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殘聯,各鎮街殘聯: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號),現將《中山市殘疾人扶殘助學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殘聯教育就業部反映。
中山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殘疾人扶殘助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幫助和激勵更多殘疾人順利完成中職(高中)、高等教育,更好地融入社會,根據《廣東省殘聯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粵殘聯〔2015〕83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的通知》(中府〔2022〕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殘疾人,是指具有中山市戶籍,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或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殘疾軍人。
第三條 扶殘助學補貼經費申請,不能重復享受本級政府的同類優惠政策。
第四條 扶殘助學經費的使用管理應堅持專款專用、及時發放、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補助對象
第五條 扶殘助學的補助對象為以下人員:
?。ㄒ唬┛既「叩冉逃臍埣踩藢W生;
(二)通過自學考試或成人高等教育,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的殘疾人;
(三)接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雙低”家庭殘疾人或殘疾人子女。
第三章 補助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殘疾人學生或殘疾人子女,可以申請扶殘助學經費補助:
(一)考取全日制大專、兩年制專升本、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高等教育的殘疾人學生。
?。ǘ┩ㄟ^自學考試或成人高等教育,獲得國家承認的中職(高中)、大專、本科學歷或本科學位的殘疾人。
(三)接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雙低”家庭殘疾人或殘疾人子女。
第四章 補助標準
第七條 補助標準
?。ㄒ唬既∪罩拼髮?、兩年制專升本、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高等教育的殘疾人學生,分別一次性補助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
(二)對通過自學考試或成人高等教育,獲得國家認可的中職(高中)、大專、本科學歷或本科學位的殘疾人,分別一次性補助3000元、5000元、8000元。
(三)接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雙低”家庭殘疾人或殘疾人子女,在讀期間每人每年一次性補助5000元。
第五章 申請及審批
第八條 申請審批流程
?。ㄒ唬┥暾?。符合扶殘助學經費補助條件的殘疾人或殘疾人子女,由殘疾人提出申請,有多名子女的可分別申請,填寫《中山市殘疾人扶殘助學經費補助申請表》(見附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有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殘聯提出申請。
1.考取全日制大專、兩年制專升本、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院校的殘疾學生,于入學當年11月10日前提交以下資料。
(1)身份證;
(2)戶口簿;
?。?)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錄取通知書;
?。?)學生注冊證明;
(6)銀行賬戶及開戶機構。
2.通過自學考試或成人高等教育,獲得中職(高中)、大專、本科學歷或本科學位的殘疾人,在取得相應學歷證書1自然年內(以證書發證日期為準)提交以下資料。
?。?)身份證;
?。?)戶口簿;
?。?)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畢業證書;
(5)銀行賬戶及開戶機構。
3.接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雙低”家庭殘疾人或殘疾人子女,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以下資料。
?。?)身份證;
(2)戶口簿(殘疾人子女學生還需提供戶口簿子女頁,戶口簿不能體現其關系的,可提供出生證等資料作為佐證材料);
?。?)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有效《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
?。?)學生注冊證明(學生注冊證明須含有明確的學歷層次,如無明確的學歷層次的,須提供錄取通知書,學歷認證報告等可以證明學歷層次的佐證材料);
?。?)銀行賬戶及開戶機構。
?。ǘ┏鯇彙f偅ń值溃埪搶ι暾埲说那闆r進行審核,對符合扶殘助學經費補助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且加蓋公章,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對象的申請表、證明材料復印件報市殘聯。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ㄈ徟?。市殘聯接到鎮(街道)殘聯上報的相關材料后,按要求進行審批。
第九條 市殘聯審批后,落實相關扶殘助學補助經費,通過銀行劃撥,及時足額發放到資助對象個人賬戶。
第六章 經費來源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扶殘助學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納入市殘聯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章 經費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扶殘助學經費的,除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經費外,并將當事人列入不予扶助名單。
第十二條 扶殘助學補助經費管理使用情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具體由市殘聯負責解釋,有效期5年。過去本市扶殘助學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四條 功能性鎮(街道)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