.5%以上1.5%以下罰款;

  3. 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質量較大以上事故的,給予警告,并處工程造價1.5%以上2%以下罰款。

  十二、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缺損1處未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2. 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缺損2處未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 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缺損3處以上未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施工現場面積少于5平方米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2.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施工現場面積多于5平方米,少于10平方米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施工現場面積多于10平方米或存在高于1米深度的坑,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十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多于1日少于2日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2. 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多于2日少于5日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 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多于5日少于7日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4. 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多于7日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十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依附長度少于50米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2.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依附長度多于50米少于100米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依附長度多于100米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十六、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超過規定時限少于5日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超過規定時限多于5日少于10日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 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超過規定時限多于10日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未按批準的面積占用城市道路的,超出部分面積≤10平方米,處1000元罰款;超出部分面積>10平方米,≤20平方米,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超出部分面積>20平方米,≤50平方米,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超出部分面積>50平方米,≤100平方米,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超出部分面積>100平方米,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 未按批準的面積挖掘城市道路的,超出部分面積≤10平方米,處1000元罰款;超出部分面積>10平方米,≤20平方米,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超出部分面積>20平方米,≤50平方米,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超出部分面積>50平方米,≤100平方米,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超出部分面積>100平方米,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3. 未按照批準的位置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4. 未按照批準的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超出批準期限少于5日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5日少于10日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10日少于20日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期限多于20日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十八、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用途,或者減少規劃確定的停車泊位數量,或者改變公共停車場性質,限期內未改正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用途,或者減少規劃確定的停車泊位數量,或者改變公共停車場性質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個停車泊位每日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用途,或者減少規劃確定的停車泊位數量,或者改變公共停車場性質,限期內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停車泊位每日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十九、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限期內未改正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或者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逾期不改正,少于30日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逾期不改正,多于30日少于60日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3.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逾期不改正,多于60日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限期內未改正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或者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逾期不改正,少于30日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逾期不改正,多于30日少于60日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3.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逾期不改正,多于60日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一、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限期內未改正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初次違法,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2.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第二次違法,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三次以上違法的,責令改正,每次均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從事車輛清洗、裝飾、修理等經營性活動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第四十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從事車輛清洗、裝飾、修理等經營性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法律種類: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

  1.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從事車輛清洗、裝飾、修理等經營性活動,初次違法,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2.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從事車輛清洗、裝飾、修理等經營性活動,第二次違法,責令改正,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3.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從事車輛清洗、裝飾、修理等經營性活動,三次以上違法的,責令改正,每次均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工商行政管理類(1項)

  

  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沒有固定經營場所、鋪位,在集貿市場附近、車站、影院、公園、住宅區、街道、碼頭、口岸、廣場、旅游景點等地方從事流動性經營活動的

  (一)處罰的法律依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沒收、罰款

  (三)處罰裁量標準及相關規定

  1. 從事無照流動經營,初次違法,責令停止經營;經責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第二次違法,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三次以上違法的,每次均處1000元罰款。

  2. 無照流動經營雞、鴨、鵝等活禽的,初次違法,責令停止經營,并處300元罰款;第二次違法,處800元罰款;三次以上違法的,每次均處2000元罰款。

  3. 使用摩托車、機動三輪車(如電動三輪車、三輪摩托車、改裝的電動三輪車、改裝的三輪摩托車)等從事無照流動經營的,初次違法,責令停止經營,并處1000元罰款;第二次違法,處2000元罰款;第三次違法,處3000元罰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違法,均處5000元罰款。

  4. 使用小汽車、貨車、面包車等四輪以上機動車從事無照流動經營,初次違法,責令停止經營,并處2000元罰款;第二次違法,處5000元罰款;第三次違法,處8000元罰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違法,均處10000元罰款。

  5. 上述無照流動經營行為,第1次沒有使用違法車輛,第2次使用違法車輛,以第2次使用相應違法車輛的罰款數額進行處罰;第1次使用違法車輛,第2次沒有使用違法車輛,以第2次沒有使用相應違法車輛的罰款數額進行處罰;第1次與第2次使用違法車輛類型不一致的,以第2次使用相應違法車輛的罰款數額進行處罰;以后的違法情形以此類推,確定罰款數額。

  6. 上述無照流動經營行為,既有第2點的情形又有第3、第4點其中一種情形的,按照使用的違法車輛及相應的次數進行處罰。

  7. 從事無照流動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具體處罰標準參照以上第1點至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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