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修訂后的《中山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已經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該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8日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中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市公積金中心”)為中山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中山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市公積金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進行行政檢查,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客觀、公平、公正,以教育整改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二)監督檢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和繳存情況;
(三)對單位、職工進行調查取證,聽取并保障其陳述、申辯、舉證的權利;
(四)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法做出責令限期繳存的行政處理決定;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六)對單位展開執行催告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其他有關公積金行政執法職責。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執法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與所調查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主動回避。
第七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市公積金中心及行政執法人員的指揮和監督下,可以配合從事宣傳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請、參與調查、勸阻違法行為、送達文書、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建立行政執法集體決策機制,負責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和行政處罰案件的集體審議。
第九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下稱“違法行為”),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日常管理等需要,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開展行政檢查。
第十二條 行政檢查的方式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第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實施非現場檢查時,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在十五日內,提供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已設立開戶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實施現場檢查時可以聽取被檢查單位說明情況,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情況、財務報表等資料;
(二)查閱、記錄、復制有關資料;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其他有關住房公積金行政檢查事宜。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制作行政檢查登記表、現場檢查記錄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等文書。
第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對存在住房公積金繳存違法行為的單位進行政策宣傳,督促其主動改正、糾正。
第十六條 單位存在住房公積金繳存違法行為的,符合立案標準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立案追繳。
第十七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立案受理后的三十日內,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審查認定單位確實存在住房公積金繳存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責令限期繳存的決定。
第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擬對單位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前,應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二十條 單位進行陳述申辯后,市公積金中心應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依法作出決定。
單位在行政處罰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市公積金中心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單位對市公積金中心作出的責令限期繳存決定、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復議或在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批準結案:
(一)單位在市公積金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
(二)單位按期履行市公積金中心行政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積金中心的強制執行申請并執行完畢,強制執行款劃入罰款賬戶或市公積金中心相關賬戶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積金中心的強制執行申請,裁定案件執行終結的;
(五)其他應予結案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于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單位,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在本中心網站及政府相關網站上公開相關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8年印發的《中山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中房金通〔2018〕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