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的若干指導意見》(粵建市〔2019〕1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并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2月7日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推進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規范工程價款結算程序和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的若干指導意見》(粵建市〔2019〕116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市政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依據施工合同,對結算周期內完成的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開展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活動。
第三條 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合同金額超過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新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開工工程,可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完善相關施工過程結算的內容和手續。
鼓勵其他工程項目依據本辦法實施施工過程結算。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還需遵守政府有關結算、過程結算的管理辦法或管理規程。
第四條 從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守約、公平、及時、誠信的原則,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五條 發承包雙方可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符合工商執照營業范圍的工程咨詢機構或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以下簡稱“造價咨詢人”)編審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受委托的造價咨詢人編審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等造價成果文件應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按執業范圍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除發承包雙方共同委托外,造價咨詢人不得就同一項目同時接受發承包兩方的委托。
第二章 約定與實施
第六條 實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項目,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應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的結算周期、計量計價方法、人材機價格調整方式、風險范圍、驗收要求,以及價款支付時間、程序、方法、比例等內容。
第七條 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可根據工程分部(分項)工程、控制性節點工程、專業工程或專業分包工程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或經發承包雙方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約定時可參照以下方法:
(一)按質量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確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體結構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
(二)按控制性節點工程確定。針對較長線狀工程如道路或軌道工程,可以某區間或某時間完成某一段線狀工程的控制性節點劃分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如某樁號至某樁號路面或某區間隧道等。
(三)以某專業工程或專業分包工程確定。如某高壓電房工程、某裝飾裝修工程或某基坑支護工程等。
(四)綠色施工安全防護費用的支付節點、比例。如按照相應規則量化計算項目(例如腳手架、施工圍擋)可按腳手架、施工圍擋為支付節點,以實際進度同步足額結算;如按照費率計算包干的內容(例如臨時設施、綠色施工、安全施工),可約定入場臨時設施搭建、地下施工、主體結構封頂、裝飾施工、室外施工等為支付節點,前期可高比例支付。
(五)按有利于實施建設工程過程結算的方式劃分節點。
第八條 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合同類型參照以下方法進行施工過程結算:
(一)采用總價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對過程結算節點范圍內的工程價款進行結算,并對該節點范圍內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價差等可調整內容進行結算。
(二)采用單價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對過程結算節點工程的清單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對該節點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價差等可調整內容進行計量計價。
第九條 施工過程結算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標通知書、施工圖紙、工程招標投標文件、施工方案、經確認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及其單價以及各項費用計算、經確認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等資料。
發承包雙方應加強造價管控,做好工程簽證記錄工作,如實辦理工程計量、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價款的計算、確認和支付。
第十條 施工過程結算應依據合同約定,對質量合格工程進行計量計價;質量不合格的工程經整改并驗收(驗評)合格后可在當期施工過程結算中補充計量計價。經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發包人可依據合同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可不予計量計價。
施工過程計價應當以確認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計量結果為基礎。
涉及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調差費用按發承包雙方合同約定執行。
涉及綠色施工安全防護費用按發承包雙方合同約定執行。
施工過程結算計量計價有爭議的,爭議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方式處理,無爭議部分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計量計價。
第十一條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周期,計算當期工程量及價款,并在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及相應結算資料。
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及相應結算資料進行審查核對,并將審核結果通知承包人。
因發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審核的,可按合同約定視同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報送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及相應結算資料。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提交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及相應結算資料,發包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根據已有資料自行開展施工過程結算活動。
第十二條 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時間進行審核確認。
經發承包雙方簽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是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之一。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經發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根據已有資料進行竣工結算。
第十三條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程序、時限、比例支付施工過程結算款;施工過程結算款支付比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參照竣工結算支付比例確定;發包人需扣回的有關款項,應同期抵扣。施工過程結算款支付周期應與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周期一致。
已簽發的施工過程結算支付證書有錯漏或重復的,發承包雙方應配合予以修正;經發承包雙方復核并同意修正的,應在當期的過程結算或竣工結算中補充修正內容。
第十四條 在約定的支付周期內,已有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發包人應當依據該報告確定同期支付款項,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比例進行支付。若沒有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則仍按合同約定的原付款計劃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條 承包人依據經確認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向發包人申請工程竣工結算款支付。發包人收到結算款支付申請后,應在約定時限內辦理支付。
第十六條 發包人超過約定時限不支付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或竣工結算款項的,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不能按時付款的,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利息事項。
發承包雙方達不成延期付款協議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發包人提交的支付擔保文件約定,要求提供支付擔保的保證人支付發包人應支付的施工過程結算或竣工結算價款,也可與發包人協商,以抵押償付方式將該工程折價,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
第十七條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施工結算報告的時限及發包人核對、復核施工過程結算報告、施工結算報告的時限在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現行有關法規、規范執行。
第十八條 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可委托第三方提出暫定結算意見。發承包雙方在收到第三方暫定結算意見后,在約定時間內,對暫定結算意見予以確認或提出異議。發承包雙方同意暫定結算意見的,應以書面形式確認。發承包雙方同意的暫定結算意見作為結算依據,對發承包雙方都有約束力,直到其被改變為止。如合同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算意見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同時抄送另一方。實施暫定結算意見不對合同履約產生重大影響和風險的,發承包雙方應實施暫定結算意見,直至其被改變或確認為止。暫定結算意見應在竣工結算前被最終確認或修改,并在被確認或修改的當期調整結算價款。
第三章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 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的爭議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發承包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協商處理: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計量和計價規范、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有關政策文件、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產生爭議按第十九條協商不成的,可就有爭議部分共同提請項目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工程造價社會組織進行指導協調,也可雙方共同委托造價咨詢人進行咨詢協調,還可申請人民調解員調解。指導、咨詢、協調和調解活動應遵循合法、合規、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
無爭議部分的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價款,由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各鎮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的核查,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就有關問題詢問被檢查單位的相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改正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對于發(承)包人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結施工過程結算、竣工結算和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付清工程尾款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可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等方面給予簡化程序、優化抽查頻次等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施工過程結算活動中,發包、承包、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因違規行為影響施工過程結算的,依照有關法規進行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分包價款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現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文本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部門為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