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 措施 | 備注 |
1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行為的處罰 | 440216 139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于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清理,沒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清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省廳已發文 |
2 | 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行為的處罰 | 440216 13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于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自主驗收并報備,沒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輕微,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自主驗收并報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省廳已發文 |
3 | 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行為的處罰 | 440216140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 | 初次違法,逾期不繳納,經催告后在10個工作日以內繳納完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加強檢查等方式。 | 省廳已發文 |
4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行為的處罰 | 440216 132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 初次違法,開墾或開發的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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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采集發菜或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的處罰 | 440216 133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 | 初次違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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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行為的處罰 | 440216 09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 初次違法,未執行取水許可決定擅自擴大供水范圍,但已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省廳已發文 |
7 | 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行為的處罰 | 440216 099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 | 初次違法,逾期不繳納,經催告后在10個工作日以內繳納完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加強檢查等方式。 | 省廳已發文 |
8 | 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行為的處罰 | 440216 114000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 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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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行為的處罰 | 440216 113000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 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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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行為的處罰 | 440216 115000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 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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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擅自移動河道管理范圍界樁、標示牌、公示牌行為的處罰 | 440216 00C000 |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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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在河道范圍內設置攔河漁具行為的處罰 | 440216 00B000 |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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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行為的處罰 | 440214 285000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 初次違法,被駁接的管網管徑在300mm以下,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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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行為的處罰 | 440214 287000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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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不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行為的處罰 | 440214 287000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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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國家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行為的處罰 | 440214 298000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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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行為的處罰 | 440214 289000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 已按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未及時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初次違法,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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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行為的處罰 | 440214 301000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初次違法,超過規定時間1個月以內,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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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拒不繳納污水處理費行為的處罰 | 440214 293000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 初次違法,逾期不繳納,經催告后在10個工作日以內繳納完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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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未制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行為的處罰 | 440216 450000 | 《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 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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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委托檢測行為的處罰 | 440216 460000 | 《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 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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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行為的處罰 | 440216 460000 | 《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 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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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未及時向用戶公布水質檢測或檢驗結果行為的處罰 | 440216 460000 | 《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 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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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未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檔案行為的處罰 | 440216 460000 | 《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 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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